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4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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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部尚書,加銀青光祿大夫。尚希時見天下州郡過多,

上表曰:「自秦并天下,罷侯置守,漢魏及晉,邦邑屢改。 竊見當今郡縣,倍多於古。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 戶不滿千,二郡分領,具寮以眾,資費日多,吏卒又倍, 租調,歲減,清幹良才,百分無二,動動數萬,如何可覓? 所謂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張之義,瑟無膠柱 之理。今存要去閑,併小為大,國家則不虧粟帛,選舉 則易得賢才。敢陳管見,伏聽裁處。」帝覽而嘉之,於是 遂罷天下諸郡。

煬帝大業三年夏四月壬辰改州為郡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高祖武德元年五月甲子改郡為州太守為刺史九月乙巳始置軍府癸丑改銀菟符為銅魚符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十一年六月己未以諸王為世封刺史戊辰以功臣為世封刺史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元宗天寶元年二月改州為郡刺史為太守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後唐

五代時。仍刺史之號。後唐時以二十五月為限 按《文獻通考》云云。

遼制:黃龍府、知黃龍府事。興宗重熙十三年,見知黃 龍府事耶律甌里斯。興宗府知興宗府事。咸雍元年, 知興宗府事楊績。

按《遼史百官志》云云。

宋制,以朝臣出守列郡,權知州軍事,或兼安撫、經略、 鈐轄,或設通判佐之。

按《宋史職官志》:「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 節度會於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 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 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 稱判其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 之。掌總理郡政,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 時勤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 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 宥則以時宣讀而頒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 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 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 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 州、渭州、熙州、泰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 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 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 馬鈐轄,穎昌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 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 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 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 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 皆統焉。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 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 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 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 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 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令 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 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 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 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文臣。續因 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 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 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于民者,即與施行。」續又 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 學事。

從官以上稱「提舉」 ,餘「知通主管」 ,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定諸郡合文武 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

真宗咸平二年春正月甲子詔尚書丞郎給舍舉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元年九月己酉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舉文武官可任藩郡者各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詔臺諫未曾歷郡守者與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貳以四善三最課縣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