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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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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詔有司講議其方,書來上,悉推行之。設辟雍于國 郊,以待士之升貢者,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于學 校。其詔天下,將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 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庶幾復古』。」自此歲試上舍,悉 差知舉,如禮部試。

崇寧四年,立「武學法」,始置諸路提學,改辟雍司成,總 內外學事。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立武學法。十一月丙 辰。置諸路提舉學事官按《職官志》:「崇寧四年,詔辟 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 之內。內外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 國子有祭酒、司業,列于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改 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 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又按《志》:「提舉學事 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 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按紀作四年置志作二年置互異今照本紀編次于此

按:《文獻通考》:四年,鮑耀卿言:「今州縣學考試,未校文 字精弱,先問時忌有無,苟語涉時忌,雖甚工不敢取 時忌。如曰『休兵以息民,節用以豐財,罷不急之役,清 入仕之流』。諸如此語,熙豐、紹聖間,試者共用不忌,今 悉絀之,宜禁止。」詔可。又按《通考》,崇寧四年詔:將來 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辟雍、太學,其亟以此意 諭「達遠士,使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當官者子 弟得免試入學。而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 格,其不能輟身試補者,僅可從狹額應科舉,不得如 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 之。

崇寧五年春正月,罷四學,尋復書、畫、算學。三月,罷武 學,又著《學令》,頒之學校。

按《宋史徽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丁巳,罷書、畫、算、醫四 學,壬戌,復書、畫、算學。三月丁未,罷諸州武學。按《選 舉志》:「五年著令,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 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符生 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願入鄰縣學 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 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 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 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 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 除其籍,法太嚴。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 補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 即除籍,罷歸縣;內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 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凡州學上舍生升舍, 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 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 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 給之。如有孝弟睦婣,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里 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 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太學試上 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 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 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 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 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 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 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 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 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 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 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 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 外舍生已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 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 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 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 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 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 而願試者,悉「準此制。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 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 郡學。」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 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願 改籍他州學者聽。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 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 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 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 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