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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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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尼之不行。至後始行輸茶之法,而茶戶摘山者,往 受錢於官,乏困於輸錢之不時入,則刑隨商賈利薄, 販鬻者少。官似簡易,而利大損,商民亦交困矣。蓋其 法即今鹽法之變,竈戶與商自交易,其弊必至此也。 此後始以王韶言行。秦鳳茶即明初設巡茶御史,所 巡者止存此一路,而利亦薄矣。

明初茶法,「商人詣所在買茶,已具數赴官,輸錢一千 文,給引照茶百斤。其畸零不及者,納錢六百文,給由 帖,由帖照六十斤量地定程以賣,而犯私販,與鹽法 同罪。諸批驗所截角退引,一准鹽法以行。民間蓄茶, 不得過一月之用,茶戶私鬻者,籍其園入官。成化中, 批驗所不詳茶商姓名、貫址,聽冒名給引,為轉相販 賣,故退引累催不繳為影射。茶出山時,不從公盤詰, 批驗所又不如法批驗,而夾帶者眾。」又法商人詣批 驗所買引,而所在獨應天、常州、杭州三府,於產地分 遠者數千里,近不下數百里,苦遠多費,而姓名、貫址 易為欺。於是用尚書王恕言,聽茶商於產茶府州納 課已,即姓名、貫址買引照茶。年終,該「府縣各將賣過 引由各批驗所,遇茶商經過,照批驗將截角引仍付 以行,有夾帶送所在官司問理。年終具驗過客商盤 獲私茶,具申冊揭合干上司繳部。」其法未為不備。今 川陝番市者,茶積年不行,至累數年,而內地茶戶不 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聞知之 乎?

汪應軫疏云:「節該禮部題為前事奉欽依,這芽茶解 納供應,都只照舊例行,不必紛更,此誠陛下愛恤民 財之盛心,憲章舊制之美意,臣下所當奉順而遵守 者也。但照舊之旨,二說可通,彼此意見,各有所執。禮 部則以為解納自有原額,如六安芽茶三百斤,正數 之外不可加者,此其舊例也。光祿寺以為供應有常」 規,如歲用六安茶約餘四百七斤,故三百斤正數不 得不加者,此亦舊例也。照解納之舊,則不足供應;照 供應之舊,則有傷解納,若不申明,終無定守。臣等各 該巡視監收,思得唯正之供固不可擅增,上獻之物 尤不可暫缺。六安芽茶歲額三百斤,此外多取毫釐, 即為因公科斂。雖該部審據解吏聞「報三百袋,袋多 四兩有餘,亦非勘合正數,且無批文查銷以後,或輕 或重,焉知誰公誰私?不若通融擬議,立為定規,每歲 六安茶止收三百斤正數,其耗餘加增,一概不許濫 取。本寺供應,取足薦新,并日進月進御用之數。至於 醬房所進,內閣所用,盡其所有,不足則於常州府等 處芽茶擇以供給。蓋」茶取於細,其味略同,何必拘執 以致煩難。部事前後所論,正欲出入有經。如此裁者 庶有司可守原額以照解納之數該署可因便宜以 照供應之舊而不必紛更矣。見解納六安州并常州 府等處芽茶正數之外尚有多餘之數。欲給領回,則 有盤費之勞欲令變賣,則有侵欺之弊。況既名上供, 難以「退出,原有封袋,難以折除,合無收貯該署作正 供用,或准下年該解之數。今後各處芽茶,俱照原額 解納。每斤裝成一袋,每袋贏餘二兩,以補絹袋紙包 之數。永為遵守,一體通行。」

學菴類稿

《明食貨志茶法》

明茶法有三:曰商茶,曰官茶,曰貢茶。商茶輸課給引, 略如鹽制,官茶貯邊易馬,若徵課鈔貢茶則上供用 也。至正二十一年,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州縣買茶,具 數赴官,納錢請引,始出境貿易。每引茶百斤,輸錢二 百文,州縣籍姓名備稽。茶不及引,曰「畸零」,別置由帖 給之,量地近遠定程限。茶引不相離,茶無由引,若相 「離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驗引由秤較,茶引不相當 而羨餘者,即為私茶,並聽執問。茶既貿以原給由引, 投繳所在官司。引不即繳,展轉影射者,論同私茶,府 州、縣委官一員掌之。」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一千文, 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既 又令納鈔,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中「夾紙一張。」始時, 令凡賣茶去處,宣課司三十分抽一分。芽茶、葉茶各 驗價直納課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乃收官茶。陝 西漢中府、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四川產茶 地方茶園,每十株官取其一,徵茶二兩。民所收茶,官 給價買之。無主茶園,令軍士薅培採取,以十分為率, 官取其八。五十斤為一包,二包為一引,貯之有司易 番馬。川、陝之茶,自碉門、黎、雅抵朵甘、烏思藏,長河西 迤邐五千餘里,皆用之。番人自昔以馬入中國易茶, 於是修復其制。碉門、永寧、筠連諸處,產茶名「剪刀麤 葉」,惟西番夷獠用之,未嘗出境。於是更立茶局,官徵 其什一,易紅纓、氈衫、米布、椒蠟。其民茶依《江南茶法》, 於所在官司給引販賣,公私便之。又遣官之江西、湖 廣產茶州縣,驗數起科定額。二十一年令閘辦四川 天全六番招討司茶課。四川茶戶,自茶株取勘在官, 所收茶官又立倉收貯,民不敢私採鬻販,歲課往往 賠納。至是,仍許民採與羌人交易易馬之法。國初,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