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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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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諭內閣:「日者盛京招民有議敘之例;今西安等處」

「流民尚有未歸本業者。茲西安等處流民招復幾戶復歸本業?助給牛種等物,令之耕種,收穫一季者,其宜議敘。」 吏、戶二部察例以聞。

康熙三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

上諭戶部:「頃緣山西巡撫噶爾圖、同太原總兵周復。」

興奏報、「平陽府地震房屋倒塌人民損傷。隨經特遣司官星馳前往察勘情形比復傳問往來經過及本籍人員。具述屋宇盡皆傾毀人口多被傷斃受災甚重。朕心深切軫卹應作何恩卹。著速詳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四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

上諭內閣:「福建內地之民住居臺灣者甚多;比來洊」

罹災祲,米榖不登,在土著之人,猶可採補為生。「內地人民,糧食匱乏,在彼地既難以自存,欲回故土,又遠隔大洋,前來無力,如此情事,誠為可憫。著行文該地方官,察明情願復歸鄉土者,或遇兵丁換班之船,或遇公務奉差之船,令其附載帶回原籍。」

十一月十九日

上諭內閣:「拐賣人口者,從重治罪,於理極當。但買主」

「不治重罪,則人何由知警?拐賣之事亦何由止息?嗣後有買主審實知情者,或併妻子解京,或充發遠省,則買人者知所畏懼,必細察來歷始買,而拐賣之事亦決少矣。可令該部定例通行。」 康熙五十一年

《戶部則例》。康熙五十一年四月,戶部「為欽奉」

上諭事:「會議得:直隸各省四十五年《編審冊》,舊管人」

「丁共二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四十丁,應徵銀三百二十九萬五千一百六兩零,米豆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 今河南、山東、山西、浙江、江西、廣西、貴州、雲南等省五十年編審,除抵補開除外,增丁七萬三千六百四丁,應增銀五千五百七十五兩零,米豆八百六十七石零。今該督撫等已經造入《徵課冊》內具題,應行令各該督撫等將所題過五十年新舊丁數永為定額徵收錢糧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直隸江南陝西湖廣福建廣東四川等省五十年編審尚未具題應行該督撫等作速確查明白具題之日亦照河南山東等省五十年編審數目永為定額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應行文直隸等省督撫、將

皇上愛恤黎元。不行加增錢糧之

聖諭、通行曉諭、交與各府州縣官、令除五十年編審

「交納錢糧人丁外,將不納錢糧滋生人丁實數再行挨戶逐一查明,另造清冊。該督撫出具保結,于今年十月內奏 聞。嗣後遇編審之年,將滋生人丁數目仍陸續增,於五十年編審冊內具題。如額定徵收錢糧丁數若有虧缺,即將各所屬《鄉圖》之內所增人丁補足。如該督撫各官將滋生人丁實數隱匿不報,或于」 定額之外,新增人丁私派錢糧等弊,該督撫即行嚴查題參。如該督撫仍庇不行查參,或被科道查參,或被傍人首告,將該府州縣各官并該督撫等一并交與該部從重議處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