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07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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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大夫為宗子。

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并服而問。《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

大夫待放未去者。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歸 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 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此為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問也。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為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為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 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適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為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為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

《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章次此者,以本服齊衰斬,為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云「無受」者,以傳云「殤女不縟」,不以輕服受之。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者,斬衰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大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云「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為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矣,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 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絰不樛垂。蓋 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 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 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 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樛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適庶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 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適孫之長 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適 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

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適殤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自此盡「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