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9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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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官選調邊軍,齎捧金牌信符,往附近蕃族,將運 去茶易馬。原額牌四十一面,上號藏內府,下號降各 蕃。篆文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 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牌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 河州必理衛、「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 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 巴哇、申中、申藏等族,一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先 期於四川徵茶一百萬斤,官軍轉運。各茶馬司, 洪武四年奏准收取陝西茶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陝西漢中府、金州、石泉、漢陰、平 利、西鄉縣茶園,每十株官取一分。其民所收茶,官給 價買,無主者令守城軍士薅培,及時採取,以十分為 率,官取八分,軍收二分。每五十斤為一包,二包為一 引,令有司收貯,於西蕃易馬。」

洪武五年,定四川徵茶易換及給引販賣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四川產茶地方,照例每十株官取 一分,徵茶二兩。其無主者,令人薅種,以十分為率,官 取八分,有司收貯。」 又令四川碉門、永寧、筠連諸處 所產剪刀粗葉茶,立局徵稅,易換紅纓氈衫、米布椒 蠟,以備官用。其民所收茶,照「江南茶法,於所在官司 給引販賣。」

《洪武》二十一年、令差人閘辦「四川天全六蕃招討司 茶課。」以為定額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中下之數。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等馬每匹一百二 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洪武二十四年,詔有司聽茶戶采進建寧茶,仍禁碾 揉為大小龍團。」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九月「庚子,詔建寧歲貢上供茶, 罷造龍團,聽茶戶惟採茶芽以進,有司勿與。天下茶 額惟建寧為上,其品有四,曰探春、先春、次春、紫筍。置 茶戶五百,免其徭役。上聞有司遣人督迫納賄,故有 是命。」

按:《七修彙槁》:「二十四年,詔天下產茶之地,歲有定額, 以建寧為上,聽茶戶采進,勿預有司。茶名有四:探春、 先春、次春,紫筍不得碾揉為大小龍團。」

洪武三十年、令四川置倉貯茶,以待客商中買。及與 西蕃易馬。又差官禁約私茶。

按《明會典》凡易馬:洪武三十年,令四川成都、重慶、保 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各置茶倉貯茶,以待客商 納米中買,及與西蕃易馬,各設官掌管, 凡禁約:洪 武三十年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并偏僻處所, 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私茶出境,即拿解 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仍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 者」,治以重罪。 凡差官: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 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陝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 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洪武三十一年,以茶往西蕃易馬。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正月乙酉朔,曹國公李景隆齎 金符往西蕃,以茶易馬還京。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 馬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匹,分給京衛騎士操養。」

成祖永樂六年令諭各關頭目軍士設法巡捕私茶並嚴違犯之律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 法巡捕,不許透漏緞疋布絹、私茶青紙出境。若有仍 前私販,拿獲到官,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凌遲處死, 家遷化外,貨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永樂十年,令四川安縣茶課折收鈔。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十年十二月甲寅,安縣言,「歲徵茶七萬三 千三百八十四斤,比年茶株枯死,採納不敷,乞茶課 折鈔。」從之。

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按《明會典》云云。

仁宗洪熙元年令四川所屬辦納官茶罷買民茶及支銷奏毀官倉積茶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令四川保寧等府所屬原額官 茶照例辦納,罷買民茶。若官倉見積茶堪中換馬者, 仍留支用。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給支銷。不堪 換馬葉茶,具奏覆驗燒毀。」

宣宗宣德四年令四川茶戶免役官地茶照民地起科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免四川茶戶徭役。 又令四 川保寧府巴縣官地茶照民地例起科。」

宣德十年題准開中許於四川官倉支運官茶之例 按《明會典》:凡開中:「宣德十年題准、開中茶鹽,許於四 川成都保寧等處官倉關支。官茶每百斤,與折耗茶 十斤,自備腳力運赴甘州,支與淮浙官鹽八斤。運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