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88 (1700-1725).djvu/2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站銀四百九十八兩三錢一分一釐零。

《班匠》銀一十八兩一錢九分七釐零。

審定均徭銀一千九百二十六兩七錢三釐零,《銀差》銀五百七兩六錢六分二釐零。

《力差》銀一千兩六錢四分。

綱銀三百七十一兩三錢四分九釐零。

《鹽鈔》銀、四十七兩五分一釐零。

皇清原額各色共地、二千五百七十五頃九十三畝

一分,共徵糧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石四升零。除蠲免荒地外,

實在民田平坡二則,共地七百二十七頃四十六畝,額徵折色銀三千七百七十四兩三錢一分零。

屯田共地三十二頃二十六畝二分五釐零,額徵折色銀三十六兩四分。

順治七年起、至康熙十六年止,查出隱漏及墾過民田共地一百五頃一畝五分零,額徵《折色》銀三百九十六兩九錢八分三釐零。

《人丁》共七百五十七丁,額徵《均徭》銀三百四兩三錢三分九釐零。

酒課匠價共銀二十兩四錢。

額外加徵工費銀八兩六分二釐零。

以上地丁共銀四千五百四十兩一錢三分八釐零,尚少經費不敷銀內除去不敷,裁扣銀八十八兩八錢,仍該經費不敷銀三百一十兩六錢三分零。

起解司、道、府銀三千八百六十五兩五錢六分零,尚少「經費不敷」 銀內除去不敷,裁扣銀八十八兩八錢。

留支官俸役食等銀共六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五釐零。又「缺額不敷」 銀三百一十兩六錢三分零,實留支銀六百七十四兩五錢七分五釐零。

未墾荒地、一千六百三十三頃九畝六分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