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4 (1700-1725).djv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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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七卷目錄

 鹽使部彙考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哲宗紹聖一則 元符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五則

   孝宗淳熙一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六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五則 仁宗延祐三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六則

 鹽使部名臣列傳

  宋

  秦羲       范祥

  元

  瞿霆發      賽興赤脫歡察兒

  李廷佐

  明

  李慶       侯藎

  羅欽德

 鹽使部藝文一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宋蘇軾

  封還解鹽專置使狀     范祖禹

  再封還解鹽置使狀      前人

 鹽使部藝文二

  送張轉運之南康     明李攀龍

  送都轉運劉使君還萬安    前人

 鹽使部紀事

官常典第六百七卷

鹽使部彙考

遼上京置鹽鐵使司,諸路置轉運使司。

按《遼史百官志》:「上京鹽鐵使司,南京轉運使司亦曰 燕京轉運使司。」

轉運司《職名總目》:

某轉運使。

某轉運副使。

同知某轉運使。

某轉運判官。

山西路都轉運使。揚晢,興宗重熙二十年為山西轉 運使。

奉聖州轉運使司。聖宗開泰三年置。

蔚州轉運使司。

應州轉運使司。

朔州轉運使司。

保州轉運使司。已上並開泰三年置。

西州轉運使司。聖宗太平三年見「《西山》轉運使郎元 化。」

宋設提舉茶鹽司,掌山海之利,以佐國用。又設提舉 制置解鹽司,以掌鹽澤之禁。

按《宋史職官志》:「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 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 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其置一員,既而諸路皆 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 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 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 年,常平職事併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 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係提刑司 委通判或募職官充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 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十五年, 戶部侍郎王鐵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 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 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 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 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 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特義倉水 利,設法賑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 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 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 事焉。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 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 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太宗淳化四年七月戊午置諸路茶鹽制置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哲宗紹聖元年六月丙子罷制置解鹽使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符二年夏四月庚辰令廣西提點刑獄司兼領鹽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