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建炎四年七月戊辰罷提領措置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年七月壬戌復置湖北提舉茶鹽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司兼領市舶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四月甲午,罷廣西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十一月辛巳。復置淮南提舉鹽事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八年五月乙未,復置淮東提舉茶鹽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 常平茶鹽公事,川、廣以憲臣兼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年春正月乙酉命二廣提舉鹽事官互措置鹽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合提舉廣南東、西鹽事司為 一。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金
世宗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正位十二月戊戌復置北京遼東鹽使司仍罷巡鹽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元
世祖至元八年三月丙子改山東河間陝西三路鹽課都轉運司為都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大都、山東皆設都轉運鹽使司,掌場 榷鹽,以資國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大都河間等路 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掌場內e辦鹽貨,以資國 用。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 品;運判二員,正六品。首領官,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 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國初立河間稅課達 魯花赤,清滄鹽使所,後刱立運司,立提舉鹽榷所,又 改為河間路課程所,提舉滄清課鹽使所。」中統三年, 改都提領,拘榷滄清課鹽所。至元二年,以刑部侍郎、 右三部郎中兼滄清課鹽使司,尋改立河間都轉運 鹽使司,立清、滄課三鹽司。十二年,改為都轉運使司。 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尋 罷,改立清、滄二鹽使司。二十三年,改立河間等路都 轉運司。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 運使司事。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轉運司。延祐六 年,頒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鹽之弊。
鹽場二十二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辦鹽各有差。
利國場 、《利民場》。
海豐場 、阜民場。
阜財場 、益民場。
潤國場 。海阜場。
海盈場 、海潤場。
嚴鎮場 。富國場。
興國場 。厚財場。
豐財場 。《三叉沽》場。
蘆臺場 、越支場。
石碑場 、《濟民場》。
惠民場 、富民場。
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上,運判止一員。 國初,始置益都課稅所,管領山東鹽場,以總鹽課,後 改置運司。中統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 運司。至元二年,命有司兼辦其課,改立山東轉運司。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司。延祐五年,以鹽法澀滯, 降分司印,巡行各場,督收課程,罷膠萊鹽司所屬鹽 場:
鹽場一十九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 從八品;管勾一員,從八品。
永利場 、寧海場。
官臺場 。豐國場。
新鎮場 、豐民場。
富國場 。高家港場。
永阜場 、利國場。
固堤場 、王家岡場。
信陽場 。濤洛場。
石河場 。海滄場。
行村場 、登寧場。
西由場
至元十四年。兩淮兩浙福建各立都轉運鹽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 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夏四月癸酉。設鹽轉運司四員。」
按《百官志》:「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 ,國初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