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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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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資,並立條制。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

量田輸稅。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 營耕具。凡此給授,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 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帝覽之喜,令靖條奏 以聞。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 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 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 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 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於水旱者 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 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有三 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 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及 梨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 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 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宰相呂 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 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乃以靖為京 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 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 「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 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按 《陳靖傳》,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 博士。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 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 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 兩京東西千里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 耕者室廬、牛、犁、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別其課為十 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 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 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 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 殿者即增選降資。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 行賞罰,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 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 如此矣。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 策合朕意。」乃召見,賜食遣之。他日,帝又語端曰:「靖說 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於是詔 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 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 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 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帝 以群議終不同,始罷之。

至道三年二月,真宗即位。十二月辛丑,詔「諸路轉運 使申飭令長勸農。」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按《陳靖傳》:真宗即位,復列 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 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請自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 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 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 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姦盜,籍游惰之民以供役作。 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丁卯幸玉津園觀刈麥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觀《刈麥、觀稼》。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八月壬子,觀稼北郊,宴射於 含芳園。」

按《玉海》,四年「五月壬午,幸玉津園觀刈麥,賜役卒衣 服。八月壬子,幸含芳園觀稼。」

咸平五年。四月十七日壬辰。幸玉津園。觀刈麥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景德二年放河北強壯歸農頒踏犁式於諸路幸玉津園觀刈麥丁謂等上農田敕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春正月壬子,放河北諸 州強壯歸農,令有司市耕牛給之。戊寅,取淮楚間踏 犁式頒之河朔。十月丁謂上《景德農田編敕》。按《食 貨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 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河朔戎寇之後, 耕具頗闕,牛多瘠死。二年內出《踏犁式》,詔河北轉運 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 送河北。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刱什器,遂權除生熟鐵 度河之禁。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 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 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按《玉海》,「二年五月戊申,幸玉津園,觀刈麥。」

景德三年,詔祀先蠶依先農例攽農田。敕於天下。諸 道轉運使皆兼勸農使,以蕃部牛給內地耕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庚戌,詔渭州鎮戎軍 收獲蕃部牛,送給內地耕民。按《食貨志》。丁謂等又 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