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43 (1700-1725).djvu/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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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鎮海瀆於北郊。四月甲辰,祈雨於社稷。丙辰,旱災, 下詔責躬。丁卯,復以祈雨,望祭嶽鎮海瀆山川於北 郊。戊辰,遣御史中丞吳鼎樞等會決中都冤獄,外路 委提刑司處決。左丞守貞以旱上表乞解職,不允。參 知政事夾谷衡、張萬公皆入謝,上曰:『前詔所謂罷不 急之役,省無名之費、議冗官、決滯獄四事,其速行之』。」 五月甲戌,祈雨於社稷。是日,雨。戊寅,出宮女百八十 三人 按《五行志》:三年秋,綏德虸蚄虫生,旱 按《張 萬公傳》,萬公拜參知政事。初,明昌間,有司建議,自西 南西北路沿臨潢達泰州,開築壕塹,以備大兵,役者 三萬人,連年未就。御史臺言:所開旋為風「沙所平,無 益於禦侮,而徒勞民。」上因旱災問萬公所由致,萬公 對以「勞民之久,恐傷和氣,宜從御史臺所言,罷之為 便。」後丞相襄師還,卒為開築,民甚苦之。

承安元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三月丁酉,不雨,遣官望 祭嶽鎮海瀆於北郊。甲辰,遣參知政事尼龐古鑑祈 雨於社稷。丁未,復遣使就祈於東嶽。四月辛亥,命尚 書右丞胥持國祈雨於大廟。壬子,遣使審決冤獄。壬 申,命參知政事馬琪祈雨於太廟。戊寅,上以久不雨, 命禮部尚書張暐祈於北嶽。己卯,遣官望祭嶽鎮海」 瀆於北郊。五月乙酉,以久旱徙市。庚寅,詔復市如常。

按:《五行志》:「承安元年五月,自正月不雨,至是月雨。」

承安二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丙辰,命有司祈雨。望祭 嶽鎮海瀆於北郊。甲子,祈雨於社稷。五月庚辰,以雨 足,報祭於社稷」 按《五行志》。二年自正月至四月不 雨。

承安四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 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冤獄,命奏事於太和殿。戊 戌,命有司望祭嶽瀆,禱雨。己亥,應奉翰林文字陳載 言四事,其一,邊民苦於寇掠,其二,農民困於軍須;其 三,審決冤滯,一切從寬,苟縱有罪;其四,行省官員例 獲厚賞,而沿邊司牧曾不霑及。此亦干和氣致旱災 之所由也。」上是之。庚戌,諭宰臣曰:「諸路旱或關執政, 今惟大興、宛平兩縣不雨,得非其守令之過歟?」司空 襄、平章政事萬公、參知政事揆上表待罪,上以罪己 答之,令各還職。壬子,祈雨於太廟。六月丁卯,雨。甲戌 以雨足,命有司報謝於太廟。己卯以雨足,報祭社稷。 十月庚戌命有司祈雪。 按《五行志》,四年五月旱, 承安五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三月壬戌,命有司禱雨。癸亥, 雨。五月乙卯朔,以雨足,遣使報祭社稷。」

泰和元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辛卯,祈雨於北郊。 泰和二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冬,無雪。」

泰和三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酉。遣官祈雪於北 嶽。四月丁巳。敕有司祈雨。仍頒土龍法 按《五行志》。 三年四月旱。

泰和四年,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二月丁酉,以山東、河北旱,詔 祈雨東、北二嶽。三月癸酉,命大興府祈雨。壬辰,祈雨 於社稷。夏四月己亥,祈雨於太廟。丙午,以祈雨,望祀 嶽鎮海瀆於北郊。癸丑,祈雨於社稷。甲寅,以久旱,下 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徹樂,省御廄馬,免旱災 州縣徭役及今年夏稅,遣使審繫囚,理冤獄。乙卯,宰」 臣上表待罪。詔答曰:「朕德有愆,上天示異,卿等各趨 乃職,思副朕懷。」庚申,祈雨於太廟。五月乙丑,祈雨於 北郊。有司請雩詔三禱嶽瀆、宗廟、社稷,不雨乃行之。 甲戌,雨。乙亥,百官上表,請御正殿,復常儀。乙酉,謝雨 於宗廟。 按《孟鑄傳》,鑄為御史中丞,泰和四年,自春 至夏,諸郡少雨。鑄奏,今歲愆陽,已近五「月,比至得雨, 恐失播種之期。可依種麻菜法,擇地形稍下處,揆畦 種穀,穿土作并,隨宜灌溉。」上從其言。區種之法自此 始。

泰和五年夏,旱。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衛紹王大安二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大安二年六月,大旱,下詔罪己, 振貧民闕食者。曲赦西京、太原兩路雜犯,死罪減一 等,徒以下免。」 按《五行志》,「大安二年四月,山東、河北 大旱,至六月,雨復不止,民間斗米至千餘錢。」

大安三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山東、河 北,河東諸路大旱。」

崇慶元年旱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崇慶元年三月,大旱。十一月,「賑 河東南路、南京路、陜西東路、山東西路衛州旱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