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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5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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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王自期?巖穴之士,有能以賢輔我,以德濟民者,尚 不吾棄』。」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元年十一月,遣文原吉、詹同、魏 觀等分行天下,訪求賢才。上諭之曰:「天生人才,必為 世用。然人之材器有不同:明銳者質或輕剽;敦厚者 性或迂緩;辯給者行或不逮;沉默者德或有餘。卿等 宜加精鑒。」原吉等曰:「陛下昭德四海,正賢俊丕應之 日,臣等敢不盡心。」上曰:「人材不絕於世,朕非患天下」 無賢,患知人之難耳。苟所舉非所用,為害甚大,卿等 慎之。

洪武三年,詔有司「推訪賢才。」

按《名山藏》,洪武三年二月詔曰:「朕惟六部繁重,在位 未盡得人,豈用才未廣歟?抑賢智抗志甘巖穴歟?」詔 下有司,悉心推訪,禮遣之。

洪武六年,命吏部訪求賢才於天下。

按:《明通紀》:「六年四月,命吏部訪求賢才於天下,諭之 曰:『世有賢才,國之寶也。古之聖王恆汲汲於求賢,若 高宗之於傅說,文王之於呂尚二君者,豈其智之不 足也,而遑遑於版築鼓刀之徒。蓋賢才不備,不足以 為治。鴻鵠之能遠舉者,為其有羽翼也;蛟龍之能騰 躍者,為有其鱗鬣也;人君之能致治者,為其有賢人 而為之輔也。今山林之士,豈無德行文藝之足稱者? 宜令有司採舉,備禮遣送至京師。朕將任用之,以圖 至治』。」

洪武十二年,諭禮部「推訪賢士。」

按明《昭代典則》:十二年十二月,上謂禮部曰:「為天下 者,譬如作大廈,大廈非一木所成,必聚材而後成;天 下非一人獨理,必選賢而後治。故為國得寶,不如薦 賢。朕自臨御以來,十有二年,思得賢士,以熙庶績。然 山林幽遠,博學老成之士,匿德藏光,甘於窮困,非招 徠之不肯輕出。宜下有司,悉心推訪,禮送於朝,朕將 顯用之。」

洪武十三年冬十月,詔「求《真才》。」

按:《大政記》云云。

洪武十四年春正月,詔「求賢。」

按《大政記》云云。 按《明通紀》十四年正月詔求賢,吏 部以邪正為難辨。帝曰:「正人所為,治官事則不私其 家,當公法則不私其親。邪人反是。」此亦可辨。

洪武十五年五月,遣使求經明行脩之士。

按《大政記》云云。 按《明外史任昂傳》:「洪武十五年,拜 禮部尚書。帝加意太學,罷祭酒李敬、吳顒,命昂增定 監規八條,遂以大學士宋訥、曹國公李文忠兼領國 子監事。會司諫關賢上言:『國家崇尚經術,選士於鄉。 邇來郡邑所司,非人師道,不立,教養既無成法,選舉 歲至缺員,甚至俊秀生員點充承差,乖朝廷育賢之 意』。」昂乃奏定天下歲貢士,從翰林院考試,定其高下, 以為殿最。明年,命科舉與薦舉並行。昂條上《科場成 式》,視前加詳,取士之制始定。

世宗嘉靖十年詔科舉歲貢薦舉三途並用

按《圖書編》嘉靖十年正月內吏部題為開讀事。「查得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詔書內一款一、天之 立君,本以為民。今天下之廣,兆民之眾,為人君者豈 能人人而加之惠哉?惟在內外大小諸司,得人任用 而已。我祖宗朝雖定科舉歲貢之法,猶為薦舉之例, 並列三途。自夫科舉之法重,而尤以偏用進士為重, 而歲貢之法遂輕,薦舉之路已盡塞矣。夫三途並用, 材無偏重,而人才有餘,由是懷才抱德之士,斯得顯 於世,非特求之文詞之徒而已。今舉人無九卿之望, 歲貢禁方面之陞,田野絕保舉之路。有一員缺,必求 進士出身者斯得推補,以致人尚浮詞,不修實行,甚 至修於家而壞於天子之庭。欲求為上為德,為下為 民者,率未易得也。今後著吏部、禮部即便考求祖宗 以來舊典,備細開具,奏請定奪。務要科舉、歲貢、薦舉, 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不拘資格,一體不次擢用。 庶忠義向風,浮薄改行。內外大小諸司,各得其人,以 為惠民致治之本。」欽此。欽遵抄奉到部。除科舉、歲貢 係禮部掌行徑自具奏外,查得弘治十九年詔,「天下 各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廂鄉都內,拔選容止端謹 無過人才一名,申布政司考覈,轉行按察司覈實,有 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若有賢良方正 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并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 俱各訪求到官,不拘名數,差人送部。」永樂元年敕內 外諸「司文職官員,於群臣百姓之中,各舉所知,懷才 抱德,堪以任用者以聞。洪熙元年,令各處見任官,於 軍民中薦舉行止廉能,才堪守令、經明行修,可充教 職者。」宣德七年,令各處有司,保舉有文學才行,卓然 出眾之士,自三十五以上者,俱送赴京師選用。正統 五年,令進士辦事一年,監生歷事考中,並坐監。三年 以上,由吏員授官,曾歷兩考,悉聽保舉。景泰三年詔: 「各處見任官,有屈在下僚,文學才行之士,隱於民間, 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用,並聽在京四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