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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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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請少 卿監為刺史、閤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事, 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 詔可。按《禮志》,先蠶之禮久廢,真宗從王欽若請,詔 有司檢討故事以聞。按《開寶通禮》,季春吉巳,享先蠶 於公桑前,享五日,諸與享官散齋三日,致齋二日。享 日未明五刻,設先蠶氏神座於壇上北方,南向。「尚宮 初獻,尚儀亞獻,尚食終獻,女相引三獻之禮,女祝讀 文,飲福、受胙如常儀。又按《唐會要》,皇帝遣有司享先 蠶,如先農可也。」乃詔:「自今依先農例,遣官攝事。」禮院 又言:「《周禮》蠶於北郊,以純陰也;漢蠶於東郊,以春桑 生也。請約附故事,築壇東郊,從桑生之義。壇高五尺, 方二丈,四陛,陛各五尺,一壝二」十五步,祀禮如中祠。 按《玉海》:享先蠶者,自唐乾元三年祠於苑中,是後曠 絕。《開寶通禮》:季春吉巳,享於公桑,有司攝事。景德三 年二月二十一日,資政殿大學士王欽若言:「切以九 年之儲,以穀帛為本;萬民之業,以農桑為先。故千畝 之祀,王者所以勸耕民;吉巳之祠,王后所以率蠶婦。 稽往古之制,皆」合親行。從後世之宜,亦當攝祭。伏見 《開寶通禮》《郊祀錄》並有親蠶祝祠。蓋由中宮未嘗親 祭,是以禮司缺而不舉。《義纂》云:「后親饗,貴妃亞獻,昭 儀終獻,攝事則尚宮初獻,尚儀亞獻,尚食終獻。」臣謂 屬之命婦,不若歸於有司。按《周禮大宗伯》,后不祭,則 攝而薦徹。王后之事,而宗伯得攝之。農桑衣食萬人, 「不宜獨缺。先蠶之祭,皇帝遣有司享之,如先農可也。」 詔禮官詳考攝祭故事以聞。乃請於東郊擇地築壇, 取漢制以春桑生之義。壇高五尺,方二丈,四出陛,陛 廣五尺。一壝祀禮如中祠,遣太常光祿卿奉祀,祝辭 以先農為準。奏可。 又按《玉海》,三年正月庚戌,詔攽 《農田敕》於天下。二月己丑,以《農田編敕》賜輔臣洎資 政殿大學士王欽若。又按《玉海》三年五月四日乙 巳。幸玉津園觀刈麥。

景德四年,孫奭等言:「自今享先農用上辛後亥日。」從 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四年,判太常禮院 孫奭言:「『來年畫日,正月一日享先農,九日上辛祈穀 祀上帝』。《春秋傳》曰:『啟蟄而郊,郊而後耕』。《月令》曰:『天子 以元日祈穀于上帝,乃擇元辰,親載耒耜,躬耕帝籍』。 先儒皆云:元日謂上辛郊天也,元辰謂郊後吉亥,享 先農而耕籍也。」《六典》《禮閣新儀》並云:「上辛祀昊天,次 云」吉,亥,享先農,望改用上辛,後亥日,用《符禮》文。

大中祥符元年幸玉津園觀刈麥詔軍馬毋犯民稼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庚寅詔東封道路軍馬毋犯民稼

按《玉海》,祥符元年五月庚申朔。幸玉津園南新亭觀 刈麥。先是止設帳殿於園南。至是建亭以備遊幸。 大中祥符二年。幸玉津園觀刈麥。詔褒農器圖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二年五月庚申。幸 玉津園觀刈麥。又按《玉海》。二年六月庚子。河東轉 運杜夢證上子詹所撰農器圖。詔褒之。

大中祥符三年,幸城南觀刈麥,禁弋獵,不得侵占民 田。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庚戌,詔汾陰路禁弋獵, 不得侵占民田,如東封之制。」

按《玉海》,「三年四月辛未,幸城南觀刈麥。」

大中祥符四年,賜耕民茶、荈,禁扈從人踐田稼,又禁 火田。幸城南觀刈麥種稻。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甲辰,至慈澗頓,賜道 傍耕民茶荈。三月癸巳,禁扈從人踐田稼按《食貨 志》: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 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 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 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 使」延燔。

按《玉海》,「四年五月丁丑,幸城南,觀刈麥種稻。」

大中祥符五年,頒占城稻種,幸城南觀刈麥,以苑中 所種麥示輔臣,又敕州縣存恤民隱。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五月辛未,江、淮、兩浙旱,給占 城稻種,教民種之。戊子,賜近臣金華殿所種麥。八月 庚戌,淮南旱,減運河水灌民田,仍寬租限。州縣不能 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按《食貨志》:「帝以江淮、兩浙 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 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 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按《玉海》,五年五月癸未,幸城南觀刈麥,遂幸玉津園 宴射,作七言詩賜近臣和。 真宗垂意農政,嘗於金 華殿種麥,玉宸殿蒔稻,閑暇觀臨,語左右曰:「見刈穫 勞力,愈知農耕可念。食為民天,可不重耶!」祥符五年 五月戊子,遣中使以苑中金華殿所種麥示輔臣,上 復作歌以賜。六月辛丑,上以諸王所和《觀麥歌》示輔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