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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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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巡按御史帶管提調,遇該科舉之年聽考,送陝西 布政司應試。」

嘉靖二十七年令歲貢年五十以下者送監,願就教 者聽考。其病故者,令送還鄉。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奏准歲貢廷試之後,驗年五十 以下,精力未衰,送監卒業,通查人數多寡,願就教者, 准送吏部考除。」又令:「歲貢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 查照見行事例,咨行兵部,起關應付還鄉。」

嘉靖二十九年,命簡擇督學官。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九年閏六月,簡督學官。給事中 楊允繩上言:「祖宗取士,以經術為重,匪徒以繪句飾 章,校長一日也。邇來士子但逞浮靡之辭,不修實行。 下者狙驓恣睢,干謁假託,皆緣督學官尚文藝而輕 行檢也。乞敕銓曹慎選督學官,用端士習。」帝曰:「督學 官實士子表率,今後慎選行誼端方者,以充其任,勿」 得徒尚《藝文》,循資濫擢。

穆宗隆慶二年定儒學生童提調管理官立雲南武定府儒學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各衛儒學原屬衛官提調者,仍 以本衛官提調。惟季考生員及考選童生,聽各該巡 按御史定委通判等項文職官管理。」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十二月,詔立雲南武定軍民府 儒學。」

隆慶三年題准:「恩貢送翰林院考校,考中者分送兩 監,一省三名;不中者,提學降調。」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將各府州縣衛儒學廩膳生員, 不拘食糧淺深,通行考試。務取文行兼優,年力精壯 者,府學二人,州縣、衛學各一人,以充恩貢。俱限本年 到部,聽翰林院嚴加考校。又題准,恩貢考中者,分 送兩京國子監讀書,不許告就教職。又題准:恩貢 不中,如一省發回三名以上,禮部即將提學參奏,降 級別用。

隆慶五年題准、遵化等衛所官舍遴選送學。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將遵化、密雲、永平各附近衛、所 官舍嚴加遴選,分撥各學,如法教養。各兵備官以時 校閱,仍照京衛武學事例,考入優等者,每名月給饌 米,所用錢糧,即於缺官銀米開荒屯糧內動支。至於 民間技能之士,必須超群絕倫,真有實用者,方許入 選,勿得濫收。

隆慶六年議准:交阯土官膳夫、照例編給

按:「《明會典》六年議准劄行順天府,將交阯歸順土官 膳夫,照例編給,不許額外增編。」

神宗萬曆元年令於武舉內選武學教授

按「《明會典》元年題准,遵化、密雲、永平武學以後,但有 教授員缺,開送兵部,於中式武舉內選舉,改擬提調 職銜銓補,仍照本階循資陞轉。每學仍各額設科正 二員,兵部查以三科鄉試武舉充之,定以年限,果能 佐教有功,屢膺獎薦,一體登記將材簿內,以次陞補。 各營中軍千總提調等官。如曠職廢事,軍門巡撫咨」 報兵部黜革。仍行各兵備道《嚴加程督》

萬曆二年,罷貢生秋試。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提學官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 員,通行考定,給領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 以前到部。禮部題請,於四月內定期廷試。試畢願就 教者,禮部考送,吏部覆請,於六月內廷試。如貢生三 月內不到者,俱壓次年候考罷去秋試,以復初制。」先 年春月廷試未到者,於秋月補試,至是革。

萬曆三年,令提學擇生員最優者起貢,又換給提學 官敕諭。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各處歲貢生員,該府州縣提調 官俱要查其節年屢考一等、二等曾經科舉及年在 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糧前後選取六人送 考,提學官擇其最優者起貢。其年力衰邁者,即授以 儒官,不准起送。」又換給提學官敕諭。一、聖賢以經 術垂訓,國家以經術作人,若能體認經書,便是講明 學「問,何必又別標門戶,聚黨空談。今後各提學官督 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昔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 行實踐,以需他日之用。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 號召地方遊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 門,開請託之路。違者提學官聽巡按御史劾奏遊食 人挐問解發。」一、孝弟廉讓,乃士子立身大節。生員中 有敦本尚實、行誼著聞者,雖文藝稍劣,亦必量加獎 進,以勵頹俗。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囑託公事,或捏造 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著者,體訪得實, 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革退。不許徇情姑息,亦不許輕 信有司教官開送,致被挾私中傷,誤及善類。一、我聖 祖設立臥碑,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 今後生員務遵明禁,除本身切己事情,許家人抱告 有司從公審問,倘有冤抑,即為昭雪。其事不干己,輒 便出入衙門,陳說民情,議論官員賢否者,許該管有 司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