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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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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被鄰人與所繇等計會,雖云代納稅錢,悉將斫伐 毀拆,及願歸復,多以盪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 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耆老與所繇并鄰近等同田產 人且為佃時,與納稅錢。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任便 收租,佃者為主,逃戶不在理論之限。」其屋宇、桑田、樹 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斫伐。 如有違犯,據限日量情科責,并科所繇等「不檢校」之 罪。

大中二年,詔「閒田召募耕種,禁屠牛者。」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正月制 云:「君以人為本,人以食為天。有國有家,捨此無急。如 聞州府之內,皆有閒田,空長蒿萊,無人墾闢,與其虛 棄,曷若濟人。宜令所在長吏,設法召募貧人,課勵耕 種,所收苗子,以備水旱及當處軍糧。愛念農耕,是資 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都不 遵守。自今以後,一切禁斷。」二月,刑部奏:「牛者稼穡之 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今後請委州府縣 令并錄事參軍,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殺 者,即請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准 法科罪。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

大中五年,嚴「屠牛」之禁。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敕: 畿甸及天下州府應屠牛。宜起大中五年五月一日 後,三年內切加禁斷。如郊廟享祀。合使者即以諸畜 代之。中書奏曰:「屠牛之禁,格令至重。此立條流。必令 禁斷。臣等商量,應天下諸州府如有牛死。便於所在 經官陳狀勘驗。無他故。然後使令就市解剝貨賣。不 得更將歸私家。如有屠牛事發,不唯本主抵法,鄰里 保社並須痛加懲責。本縣官吏,委剌史節級科罰。仍 委諸道觀察使,各逐所管州縣穩便,更別立條制,須 極嚴峻,務令止絕。其行勞處,亦准此禁斷。」從之。

後梁

太祖開平三年閏月己卯閱稼於西苑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平四年二月己丑,閱稼於穀水。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出光政門,至穀水觀麥。」

乾化元年觀稼於伊水榆林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乾化元年八月戊辰,閱稼於榆 林。」

按《冊府元龜》:「乾化元年五月癸巳,觀稼於伊水。」

後唐

明宗天成二年駕出北門觀麥蔡州進新繭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四月。駕觀麥翊日。謂侍臣曰:「昨日出城。詢諸」

父老:「苗出北門,稼滋潤,牛驢皆肥,喜形於色,朕亦樂之。」左右 皆賀。是月,蔡州進新繭,宣示庭臣。

長興元年駕出觀稼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 三月。車駕出上陽門觀稼。至晚歸宮。」

長興二年,放獵戶歸農。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三月, 陝州准詔放獵戶歸農。」

長興三年,觀耕近郊,許民自鑄農器。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 帝觀稼於郡郊。民有父子三人同挽犁來者。帝閔之。 賜耕牛三頭。帝顧謂侍臣曰:「朕昨日以雨霽暫歸。緣 野遙望西南山坡之下。初謂群羊。俯而察之。乃貧民 耦耕。朕甚憫焉。」范延光對曰:「陛下輕徭薄賦。所以村 落之間自勤於稼穡也。」是時帝哀貧民多無耕牛斲 地以種。延光以為勤於稼穡,非主上憂民之意歟九 月壬午,帝幸南莊。翊日,謂侍臣曰:「朕見西郊種麥,生 民之辛苦,深可憫念。」帝憂民之旨,無日暫忘。十二月 甲寅,詔曰:「富民之道,莫尚於務農;力田之資,必先於 利器。器苟不利,民何以安?近聞諸道監、冶所賣農器, 或大小異同,或形狀輕怯,纔當墾闢,旋致損傷。近百 姓秋稼雖登,時物頗賤,既艱難於買置,遂抵犯於條 章。苟利錐刀,擅興鑪冶,稍聞彰露,須議誅夷,緩之則 贍國不充,急之則殘民轉甚。加以巡檢節級,騷擾鄉 閭,但益煩苛,殊非通濟。欲使上不奪山澤之利,下皆 遂畎畝之宜,務在從長,庶能經久。自今後不計農器 燒器動使諸物,並許百姓逐便自鑄。諸道監冶除依 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并器物外,只管出生鐵,比 已前價各隨逐處見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 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揀巡檢、節級勾當。賣鐵場官 并鋪戶等,一切並廢。鄉村百姓,只於係省秋夏田畝 上,每畝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陌,隨秋夏稅二時送 納。」後歷晉、漢、周,皆不改其制。

長興四年,「詔河東、河北進農具。」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 帝幸龍門七星亭。農事方春。田民遍野。帝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