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55 (1700-1725).djvu/4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荊州府部雜錄

《漢書·地理志》「南郡郢。」注云:「楚別邑故郢。莽曰郢亭。」又 曰江陵。注云:「故楚郢都。」又按杜佑《通典》曰:江陵,故楚 之郢地。秦分郡置江陵縣,而郢江、陽陵二縣俱立。漢 景帝三年,改江陽曰江陵,以郢併之。故郢城在江陵 縣東北六里,楚舊都也。又按《地志》云:「後漢廢郢入江 陵。」此郢縣之本末也。又按《春秋左傳》威公十一年,鬥 廉曰:「君次於郊郢,以禦四邑。」此郊郢見於《經》之始也。 今以杜預《注》考之,則《僖公十二年》注云:「郢,楚都。」威公 十一年注云:「郊郢,楚地。」是郢之廢省,復併江陵。則郢 之在江陵明矣。又《左傳文公十一年》云:「沿漢泝江,將 入郢。」是自漢而下,從江而上,則郢之本在於漢明矣。 又《僖公十二年》:黃人不共楚職,曰:「自郢及我九百里。」 今自黃而之江陵,或自黃而之石城,其地理之遠近 又可知也,茲不可以不辨。

《水經注》:江陵古岸有李姥浦,浦中遍無蚊蚋之患。梁 元帝《金樓子》云:「荊州高齋,夏月無白鳥,余亟寢處其 中。及移他齋,則蚊聲如雷。數丈之間,如此之異。」 江水逕狼尾灘而歷人灘。袁崧曰:「二灘相去二里」,人 灘水至激峭,南岸有青石,夏沒冬出,嶔崟數十步中, 悉作人面形,或大或小,其分明者,鬚髮皆具。

盛弘之《荊州記》龐德公居漢之陰,司馬德操宅州之 陽,「望衡對宇,歡情自接,泛舟褰裳,率爾休暢。」《記沮水 幽勝》云:「稠木傍生,凌空交合,危嶁傾岳,恆有落勢。風 泉傳響於青林之下,巖猿流聲於白雲之上,遊者常 目不周玩,情不給賞。」若此二段,讀之使人神遊八極, 信奇筆也。記三峽水急云:「朝發白帝,暮宿江陵,凡一」 千二百餘里,雖飛雲迅鳥,不能過也。李太白詩:「朝辭 白帝彩雲間,千里江陵一日還。」杜子美云:「朝發白帝 暮江陵。」皆用盛弘之《記》也。

《天門山》角上各一竹,倒垂拂拭,謂之「天帚。」

《續博物志》《淮南子》曰:鯀堙洪水,盜帝之息壤,帝使祝 融殺之於羽淵。今荊州南門外有狀若屋宇,陷土中 而猶見其脊,旁有石記云不可犯畚鍤所入輒復如 故,又頗以致雷雨。近代有妄意發掘水坌,出不可制。 《九國志》高繼沖時,李景威云:「舊傳江陵諸處九十九 洲,滿百則王者興。自武信王之初,江心深浪中忽生 一洲,昨此洲忽漂沒,若可憂也。」繼沖遂以納款。 《老學庵筆記》:歐陽公謫彝陵詩云:「江上孤峰蔽綠蘿, 縣樓終日對嵯峨。」蓋彝陵縣治,下臨峽江,名綠蘿溪, 自此上泝,即上牢、下牢關,皆山水清絕處。孤峰者即 甘泉寺,山有孝女泉及祠,在萬竹間,亦幽邃可嘉。峽 人歲時遊觀頗盛,予入蜀,往來皆過之。韓子蒼舍人 《泰興縣道中》詩云:「縣郭連青竹,人家蔽綠蘿。」似因歐 公之句而失之。此詩蓋子蒼少作。故不審云。

李君翁《詩話》:《卜居》云:「寧誅鋤草茅以力耕乎?」詩人皆 以為宋玉事,豈《卜居》亦宋玉擬屈原作邪?庾信《哀江 南賦》云:「『誅茅宋玉之宅』。不知何據而言?此君翁之陋 也。」唐余古《渚宮故事》曰:「庾信因侯景之亂,自建康遁 歸江陵,居宋玉故宅。故其賦曰:『誅茅宋玉之宅,穿徑 臨江之府』。老杜《送李功曹歸荊南》云:『曾聞宋玉宅,每 欲到荊州』。」是也。乂在夔州,《詠懷古蹟》云:「搖落深知宋 玉悲,江山故宅空文藻。」然子美移居夔州,《入宅》詩云: 「宋玉歸州宅,雲連白帝城。」蓋歸州亦有宋玉宅,非止 荊州也。李義山亦云:「卻將宋玉臨江宅,異代仍教庾 信居。」

曾三壽《星野辨》,「自《禹貢》分荊州域,麗翼軫,當鶉尾之 次,天文家言之詳矣。然起房陵至於彭蠡之西,迄武 陵沅湘,廣袤數千里,皆楚分域,監一邑耳。其麗於分 野,不但三十分之一,而星野是志何居?蓋陰陽之精, 在天成形,影移響應,固條分縷析也。故吳、越同一分 野,乃歲星所在,史墨定知為越,斗牛均屬揚州。其劍」 光所見,《張華定識》為「豐城」,夫於越猶得比南郡,而豐 城之邑未大於監。固知分度微渺,必有確然不移尺 寸者。詳而著之,俾博物君子占象察緯,審災祥而備 修救,未必無小補云。

張厚《圖星野辨星經》云:「熒惑主霍、揚、荊、交四州。熒惑, 夏火也,故主南方。晉義熙間,熒惑犯辰星,在翼正當 南郡矣。梁承聖元年,庾季才言於梁主曰:『去年八月 丙申,月犯心中星,今月丙申,赤氣干北斗,心為天主, 丙主楚分,恐建子之月有大兵入江陵。鶉尾於辰為 巳,主楚分。此云丙主楚分者,南方火也』。」

《雲仙雜記》:「彝陵江或浮大木,蔽塞水面,土人謂之龍 巢飜。」 《兩山墨談》云:「『偶閱《荊州府志》載彝陵州有浣紗河,云: 昔伍子胥奔吳,道遇浣紗女,即其地,後人立子胥廟 於此』。按《吳越春秋》,伍員初逃楚難,越昭關至江,漁父 渡之,遂行入吳,乞食溧陽。會女子擊綿於瀨水之上, 筥中有飯,女子長跪獻之,子胥已餐而去,顧謂」女子 曰:「掩夫人之壺漿,無令其露。」女子嘆曰:「妾獨與母居 三十年,自守貞明,不願從適,何宜饋飯與丈夫,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