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91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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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可長,而知凶德之不可首也。韓子以生人之類, 自君臣至其妻其子,而皆我之賊也。其妻子而賊,則 誰不為賊者乎?秦王猜鷙,韓非教猱,則豈顧以非子 為親,于其妻與子而不為賊耶?而韓子之法,擊斷無 諱,秦王不斷之,于非且誰斷耶?鄰父之于宋人也,謂 不築圯牆而虞盜,而宋人竟疑鄰父為盜。「桃誰氏」為 吳王鑄截甲之劎,曰:「謹閟之,毋泄,亦毋輕試也。」吳王 曰:「不試,且烏知善?且吾能從子之言而毋泄,而不能 必,子之為我毋泄也。」「殺桃誰氏」,此二者非子之謂也。 置其人,論其文,其文過刻者,猶之乎芟之也。其過俚 者,猶之乎芟之也。《內外儲篇》,懼其芟之而不成一體, 然評語不甚賞許者,猶之乎意芟之也。曰:如是,是可 善用韓非氏。至夫善用韓非氏者,寧僅僅盡是也?萬 曆龍在辛亥,律應應鍾哉生明金陵張榜賓王甫題。

韓子部彙考三

《漢書藝文志》

《法家》

《韓子》五十五篇。名非,韓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殺 之。

《隋書經籍志》

《法家》

《韓子》二十卷目一卷。韓非撰。

《唐書藝文志》

《法家》

《韓子》二十卷。韓非撰。

尹知章注《韓子》。卷亡。

《宋史藝文志》

《法家》

《韓子》二十卷。韓非撰。

《宋鄭樵通志》

《法家》

《韓子》二十卷。韓非撰。唐有尹知章注,今亡。

《王應麟漢書藝文志考證》

《法家》

《韓子》五十五篇。

《史記韓非傳》:「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注:「《新序》曰:『申子書號曰術,商鞅書號曰法,皆曰刑名』。」東萊呂氏曰:「太史公謂非喜刑名法術之學,則兼治之也。」《索隱》按:《韓子》書有《解老》《喻老》二篇,是亦崇黃、老之學也。今本二十卷,五十六篇。沙隨程氏曰:「非書有《存韓》篇,故李」斯言「非終為韓,不為秦也。」後人誤以《范雎書》廁于其書之間,乃有舉韓之論。《通鑑》謂「非欲覆宗國」,則非也。注:韓安國受《韓子雜家說》。

《馬端臨文獻通考》

《法家》

《韓子》二十卷。

晁氏曰:韓非撰。非,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

學作《孤憤》《五蠹》《說林》《說難》十萬餘言,秦王見其書。

歎曰:「得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 急攻韓得非。後用李斯之毀,下吏使自殺。書凡五十五篇,其極刻覈無誠悃。謂夫婦父子舉不足相信,而有《解老》《喻老篇》,故太史公以為大要皆原於道德之意。夫老子之言高矣,世皆怪其流裔何至於是?殊不知《老子》之書,有「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彊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及欲上人者,必以其言下之;欲先人者,必以其身後之。」 之言乃詐也,此所以一《傳》而為非歟?

高氏《子略》曰:「今讀其書,往往尚法以神其用,薄仁義,厲刑名,背《詩》書,課名實,心術辭旨,皆商鞅李斯治秦之法,而非又欲凌跨之。此始皇之所投合,而李斯之所忌者,非迄坐是為斯所殺,而秦即以亡,固不待始皇之用其言也。《說難》一篇,殊為切於事情者,惟其切切於求售,是以先為之說,而後說於人,亦庶幾萬一」 焉耳。太史公以其說之難也,固嘗悲之。太史公之所以悲之者,抑亦有所感慨焉而後發與?嗚呼!士不遇,視時以趨,使其盡遇,固無足道,而況《說難》《孤憤》之作,有如非之不遇者乎?揚雄氏曰:「秦之士,賤而拘」 ,信哉!

《明焦竑經籍志》

《法家》

《韓子》二十卷。韓非撰,李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