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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5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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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折赤金一十三兩為實,以原金二十兩為法,除 之,合問。

今有一人將桃二百七十五箇,一人將梨二百二十 箇,各欲換西瓜。其瓜每箇錢二十七文半,桃每箇三 文半,其梨每箇八文問,各換瓜若干?

《答》曰:「桃主該換瓜三十五箇,梨主該換瓜六十四 箇。」

法曰:置桃數,以價三文半乘,得九百六十二文半,為 實,以瓜價為法除之,得桃換瓜數。另置梨數,以價八 文因之,得一千九百六十文為實,以瓜價為法除之, 得梨換瓜數。合問:

「今有官米七十三石二斗,令三等人戶出之。」上等二 十五戶,每戶五分;中等四十戶,每戶三分;下等六十 戶,每戶一分。問各等戶米若干?

答曰:「上等每戶一石二斗,共三十石;中等每戶七 斗二升,共二十八石八斗;下等每戶二斗四升,共 一十四石四斗。」

法曰:置總米為實,另置上等二十五戶,五因得一百 二十五;中等四十戶,三因得一百二十;下等六十戶, 得六十。以三數併之,共得三百零五。為法,除之得二 斗四升,是下等一戶所出之數。三因得七斗二升,是 中等一戶所出數;五因得一石二斗,是上等一戶所 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得各等共數。合問。

今有軍二萬五千二百名,共支米、麥、豆三色,只云「四 人支米三石,七人支豆八石,九人支麥五石」,問各該 若干?

答曰:「米一萬八千九百石。麥一萬四千石,豆二 萬八千八百石。」

法曰:置軍數,列三位:一位以三因,得七萬五千六 百;以四除,得米一萬八千九百石;一位以五因,得 一十二萬六千;以九除,得麥一萬四千石;一位以 八因,得二十萬零一千六百;以七除,得豆二萬八千 八百石。合問。

今有官田一頃三十八畝,每畝科正米二斗,今要七 分本色米,三分折納細絲,每米一石折絲一斤,問各 納若干?

答曰:「米一十九石三斗二升,絲八斤四兩四錢八 分。」

法曰:置田數,以正米二斗乘,得二十七石六斗。置列 二位,一位以七乘,得米一十九石三斗二升;一 位以三乘,得八石二斗八升。以石變斤零二八用加 六,得兩錢之數,合問。

四六差分

法曰:各以四為首,用加五以求各衰首位。四就身, 加五得六,又加五得九,又加五得十三衰五分,又加 五得二十衰零二分五釐。如位。數多者,各加五以 生各衰倣此。

一法以首位為四,用四歸六,因以求各衰。不如加五捷徑 「二位」者:四 六併得十三位者。四 六 九併得十九 四位者。四 六 九 一十三衰半併得三十二衰,《五分》五位 者。四 六 九 十三衰五 二十衰二分五釐併得五十二衰,七分五 釐。各副并為法,除實得一衰,以乘各衰,《合問》。

今有金四千兩,令二等金戶四六納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上等戶該二千四百兩,下等戶該一千六百 兩。」

《法》曰:置總金為實,以六因得上戶,以四因得下戶。合 問。

今有米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令甲、乙丙三人四六納 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七百三十八石。乙,四百九十二石。丙,三 百二十八石。」

《法》曰:「置米為實,列。」丙四 乙六 甲九副併共得十九衰,為法, 除實得八十二石,為一差衰。以乘各人衰數,即「出納 數」也。

今將前米,令甲、乙、丙丁四等人戶作四六出納,問各 該若干。

《法》曰:「置米為實,列。」丁四 丙六 乙九 甲十三衰五分副併共得三 十二衰,五分為法,除實得若干,乃為「一衰」之數。以四 因得丁所該納數。列一衰,則以乘各人衰數,合得各 人所納數也。

又將前米令甲、乙、丙、丁、戊五等人戶,作四六納之,問 各該若干。

《法》曰:「置米為實,列。」戊四 丁六 丙九 乙十三衰五分 甲二十衰○二分五釐 副併得五十二衰,七分五釐為法,除實得若干,為一 衰之數。以此為則,以乘各人衰數,合得各人出納數 也。

今有米三百八十五石五斗二升,令二等人戶從上 四六出之。甲上等二十六戶,乙下等四十戶,問各戶 各若干。

答曰:上等每戶七石三斗二升,共計一百九十石零 三斗二升;下等每戶四石八斗八升,共計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