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5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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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六年二月,始命長貳、丞簿。監視牲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政和六年二月, 監察御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 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 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

高宗建炎四年重定祀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建炎四年十一月, 權工部尚書韓肖胄言:「祖宗以來,每歲大中小祀百 有餘所,罔敢廢闕。自車駕巡幸,惟存宗廟之祭,至天 地諸神之祀,廢而不舉。今國步尚艱,天未悔禍,正宜 齋明恭肅,通於神明,而忽大事,棄重禮,恐非所以消 弭天災,導迎景貺。雖小祀未可遍舉,如天地、五帝、日 月星辰、社稷,欲詔有司以時舉行。所有器服并牲牢 禮料,恐國用未充,難如舊制。乞下太常寺相度定省 繁就簡,庶幾神不乏祀,仰副陛下昭事懷柔,為民求 福之意。」尋命禮部、太常裁定:每歲以立春上辛祈穀, 孟夏雩祀,季秋及冬至日四祀天,夏至日一祀地,立 春上辛日祀感生帝,立冬後祀神州地祇,春秋二社 及臘前一日,祭太社、太稷,免牲玉權用酒酺,仍依方 色奠幣。以輔臣為初獻,禮官為亞終獻。按《韓肖胄 傳》,肖胄建炎二年知江州,入為祠部郎,遷左司。請復 天地、日月星辰、社稷之祀,於是下有司定一歲祭禮。

紹興四年禮官請更定祭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紹興四年四月六 日。禮官言「明堂大禮。自天地至從祀諸神七百七十 一位。當用簠簋尊罍彝鼎之屬九千二百五。太廟用 五百九十六。舊用銅玉者權以陶木代之。」五月二十 五日甲戌。太常看詳監丞王普所言,今祭器倣《三禮 圖》,非是。請改作。普上言:「陶匏用於郊丘。玉爵用於明 堂。」又言:「十二尊之數,每祭特用其四:一實醴齊,一實 明水,以待朝踐;一實盎齊,一實明水,以待再獻;餘以 實五齊、三酒,是為八尊,設而不酌。」又言:「按《儀禮圖》,爵 如爵形,負盞於背,不可以反坫;簠簋如桶,其上為龜, 不可以卻蓋而播餘。」蓋出於意度,而未嘗親見古器 也。自劉敞著《先秦古器記》,歐陽修著《集古錄》,李公麟 著《古器圖》,呂大臨著《攷古圖》,親得三代之器,政和新 成禮器制度,皆出於此,渡江散失無存,欲並從古器 制度為定。

紹興九年。八月十五日。詔禮官討論祭服禮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紹興十三年二月,禮官討論祭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宋會要》,紹興十三年二 月九日,「禮官討論郊廟祭器。」

按《玉海》,「紹興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頒《宣和博古圖》」, 俾禮官釐正改造,大禮祭器悉從古制。

紹興十四年七月,命有司改作祭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紹興十四年七月 丁巳。命有司改作祭器。給事中段拂、戶部侍郎王鈇 董其事。三年乃成。」

紹興十五年十月,王晉錫請製尊罍等五百九十六 件。十二月,禮器成,頒於郡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紹興十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王晉錫言,「大禮饗廟禮器,已對御府博古 圖畫樣製,其尊罍等五百九十六件,合討論製造。」詔 段拂等討論。十一月癸亥,宰執奏新製祀享禮器。十 二月十七日,上諭大臣,「將來禮器成,宜以制度頒示 郡縣,俾之遵用,庶革舛誤。」

紹興十六年二月,毀淫祠。三月,禮官請定禮器之數。 十月,禮器成。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二月壬寅,毀諸路淫 祠。」

按《玉海》:紹興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禮官請如政和 六年郊廟禮器之數,於天地宗廟,每神位用籩、豆各 二十有六,簠、簋各八。八月庚戌,宰臣奏禮器將畢。上 曰:「鐘磬皆龢,惟黃鐘、大呂未應律,宜詳加講究。」冬十 月,郊廟新禮器成。戊戌二日,上觀於射殿,宰執、侍從、 臺諫、宗室、禮官皆與觀,撞景鐘,奏新樂,用皇祐故事 也。上曰:「祀帝享廟,禮典一新。」於是段拂已下皆遷秩。 十一月丙子,合祀天地於南郊,備祭器,設八寶,如政 和之儀。由是禮器復新。

紹興十九年。著作佐郎劉章請修郊廟奉祀禮文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紹興十九年十一 月癸未。著作佐郎劉章請命官為郊廟奉祀禮文。以 讀元豐之書。」上嘉納。書目每篇先敘歷代沿革。次以 議奏。以見其施行與否。

紹興二十七年,定《紹興正祀錄》,並復諸《祀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七年五月辛卯,復以五 帝、神、州地祇等十三祭為大祀。九月丁亥,校書郎葉 謙亨言,「祀典散逸,隆殺不當,名稱或舛,請敕禮官祕 書酌景德故事,取祭祀之式,定為一書,名曰《紹興正 祀錄》,以為恆制。」詔從之。按《禮志》:紹興二十七年,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