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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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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則當舉其一例,無為復 說稅與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異,不可以 一例舉,故隨事而言之也。鄭君以為下殤小功不可 娶者,本𪗋縗之親也。按長殤大功,亦𪗋縗親。而《禮》但 言下殤不可以娶,而不言長殤不可嫁,明殤降之服, 雖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陽唱陰和,男行女從, 和從者輕,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異也。」范又 難曰:「禮舉輕以明重,下殤猶不可娶,言長殤大功,何 可以嫁?知《禮》所謂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 曰:「下殤不可娶妻者,謂己身也。吾言長殤可以嫁子 者,謂女父也。身自行之,於事為重,但施於子,其理差 輕。然則下殤之不娶,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又東 晉臺符廬陵公主薨,琅邪、東海二王,於禮為應得婚 與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後二國,禮為人後降本 親一等。又云『為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 之服。《禮》:小功絕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 儒之說,本𪗋縗之親,故除喪而後可婚。今二王雖以 出後降服,本亦𪗋縗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婚也』。」宋 庾蔚之謂:「《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云「再降之 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大功末可為子娶婦議》

晉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為兒婚。《書》訪 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 以娶婦。下章云:『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 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 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耶?」有舅姑曰婦無舅姑曰妻范答 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已為無服 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於歡事 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 喪,於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 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 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將不」嫌耶? 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 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 繼室於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 敢請』。」時晉侯有少姜之喪耳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 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 始之義,每於婚冠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 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按大功之末猶未忍為子娶婦小功之末乃為子娶耳 「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為相 代。尋此旨,為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 《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於仲春會男女,便云 『於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崧 又訪於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 末,可以娶婦。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 正例,當不如范語。為此議者,皆於為婚之主也。娶婦 則父為主,娶妻則己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 嘉禮,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又《禮》稱娶妻,則是 無父之正文,謂大功之末娶婦,於禮例猶尚不安。今 所為者重,所虧者輕,又准時人由來之比,自不致嫌。」 於是崧依議為兒婚。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婦嫁女議》

晉劉嗣問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慘,欲用六 月婚。兒服早已除,大人本無服,便是一家主,想無復 異。」徐答曰:「此議本據祖為孫兒婚,自平吉,可得娶妻, 不計兒之有慘也。」嗣弟損又重問野人曰:「諸賢唯云 祖尊一家,得為婚主,若便婚損,疑速也。」徐答曰:「今歸 重於王父,理無取於遲速。」損重問曰:「《禮》云:『嫁女之家, 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得不有輕不?又 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則男不得婚。向家是嫁女,今是 己子婚,男女詎無異耶?向家亦是祖無服而父有周慘得嫁女徐答曰: 「秉燭寢樂,居然輕重,故嫁娶殊品。至於今事,理本分 塗,唯取歸重極尊而不別異,男女一也。」又宋向歆問 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慘,女服小功。祖尊統一家年,未 可得嫁孫女不』?何答曰:『吾謂祖為婚主,女身又小功 服,不嫌於婚』。」鄭尚書曰:「祖為婚主,女父不與婚事。」意 謂可婚。周續之曰:「《禮》,己雖小功,可以冠。娶妻」則女身 雖有服,謂出門無嫌也。伯母義服,而祖為家主,於理 可通。徐野人曰:「禮許變通,《記》所稱父大功者,當非有 祖之家。又《公羊傳》云:『不以父命辭王父命』。推附名例, 義在尊無二上,容或可通理耶?」

《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

晉南陽中正張輔言,司徒府云:故涼州刺史楊欣女, 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喪殯,而欣息俊,因喪後二十 六日,強嫁妹與南陽韓氏,而韓就楊家共成婚姻。韓 氏居妻喪,不顧禮義,三旬內成婚,傷化敗俗,非冠帶 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為第四。請正黃紙。」梁 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喪嫁妹,犯禮傷義,貶為第五」 品。又宋江氏問裴松之曰:「從兄女先剋此六月,與庾 長史弟婚,其姊蔡氏去三月亡,葬送以畢。從兄無嗣, 兄子簡為後,今與從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