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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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三百斤以 上,發邊衛永遠充軍。若在腹裡興販者,照例五百斤 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不及前數者,俱 依律擬斷。腹裡,仍枷號一個月,在邊方枷號兩個月。 有力納米贖罪,無力解五百里之外,擺站守哨。」但有 逃回,仍前興販者,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 軍。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 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 帶俸差操。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若守備、 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但通蕃者,問發邊 衛充軍。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三百斤以上, 發附近衛分充軍。不及數及在腹裡發賣者,降一級, 調邊衛帶俸差操。

武宗正德元年定漢中所屬照數歲辦茶課永例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勘處漢中所屬金州西鄉、 石泉、漢陰等處,舊額歲辦茶課二萬六千八百餘斤, 新收茶課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俱照數歲辦,永 為定例」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御史一員。請敕兼理馬政、「茶法」 二事。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年,令酌茶篦中制,招商易馬。

按《明會典》,凡易馬,正德十年,以每年招易蕃人,不辨 秤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小則商病,令酌為中 制。每一千斤定三百三十篦,以六斤四兩為准,作正 茶三斤,篦繩三斤。

正德十五年奏准,養龍坑茶課,三年一併解納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養龍坑長官司每年應辦茶 課,三年一次,通計該茶三十三斤七兩二錢七分五 釐,一併差人解納。

世宗嘉靖五年定四川商販茶斤課程條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嘉靖五年題准四川所屬稅畝課 茶,照舊徵收。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 處報中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 引定價三錢、葉茶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 報中,價銀赴司上納。」其腹裡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 斤,俱赴本州縣報數,每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 限完繳。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嘉靖十二年,立「清審茶戶及收放商茶」之格。

按《明會典》:凡徵課:「嘉靖十二年奏准,陝西金州、西鄉、 石泉、漢陰、紫陽五州縣茶戶巡茶御史,每十年一次 清審,量為增減,均平;茶課 凡開中,嘉靖十二年奏 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辨驗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 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嘉靖十三年、令陝西金西等五州縣茶課、專責大戶 解納、量派餘戶徵給腳價。又限各處開中茶斤之數、 不許太濫

按《明會典》:「凡徵課:嘉靖十三年奏准陝西金西等五 州縣課茶,責令大戶徑解茶馬司交納。其經過州縣, 原設茶戶二千餘名,止派百名徵銀,以給大戶腳價。」

凡開中。《嘉靖》十三年奏准、今後開茶之期、商人報

中,每歲至八十萬斤而止,不許開中太濫,致壞茶法。 嘉靖十四年,令陝西巡茶御史管理四川干預茶法 軍衛有司,仍立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嚴禁私茶之格。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 帶,附近陝西通茶地方,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干茶法 者,悉聽陝西巡茶御史管理。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 嚴禁私茶,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俱聽本 官舉劾

嘉靖十五年,限陝西積茶留用之數。禁易馬,正茶外 夾帶及行茶道路興販蕃馬。

按《明會典》凡禁約: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陝西三茶 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分 毫不許夾帶。」 又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 販蕃馬入境者,拿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蕃例論罪。」 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量給 各軍應支折色。

按《明會典》,凡折給,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 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次 一錢八分。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 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類 解陝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嘉靖二十六年,召納開中茶於邊鎮,以備軍餉。定官 軍舍餘土民人等,將不堪馬匹冒蕃申納支茶,及茶 商園戶、店戶人等采納草茶,挑販私茶諸罪《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嘉靖二十六年,令陝西開中茶一 百萬斤,召納緊要邊鎮,以備軍餉, 凡易馬。嘉靖二 十六年,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 易馬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申納支 茶。「三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