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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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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志》。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官須宗 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 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 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後又定上等 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 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按《職官志》: 「大觀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 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 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書邪等及曾經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二年,定武學生名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玉海》,政和二年。詔「外舍 生稱武選士。內舍生稱武俊士。」

政和三年,汰學生,頒大成殿名于諸路,復置筭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政和三年,頒辟雍 大成殿名于諸路州縣。按《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 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按 《職官志》。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 學事。

按《玉海》,「政和三年復置算學。九月詔諸州每歲燕貢 士于學。因講射禮。」

政和四年,分「十齋」以處小學生。增諸路學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政和四年,小學 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 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 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又詔:「學校教 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 分增一。」

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比者試文,有以聖經之言 輒為時忌而避之者,如曰『大哉堯之為君,以為哉與 災同』。」「制治於未亂,安不忘危,吉凶悔吝生乎動」,則以 為危、亂凶悔皆當避,不諱之朝,豈宜有此詔禁之? 按熙寧之立學校,養生徒,上自天庠,下至郡縣,其大 意不過欲使習誦新經,附和新法耳。紹聖、崇、觀而後, 群憸用事,遂立元祐學術之禁,又令郡縣置自訟齋, 以拘誹謗時政之人。士子志於進取,故過有拘忌。蓋 言休兵節用則恐類元祐之學,言災凶危亂則恐涉 誹謗之語,所謂轉喉觸諱者也,則唯有逢迎諂佞而 已。按此條原本載于崇寧四年後而本條反云三年又無年號必非崇寧可知但其為大觀三年與政

和三年,未易辨定。考之史志,亦無確據。今因原本下條有七年毛友請簾試學生之疏。查徽宗崇寧後年號之有七年者,惟政和與宣和,而毛友一疏又編在宣和三年前,則知毛友之疏在政和七年矣。由政和逆溯之,此條當是政和三年事。大凡著書,如《綱目》挨年編次者,不必每年加年號,若隔年編次者,必當每年加年號,庶觀者瞭然,亦不致久而傳誤。如此等條,大概皆馬廷鸞省減「年號」 二字,致舛誤百出耳。

政和五年,高麗遣子弟入學,初試小學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十一月庚寅,高麗遣子弟入 學。」

按《玉海》,「五年五月試小學生優等四人,賜上舍童子 出身。」

政和六年二月丁亥,詔「增廣天下學舍。」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七年,賜高麗進士上舍及第,簾試縣學生。提學 王格請「外舍生升補後始入太學」,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賜高麗進士權適 等四人上舍及第。」按《選舉志》,「七年試高麗進士權 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 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先是禮部上雜修 《御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 格式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 並簾試,以別偽冒。按《職官志》:政和七年,新提舉河 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及 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 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 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 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 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 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

按《文獻通考》:七年,給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見訴役者 言富家子弟初不知書,第捐數百緡錢,求人試補入 學,遂免身役。比其歲升不中,更數年而始除籍,則其 倖免已多矣。請初試補入縣學人並簾試,以別偽冒。」 從之。

政和 年,詔:「律學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生徒 依學規懲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政和間,詔博士、 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 陳請。生徒犯罰者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 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重和元年詔學官兼用元豐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