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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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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六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十

  明三孝宗弘治十則 武宗正德八則 世宗嘉靖二十一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

  萬曆八則 愍帝崇禎三則

選舉典第十六卷

學校部彙考十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南工部奏請勿停修學工

按《大政紀》:弘治元年十一月,南京工部尚書程宗奏, 照舊修理國學,從之。奏言:「詔書修建,一應不急之務, 悉皆停止。國學育賢乃王化首務,修理工程,已完三 分之二,若遽停止,前功盡棄。」上命照舊修理。

弘治三年奏准、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十兩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十兩。若 師生不行會饌,有司失於供應,聽提學官究治。 弘治四年,南祭酒謝鐸疏請「修《明教化》六事。」詔議行 之。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正月,南京國子祭酒謝鐸上言 修明教化六事,上准議行之。一曰擇師儒以重教化 之職,言提學視國學為最切,必得廉靜恬退之士,有 嚴重剛方之操,庶養成於彼,可責成於國學。二曰慎 科貢,以清教化之原。科舉必本讀書,宜敕提學等官, 凡京華日抄等書,在書坊者焚之,在民間者禁之,未 食廩者嚴加考覈,已食廩者痛加裁革。三曰正祀典, 以端教化之本。請增楊時從祀,而黜吳澄。四曰廣載 籍,以永教化之基。乞敕各布政司,將所有如程、朱《大 全集》與《宋史》等書,盡行起送在監。五曰復會饌,以嚴 教化之地。庶朝夕於斯,有以收斂其放心。六曰均撥 歷,以拯教化之弊。乞轉科貢為六七」,納粟為三四。 弘治六年,都御史張敷華奏准。勳戚子孫俱送監兵 尚馬文升請「頒《武經七書》」於學。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春,命常寧大長公主孫沐琚入 監讀書。九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張敷華奏准公、侯、 駙馬、伯子孫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者,送監照依監 生讀書作課,講習禮儀。每歲間月赴監比較文事一 次,間月又赴教場操練武藝一次。其侯、伯、駙馬亦令 將兵家諸書及《五倫》等書,每季送祭酒司業處,每日」 相兼,授與二本,各定起止,令在家誦讀,免其作課。季 終拘驗如初,必至三十歲方免拘束。雖公爵已襲在 閒官亦依此例。時邊圉多棘,上方注意將材故云。 按《大政紀》,弘治六年三月,兵部尚書馬文升乞刊印 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并各處應襲舍人。從之。 弘治七年,奏准廩膳有缺,不許將別學增廣調補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八年奏准、「恩貢」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順天、應 天二府,四年各該貢六名者,許貢一十二名。其餘府 學每年該貢一名者,許貢二名;州學三年該貢二名 者,二年許貢三名;縣學、衛學二年該貢一名者,每年 各貢一名。以後仍照見行例。」

弘治十三年,復定歲貢額數。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為始,各處州學俱 四年三貢。其雲南、四川、貴州等處,除軍民指揮使司 儒學,軍民相間一年一貢,其餘土官及都司學,各照 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貢。」

弘治十四年奏准、萬全都司一年一貢。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萬全都司,照府學例,一年一 貢。其餘都司所屬衛分少者,不許濫比。」

弘治十六年奏准、「遇缺補貢者,毋得過限。又生員不 法者、照律問罪」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如遇貢缺,取具所缺事故緣 由,并原給咨批朱卷,申繳提學官查明,將次貢考補 過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許補貢。」又題准:「生員不拘 廩增附學,敢有傲慢師長,挾制官府,敗倫傷化,結黨 害人者,本學教官具呈該管官員查究得實,依例問 罪。合充吏者,發本布政司衙門充吏,役滿為民當差。」 弘治十七年令提學官有徇情者,參究罷黜。又詔立 社學。南祭酒章懋請行選貢法。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提學官有徇情將老疾鄙猥之 人,濫容在學及充貢者,參究黜罷。又令各府州縣建 立社學,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 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按《大政紀》:「弘治十七年三月,南京國子監祭酒章懋 奏修舉學政,命禮部議行之。懋大略欲行選貢之法, 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精加考選,務求行著,鄉閭 學通經術,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