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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6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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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 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齋左曰「時習」,右 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 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 規矩者,以次遞陞。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 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 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限「實歷坐齋三 周歲以上,以充貢舉。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 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 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 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 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陞充高等 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 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 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并雖及等,無闕 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筭。每月初 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 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 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餘並依科舉式。助 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覆考,於名簿內籍記,各 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三曰《黜罰科條》。應 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 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 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應已補高等 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 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 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 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準筭,學正、錄歲終通 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 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 餘責罰,並依舊規。又按《志》,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 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 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 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 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 其生員紙劄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延祐七年夏四月乙卯,罷回回國子監。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者入國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二年三月,中書省請「興立國學及外郡學校」,從 之。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三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國學 廢弛,請令中書平章政事廉恂、參議中書事張養浩、 都事孛木魯翀董之,外郡學校仍命御史臺、翰林院、 國子監同議興舉。從之。」

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命張珪及右司員外郎王士 熙勉勵國子監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令入學者並給廩膳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二年春 閏正月,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夫凡民之子入學 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者二十七 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學之 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 以充焉。」

泰定四年,敕「歲貢生仍舊制,始令諸生會食。」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九月。敕國子監仍舊制。歲 貢生員業成者六人。按《選舉志》。四年夏四月。諸生 始會食於學。

文宗天曆二年命貢生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春三月,惟 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定 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 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 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 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 榜」而加選擇焉。

至順元年八月詔興蒙古字學十二月命考試國子生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八月「壬申,詔興舉蒙古字學。 十二月,國子生積分及等者,省臺、集賢院、奎章閣官 同考試,中式者以等第試官,不中者復入學肄業。」 至順二年六月,監察御史韓元善言,「國學生不限員 數。」不報。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六月,監察御史韓元善言:「歷 代國學皆盛,獨本朝國學生僅四百員,又復分辨蒙 古、色目、漢人之額。請凡蒙古、色目、漢人不限員額,皆 得入學。」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