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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28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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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國禮。高宗親札賜邁等曰:「祖宗陵寢,隔闊三十年, 不得以時灑掃祭祀,心實痛之。若彼能以河南地見 歸,必欲居尊如故,正復屈己,亦何所惜。」邁奏言:「山東 之兵未解,則兩國之好不成。」至燕,金閤門見國書,呼 曰「不如式。」抑令使人於表中改「陪臣」二字,朝見之儀 必欲用舊禮。邁初執不可,既而金鎖使館,自旦及暮, 水漿不通,三日乃得見金人,語極不遜,大都督懷忠 議欲質留,左丞相張浩持不可,乃遣還。七月,邁回朝, 則孝宗己即位矣。殿中侍御史張震以邁使金辱命, 論罷之。明年,起知泉州。乾道二年,復知吉州。入對,遂 除起居舍人。直前言:「起居注皆据諸處關報,始加修 纂,雖有《日曆》《時政記》,亦莫得書。景祐故事,有邇英、延 曦二閤注記,凡經筵侍臣出處,封章進對,宴會賜予, 皆用存記,十年間稍廢不續。陛下言動,皆罔聞知,恐 非命侍本意。乞令講讀官自今各以日得聖語關送 修注官,令講筵所諜報,使謹錄之,因今所御殿名曰 《祥曦記注》。」制可。三年,遷起居郎,拜中書舍人兼侍讀, 直學士院,仍參史事。父忠宣,兄适、遵皆歷此三職,邁 又踵之。邁奏:「三省事無巨細,必先經中書書黃,宰執 書押,當制舍人書行,然後過門下,給事中書讀。如給、 舍有所建明,則封黃具奏,以聽上旨。惟樞密院既得 旨即書黃,過門下,例不送中書,謂之密白,則封駁之 職,似有所偏。況今宰相兼樞密,因而釐正,不為有嫌。 望詔樞密院,凡」已被制敕並關左右省,依三省書黃, 以示重出命之意。報可。六年,除知贛州,起學宮,造浮 梁,士民安之。郡兵素驕,小不如欲則跋扈。郡歲遣千 人戍九江,是歲,或怵以至,則留不復返,眾遂反戈。民 訛言相驚,百姓恟懼。邁不為動,但遣一校婉說之,俾 歸營,眾皆聽,垂櫜而入,徐詰什五長兩人,械送潯陽, 斬于市。辛卯歲饑,贛適中熟,邁移粟濟鄰郡。僚屬有 諫止者,邁笑曰:「秦、越瘠肥,臣子義耶?」尋知建寧府。富 民有睚眥殺人衷刃篡獄者,久拒捕,邁正其罪,黥流 嶺外。十一年,知婺州,奏:「金華田多沙,勢不受水,五日 不雨則旱,故境內陂湖,最當繕治。命耕者出力,田主 出穀,凡為公私塘堰及湖,總之為八」百三十七所。婺 軍素無律,春給衣,欲以緡易帛,吏不可,則群呼嘯聚 于郡將之治,郡將惴恐,姑息如其欲。邁至,眾狃前事, 至以飛語牓譙門。邁以計逮捕四十有八人,置之理, 黨眾相嗾,鬨擁邁轎,邁曰:「彼罪人也,汝等何預?」眾逡 巡散去。邁戮首惡二人,梟之市,餘黥撻有差,莫敢譁 者。事聞,上語輔臣曰:「不謂書生能臨事達權。」特遷敷 文閣待制。明年,召對,首論淮東邊備六要地:曰海陵, 曰喻洳,曰鹽城,曰寶應,曰青口,曰盱眙。謂宜修城池, 嚴屯兵,立游樁,益戍卒。又言:許浦宜開河三十六里, 梅里鎮宜築二大堰,作斗門,遇行師則決防送船。又 言:「馮湛創多槳船,底平檣浮,雖尺水可運。今十五六 年修葺少數,不足用,謂宜募瀕海富商入船予爵,招 善操舟者以補水軍。」上嘉之,令提舉佑神觀兼侍講、 同修國史。邁初入史館,預修《四朝帝紀》,進敷文閣直 學士、直學士院講讀官宿直上時,召入,談論至夜分。 十三年九月,拜翰林學士,遂上《四朝史》一祖八宗百 七十八年為一書。淳熙改元,進煥章閣學士、知紹興 府。過闕奏事,言新改宜以《十漸》為戒。上曰:「浙東民困 於和市,卿往為朕正之。」邁再拜曰:「誓盡力。」邁至郡,覈 實,詭戶四萬八千三百有奇,所減絹以疋計者,略如 其數。提舉玉隆萬壽宮。明年,再上章告老,進龍圖閣 學士,尋以端明殿學士致仕。是歲卒,年八十。贈光祿 大夫,諡文敏。邁兄弟皆以文章取盛名,躋貴顯。邁尤 以博洽受知孝宗,謂其文備眾體。邁考閱典故,漁獵 經史,極鬼神事物之變。手書《資治通鑑》凡三。有《容齋 五筆》《夷堅志》行於世。其他著述尤多。所修《欽宗紀》,多 本之。孫覿附耿南仲,惡李綱,所紀多失實。故朱熹舉 王允之論,言「佞臣不可使執筆」,以為不當取覿所紀 云。

李燾

按《宋史》本傳:燾字仁甫,眉州丹稜人,唐宗室曹王之 後也。父中,登第,知仙井監。燾甫冠,憤金讎未報,著《反 正議》十四篇,皆救時大務。紹興八年,擢進士第,調華 陽簿,再調雅州推官,改秩知雙流縣。仕族張氏子居 喪而爭產,燾曰:『若忍墜先訓乎?盍歸思之,三日復來, 迄悔艾無訟。又有不白其母而鬻產者,燾寘之理,豪』」 強斂跡。於是以餘暇力學。燾恥讀王氏書,獨博極載 籍,搜羅百氏,慨然以史自任。本朝典故尤悉力研覈。 倣司馬光《資治通鑑》例,斷自建隆,迄于靖康,為編年 一書,名曰《長編》,浩大未畢,仍效光體,為百官公卿表。 史官以聞,詔給札來上。制置王剛中辟幹辦公事、知 榮州。榮因溪為隍,夏秋率苦水潦,燾築防捍之。除潼 川府路轉運判官,入境,劾守令不職者四人。縣多聚 斂,燾括一路財賦額,通有無,酌三年中數,定為科約, 上之朝,頒之州縣。乾道三年,召對,首舉藝祖治身、治 家、治官、治吏典故,以為恢復之法。乞增置諫官,許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