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5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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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為「劉石經。」芳撰鄭元所注《周官音》、干寶所注《周官 音》各一卷,《周官義證》五卷。

《儒林傳》:「董徵年十七,師清河監伯陽,受《論語》《毛詩》《春 秋》《周易》就河內高望崇受《周官》。」

《逸士傳》:「李謐字永和,少好學,博通諸經。覽《考工記》《大 戴禮盛德篇》,以明堂之制不同,遂著《明堂制度論》曰: 余謂論事辨物,當取正於經典之真文,援證定疑,必 有驗於周、孔之遺訓,然後可以稱準的矣。今禮文殘 缺,聖言靡存,明堂之制,誰使正之?是以後人紛糾,競 興異論,五九之說,各信其習,是非無準,得失相半,故」 歷代紛紜,靡所取正。乃使裴頠云,「今群儒紛糾,互相 掎摭,就令其象可得而圖其所以居用之禮,莫能通 也,為設虛器耳。」況漢氏作四維之個,復不能令各處 其辰。愚以為尊祖配天,其義明著。廟宇之制,理據未 分。直可為殿屋以崇嚴父之祀,其餘雜碎,一皆除之。 斯豈不以群儒舛互,並乖其實,據義求衷,莫適可從 哉!但恨典文殘滅,求之靡據而已矣。乃復遂去室牖 諸制。施之於教,未知其所隆政;求之於情,未可喻其 所以必須,惜哉言乎!仲尼有言曰:「賜也,爾愛其羊,我 愛其禮。」余以為隆政必須其禮,豈彼一羊哉?推此而 論,則聖人之於禮,殷勤而重之;裴頠之於禮,任意而 忽之。是則頠賢於仲「尼矣。」以斯觀之,裴氏之子以不 達而失禮之旨也。余竊不自量,頗有鄙意,據理尋義, 以求其真,貴合雅衷,不苟偏信。乃籍之以《禮傳》,考之 以《訓》注,博採先賢之言,廣搜通儒之說,量其當否,參 其同異,棄其所短,收其所長,推義察圖,以折厥衷,豈 敢必善?聊亦合言其志矣。凡論明堂之制者雖眾,然 校其大略,則二途而已。言「五室」者,則據《周禮·考工》之 記以為本,是康成之徒所執;言「九室」者,則案《大戴·盛 德》之篇以為源,是伯喈之倫所持。此之二書,雖非聖 言,然是先賢之中博見洽通者也。但各記所聞,未能 全正,可謂既盡美矣,未盡善也。而先儒不能考其當 否,便各是所習,卒相非毀,豈達士之確論哉?小戴氏 傳《禮事》四十九篇,號曰《禮記》,雖未能全當,然多得其 衷,方之前賢,亦無愧矣。而《月令》《玉藻》《明堂》三篇,頗有 明堂之義。余故採掇二家,參之《月令》,以為明堂五室, 古今通則。其室居中者謂之太廟,太室之東者謂之 青陽,當太室之南者謂之明堂,當太室之西者謂之 總章,當太室之北者謂之元堂。四面之室,各有夾房, 謂之左右個,三十六戶,七十二牖矣。室個之形,今之 殿前,是其遺像耳。個者,即寢之房也。但明堂與寢,施 用既殊,故房個之名,亦隨事而遷耳。今粗書其像,以 見鄙意,案圖察義,略可驗矣。故檢之五室,則義明於 《考工》;校之戶牖,則數協於《盛德》;考之施用,則事著於 《月令》;求之閏也。合《周禮》與《玉藻》,既同夏、殷,又符周、秦, 雖乖眾儒,儻或在斯矣。《考工記》曰:「周人明堂,度以九 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 筵。室中度以几,堂上度以筵。」余謂記得之於五室,而 謬於堂之修廣。何者?當以理推之,令愜古今之情也。 夫明堂者,蓋所以告月朔、布時令、宗文王、祀五「帝者 也。然營構之範,自當因宜創制耳。故五室者,合於五 帝各居一室之義。且四時之祀,皆據其方之正,又聽 朔布令,咸得其月之辰。可請施政。」及《記》,二三俱允,求 之古義,竊為當矣。鄭康成漢末之通儒,後學所宗,正 釋五室之位,謂土居中,木、火、金水各居四維。然四維 之室,既乖其正,施令聽朔,各失厥衷,左右之個,棄而 不顧,乃反文之以美說,飾之以巧辭,言「水木用事,交 於東北;木火用事,交於東南;火土用事,交於西南;金 水用事,交於西北。」既依五行,當從其用事之交。出何 經典,可謂攻於異端,言非而博,疑誤後學,非所望於 先儒也。《禮記玉藻》曰:「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閏月則 闔門左扉,立於其中。」鄭元注曰:「天子之廟及路寢,皆 如明堂制。明堂在國之陽,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 焉,卒事反宿,路寢亦如之。閏月非常月,聽其朔於明 堂門下,還處路寢門終月也。」而《考工記》「周人明堂」,元 注曰:「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制同也。」其 同制之言,皆出鄭注。然則明堂與寢,不得異矣。而《尚 書·顧命篇》曰:「迎子釗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此之翼室, 即路寢矣。其下曰:「大貝賁鼓在西房,垂之竹矢在東 房。」此則路寢有左右房,見於經史者也。《禮記·喪大記》 曰:「君夫人卒於路寢,小斂,婦人髽,帶麻於房中。」鄭元 注曰:「此蓋諸侯禮。帶麻於房中」,則西南天子諸侯左 右房,見於注者也。論路寢則明其左「右,言明堂則闕 其左右」個同制之說,還相矛楯。通儒之注,何其然乎? 使九室之徒,奮筆而爭鋒者,豈不由處室之不當哉? 《記》云:「東西九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置五室於 斯堂,雖使班、倕構思,王爾營度,則不能令三室不居 其南北也。然則三室之間,便居六筵之地,而室壁之 外,裁有四尺五寸之堂焉。豈有天子布政施令之所, 宗祀文王以配上帝之堂,周公負扆以朝諸侯之處, 而室戶之外,僅餘四尺而已哉?假在儉約,為陋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