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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73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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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縣編

原額鋤頭地租銀一十九兩五錢,賀縣編徵。原額認增雜稅銀一百兩,賀、昭二縣編徵。原額城壕銀三兩,賀縣編徵。

以上小稅計十款,共銀九百二十四兩六錢九分六釐九毫五絲。

平樂縣

額銷鹽引三十九道七分、計鹽五百五十五包零一百二十觔

原額《花麻地租》銀二百七十五兩零五分。又增添新墾花麻地稅銀十六兩二錢五分。除荒外,熟銀八十三兩六錢。

修堤銀一十八兩

恭城縣

原額鹽引二十一道八分

原額花麻地稅銀十九兩六錢五分。除荒外,熟銀十一兩六錢八分。

原額陽山耕民插住,每年稅銀二十兩。《全荒》原額鹽木商稅銀二十五兩。

原額「豬稅抵充《牛判》」 銀四兩。

原額「伸家、廖峒、大小澇共山稅銀十五兩。」 冨川縣原額《豬稅》抵充牛判銀五十七兩三錢三分,賀縣

原額花麻地稅銀四十三兩九錢九分三釐有奇。

原額鋤頭地租銀十九兩五錢。

原額認增雜稅銀五十兩。

原額「城壕租銀三兩。」

荔浦縣

原額鹽引二十二道

原額花麻地稅銀九十一兩二錢九分。除荒外,徵熟銀四十二兩。

修仁縣

原額鹽引一十一道三分

原額花麻地稅銀七兩六錢一分一釐,除荒熟銀二兩八錢。

昭平縣

原額鹽引三十六道五分

原額徵花麻地稅銀二十六兩二錢零一毫。原額徵認增雜稅銀五十兩

原額徵鹽、木商稅銀八十四兩五錢。

永安州

原額鹽引三十五道一分

原額花麻地稅銀一十八兩零五分。除荒外,徵熟銀六兩二錢五分六釐。

原額徵鹽木商稅銀八十兩零二錢七分二釐;除荒外,徵熟銀三十六兩六錢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