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15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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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時物代之

凡大祀齋官,皆前七日集尚書省太尉、誓曰:「某月日 祀昊天上帝於圜丘。」其誓各隨祭享祀事言之各揚其職,不供其 事,國有常刑,散齋理事如舊。夜宿止於家正寢,唯不 弔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煞,文書不行,刑罰不經 穢惡。致齋唯祀事得行,其餘悉斷。

「凡大祀之官,散齊四日,中祀三日,小祀二日。致齋大祀三日,中祀二日,小祀一日。其致齋日,三公於都省安置,所司鋪設。其餘官,皇城內有本司者於本司,無者於太常、郊社、太廟、齋坊安置,皆日未出前到齋所。」 至祀前一日,各從齋所晝漏上水三刻,向祀所。仍令平明清所行之路道次,不得見諸凶穢縗絰。過訖,任行。其哭泣之聲,聞於祭所者,權斷訖事。非應散齋者,唯清齋一宿於本司及祀所。凡大祀、中祀、接神齋官,祀前一日皆沐浴,九品以上,皆官給明衣。齋郎昇壇行事,亦權給潔服。應齋官所習禮,臨時闕者,通攝行事。致齋之日,先不食公糧及無本司者,大官准品給食。祈告一日清齋者,設食亦如之。凡散齋有大功已上喪,致齋有周已上喪,並聽赴。即居緦麻已上喪者,不得行宗廟之祭。其在齋坊病者,聽還。死於齋所,同房,不得行事也。

凡祭器祭服,有破弊不任修理者,與替訖,器則埋之。 服則燒之。

凡祭天神皆焚柴,祭地祗皆瘞埋,祭山皆庪懸,祭川 皆浮沈,皆以祭祀訖及焚埋之。若埋訖,皆令所在官 司差人守當,六十日止。若埋幣以火焚破,則不守也。 均胙肉,貴者不重,賤者不虛,謂貴者取貴骨,賤者取 賤骨。凡前貴於上,後貴於下。《祝版》,凡天地郊祀及太 廟至享日,所司准程先進版,取署,令人送往。若臨時 卒急,並令附驛,其版仍令先支一年所用數。若署版 後祭官有故,即削除題。所替行事人王公以下,郊廟 合祭,臨時遇雨,霑服失容,即以常服從事。若已行事 遇雨,則不脫祭服。

開元二十三年,更定籩豆之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韋安石傳》:安石兄子縚, 開元時遷太常。唐興,禮文雖具,然制度時時繆缺不 倫。至顯慶中,許敬宗建言:「籩豆以多為貴,宗廟乃踰 於天。請大祀十二,中祀十,小祀八。大祀、中祀簠、簋、㽅 俎皆一,小祀無㽅。」詔可。二十三年赦令,以籩豆之薦 未能備物,宜詔禮官學士共議以聞。縚請宗廟籩豆 皆加十二。又言:「郊奠爵容止一合,容小則陋,宜增大 之。」兵部侍郎張均、職方郎中韋述議曰:「《禮》,天之所生, 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聖人知孝子之情深, 而物類無限,故為之節,使物有品,器有數,貴賤差降, 不得相越。周制,王食用六穀,膳用六牲,飲用六清,羞 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罋,而以四 籩四豆供祭祀,此祀與賓客豐省不得同舊矣。且嗜 好燕私之饌,與時而遷,故聖人一約以禮,雖平生所 嗜非禮則不薦,所惡是禮則不去。屈建命,去祥祭之 芰,曰:「《祭典》有之,不羞珍異,不陳庶侈。此則禮外之食, 前古不薦。今欲以甘旨肥濃皆充於祭,苟踰舊制,其 何極焉?雖籩豆有加,不能備也。若曰以今之珍,生所 嗜愛,求神無方,是簠簋可去,而盤盂桮案當御矣;《韶》 《濩》可抵,而箜篌笙笛應奏矣。且自漢以來,陵有寢宮, 歲時朔望,薦以常饌,固可盡孝子之心;至宗廟法享, 不可變古從俗。有司所承,一升爵,五升《散禮》,凡宗廟 貴者以爵,賤者以散,此貴小賤大,以示節儉,請如故。」 太子賓客崔沔曰:「古者有所飲食,必先嚴獻,未火化 則有毛血之薦,未麴糵則有元酒之奠。至後王作酒 醴,用犧牲,故有三牲、八簋、五齊、九獻。然神尚元,可存 而不可測也;祭主敬,可備而不可廢也。蓋薦貴新,味 不尚褻,雖曰備物,猶有節制存焉。鉶俎籩豆,簠簋尊 罍,周人時饌也,其用通於燕享賓客。周公乃與毛血 元酒共薦。」晉中郎盧諶家祭,皆晉日食,則當時之食, 不可闕於祀已。唐家清廟時享,禮饌備進,周法也;園 寢上食,時膳具陳,漢法也。職貢助祭,致遠物也;有新 必薦,順時令也。苑囿躬稼所入,蒐田親發所中,皆因 宜以薦。薦而後食,則濃腴鮮美盡在矣。又敕有司著 于《令》,不必加籩豆之數也。大「凡祭器,視物所宜。故大 羹,古饌也;盛以㽅㽅,古器也;和羹,時饌也;盛以鉶鉶, 時器也。有古器而用時器者,則毛血于盤,元酒于尊。 未有進時饌用古器者,古質而今文,有所不稱也。雖 加籩豆十二,未足盡天下之美,而措諸廟,徒以近侈 而見訾詆。臣聞墨家者流出於清廟,是廟貴儉不尚 奢也。」禮部員外郎楊仲昌、戶部郎中楊伯成、左衛兵 曹參軍劉秩等請如舊便。宰相白奏。元宗曰:「朕承祖 宗休德,享祀粢盛,實貴豐潔。有如不應於法,亦不敢 用。」乃詔太常擇品味可增者稍加焉。縚又請室加籩、 豆各六,每四時以新果珍饔實之,制可。又詔獻爵視 樂升所容,以合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