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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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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成化初,始詔三品大臣以上子孫,許 一人送監,照監例出身,蔭而得舉,復得以次子補蔭。 而自洪武來死王事者之後,時有特蔭。其經筵儲邸 講道之臣有稽勞敘蔭。邊境大臣以功蔭,皆曰「恩生。」 邊境及夷酋以及海外君長,梯航相望,遣子入學,附 之官生。其勳戚習讀,昉如《洪武》初,令公、侯、伯及武官 子弟承襲者入國學肄業,是時蓋二百餘人。

按《日知錄》:「成化元年,大藤峽用兵,始令兩廣考試不 中生員,廩膳納米五十石,增廣納米三十石,免其充 吏,放回寧家。其年保定等府水災,復依此例,廩膳納 米六十石,增廣四十石。」以後餉軍賑饑,率依此例。 成化二年奏准,衛學照縣學例,二年貢一人。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三年,定衛學軍生額數。令學官置簿考驗諸生, 別為三等。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令衛學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 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不及 者不拘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又令提學官躬歷各 學,督率教官化導諸生,仍置簿考驗,其德行優、文藝 贍、治事長者,列上等簿;或有德行而劣於經義,或有 經義而短於治事者,列二等簿;經義雖優、治事雖長、 而德行或缺者,列三等簿,歲課月考,循序而上。非上 等,不許科貢。」

成化四年,定京衛等學歲貢額數。禮部奏「革去附生」, 不果行。

按《明會典》四年令,「凡京學二年貢三人。軍民指揮使 司衛學,照府學例,軍民生相間一年貢一人。都司及 土官學,照州學例,三年貢二人。雲南、貴州選貢,仍照 例考送。」又令:「歲貢生員,丁憂正服月日,准作實數。其 養病侍親及服闋不復學,皆作虛曠歲貢。已起送,或 在家中途事故過一年之上,不許補貢。」

按《大政紀》:成化四年五月,禮科給事中成實言:「歲貢 有事故,乞准次貢考補。」從之。實言:「近禮部奏稱,該年 歲貢生員,若已行起送,遇有事故,或過一年之上者, 不許補貢。夫以堂堂國學,雖納馬納粟者皆得肄業 其中,何獨於此數人不能容哉!乞自今不分年月久 近,准令次貢考補,庶使人材無所阻滯。」上命所司從 其言。

按《日知錄》:「成化初,禮部奏准革去附學生員,四年五 月庚申旨下,已而不果行。」

成化五年,奏定武學條例。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閏二月,掌武學事國子監丞閻 禹錫言三事,下所司議行之。一、古者學必有廟,受成 獻馘,示先禮義而后勇武也。今本學有餘堂數楹,乞 敕所司改為文廟,庶學者觀瞻,知禮先勇後之義。一、 兵部事例,內外武職舍餘薦舉,至部試有弓馬策略 者,署陞官職。今本學應襲子弟,如薦舉事例,亦試藝」 量陞庶幾人知所勸。一天下各府州縣學生學無成 效者例為民充吏追糧。今本學生皆膏粱紈綺之裔 糜費廩祿者多潛心韜略者少。乞敕所司每歲終考 試入學二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計追廩還官送營操 練庶幾人知所警。

成化六年。令貴州按察司分巡官。兼理本處學校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九年奏准:「北直隸考退生員,免追廩米。」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年令勳戚初襲授者俱入監祭酒。一依《學規》 教之。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天順以來,勳戚如汝陽大長公 主孫謝琰、平江侯陳豫之弟祐、南漳郡主子周境、穀 城郡主子魯琬,皆乞恩入監。寧國大長公主曾孫梅 俊、懷慶大長公主曾孫王隆,則由特命焉。至成化十 年,令公、侯、伯、駙馬初襲授者,送監讀書習禮,祭酒一 依學規教之,不率者奏聞。是歲入監者保定侯梁傅」 等凡十四人。上累遣太監黃賜諭祭酒周洪謨,嚴加 訓誨,毋令惰學。

成化十一年,崇信伯費淮曠學,革冠帶。

按《名山藏》「成化十一年十二月,申明洪武間學規於 國子監。」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命西寧侯宋愷、寧晉伯劉福 入監,又令公侯伯襲爵并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俱 送監讀書。崇信伯費淮,曠不習讀,本監題參,奉旨住 俸祿一半,革冠帶,用衣巾,讀書習禮。」

成化十二年,定「南方歲貢送南監」例。設大同等四衛 學。

按《大政紀》:成化十二年四月,禮部言,「南方府州縣歲 貢生員,考中者例送南監。景泰間因北監充撥,數少 暫留,今宜仍舊例。」從之。五月,設大同左雲川衛、大同 右玉林衛、天城鎮虜衛、陽和高山衛四儒學。

成化十三年,修《南監學》。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六月,命南京工部修理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