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6 (1700-1725).djvu/4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明外史闡教王傳》:「成化二十年,帝遣番僧班著兒 齎璽書勘合,往賜闡教王。其僧憚行,至半道,偽為王 印,信番文,復命有詔逮治。」

成化二十一年,以番使人數過多,納之。為後日兩貢 之數。

按《明外史闡化王傳》:「成化二十一年,闡化王遣使四 百六十人來貢。守臣遵新例,但納其一百五十人。禮 官以使者已入境,難固拒,請順其情概納之,為後日 兩貢之數。從之。」

孝宗弘治元年大乘法王桑加瓦遣使來貢是年清汰番僧法王以下皆遞降奪其印誥令還本土

按《明外史大乘法王傳》:「弘治元年,大乘法王桑加瓦 遣使來貢。故事,法王卒,其徒自相繼承,不由朝命。」 按《大慈法王傳》,「孝宗踐阼,清汰番僧,法王、佛子以下 皆遞降,驅還本土,奪其印誥,由是輦下復清。」

弘治二年,減「番僧賞給」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照前賞例,各減折衣一表裡。留 邊折衣與生絹四匹,靴襪俱折鈔十錠。」長寧及韓胡 碉由松潘起送番僧,賞例與達思蠻同。其松潘、茂州 等處進貢到京馬每匹賞鈔一百錠。鐵甲氆氌等物, 不給價

弘治三年,輔教王遣使來貢,奉《大乘法》。王襲職。詔納 其貢,賜賚遣還,不命襲職。

按《明外史大乘法王傳》:「弘治三年,輔教王遣使奉貢, 奏舉大乘法王襲職。帝但納其貢,賜賚遣還,不命襲 職。」

弘治六年取番僧《占竹》等入京。以言官交章論之,不 果。

按《明外史大慈法王傳》:「弘治六年,帝惑近習言,命取 領占竹等詣京。言官交章力諫,事乃寢。」

弘治八年,闡化王卒。命番僧二人誥封新王。又死,其 子強欲受封。詔「違,使者論斬,減死戍邊。」

按《明外史闡化王傳》:「弘治八年,闡化王遣僧來貢,還 至揚州廣陵驛,遇大乘法王貢使,相與殺牲縱酒,三 日不去。見他使舟至,則以石投之,不容。近陸知府唐 愷詣驛,呼其舟子,戒之。諸僧持兵仗呼譟,擁而入,愷 走避,隸卒力格鬥,乃免,為所傷者甚眾。事聞,命治通 事及伴送者罪,遣人諭王,令自治其使者。其時王卒, 子班阿吉江束劄巴請襲,命番僧二人為正副使往 封。比至,新王亦死。其子阿汪劄失劄巴堅參即欲受 封,二人不得已授之。遂具謝恩儀物,并獻其父所領 勘合印章,為左驗。至四川,守臣劾其擅封,逮治論斬, 減死戍邊,副使以下悉宥。」 按《烏斯藏大寶法王傳》, 「弘治八年,烏斯藏王葛哩麻巴遣使來」貢。

弘治十二年,葛哩麻巴一年兩貢,非制,裁之。輔教等 王及河西宣慰司皆入貢,以從者人數太多,卻之。 按《明外史烏斯藏大寶法王傳》,弘治十二年,大寶法 王葛哩麻巴一年兩貢。禮官以一歲再貢非制,請裁 其賜賚,從之。 按《輔教王傳》,弘治十二年,輔教等四 王及長河西宣慰司並時入貢,使者至二千八百餘 人。禮官以貢費不貲,請敕四川守臣遵制遣送,違者 卻還。從之。歷正德、嘉靖世,奉貢不絕。

弘治十三年,命那卜堅參等為「灌頂大國師。」

按《明外史大慈法王傳》,「弘治十三年,命為故西天佛 子著癿領占建塔。工部尚書徐貫等言,此僧無益於 國,營墓足矣,不當建塔。」不從。尋命那卜堅參三人為 灌頂大國師。及帝崩,禮官請黜異教,三人並降禪師。 弘治十四年,定番僧市茶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題准、剌思岡尊勝等寺寨到 京番僧,每人許買食茶二百斤。」

弘治十六年,贊善王卒,命其弟《端竹堅昝》嗣。

按:《明外史贊善王傳》云云。

弘治十七年,定「金川寺番僧賞賜」之例。

按《明會典》:「金川寺進貢剌麻番僧到京,每人賞綵段 一表裡,折衣綵段二表裡。留邊,每人綵段一表裡。其 折衣綵段二表裡內,一表裡折生絹四匹,一表裡折 食茶一百斤,俱與鈔六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氆氌 等物不給價。」

弘治十七年、以進貢人數過多、分別給賜雜谷。安撫 司與金川寺同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以人數過多,唯進貢及已賞 未襲職再來到京者,全賞。其留邊者,每人減絹二匹。 雜谷安撫司與金川寺例同。弘治十七年,留邊每人 減折衣絹二匹。」

武宗正德三年禮官以闡化王貢使踰額令為後年應貢之數

按:《明外史闡化王傳》云云。

正德五年,封領占班丹為《大慶法王》,綽吉我些兒為 《大德法王》。

按《明外史大乘法王傳》:「正德五年,大乘法王遣其徒 綽吉我些兒等從河州衛入貢。禮官以非貢道,請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