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4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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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臣淳風等謹按《注宜》云:「以差實一減弦實二十五,餘二十四,半之為十二。」以差一從開方除之,得句三。鸞云「以差實九減弦實者,雖合其數,於率不通。」顧應祥曰:以差實一,減弦實二十五。

《注》云:「加差於句,即股。」

臣鸞曰:加差一於句三,得股四也。

《注》云:「凡并句股之實,即成弦實。」

臣鸞曰:句實九,股實十六,並之得二十五也。注云:「或矩於內,或方於外,形詭而量均,體殊而數齊。句實之矩,以股弦差為廣,股弦並為袤。」

臣鸞曰:以股弦差一為廣,股四並弦五得九為袤,《左圖》《外青》也。

《注》云:「而股實,方其裏。」

臣鸞曰:「為《左圖》中黃十六。」

注云:「減矩句之實,於弦實開其餘,即股。」

臣鸞曰:減矩句之實九,於弦實二十五,餘一十六,開之得四股也。

注云:「倍股在兩邊,為從法,開矩句之角,即股弦差。」 臣鸞曰:「倍股四得八,在圓兩邊,以為從法,開矩句之角,九得一也。」

注云加股為弦

《臣鸞》曰:加差一於股四則弦五也。

注云:「以差除句實,得股、弦並。」

臣鸞曰:以差一除句實九得九,即股四弦五,並為九也。

注云:「出並除句實,亦得股、弦差。」

臣鸞曰:以九除句實九,得股弦差一。

注云:「令并自乘,與句實為實。」

臣鸞曰:令並股弦得九,自乘,為八十一,又與句實九,加之,得九十,為實。

《注》云:「倍並為法。」

臣鸞曰:倍股弦,並九得十八者為法。

注云所得亦弦

臣鸞曰:除之得五,為「弦。」寅曰:以法十八,除實九十。注云:「句實減並自乘,如法,為股。」

臣鸞曰:以句實九減並,自乘,八十一,餘七十二,以法十八除之,得四,為股也。

注云:「股實之矩,以句弦差為廣,句弦並為袤。」 臣鸞曰:「股實之矩,以句弦差二為廣,句弦並八為袤。」

《注》云:「而句實方其裹,減矩股之實,於弦實開其餘,即句。」

臣鸞曰:句實有九方,在右圖裏。以減矩股之實十六,於弦實二十五,餘九,開之得三句也。

注云:「倍句在兩邊。」

《臣鸞》曰:「各三也。」寅曰:「倍之,得六。」

注云:「為從法,開矩股之角,即句股差。」 加句為弦。臣鸞曰:「加差二於句三,則弦五也。」

注云:「以差除股實,得句、弦並。」

臣鸞曰:以差二除股實十六,得八,句三弦五,並為八也。

注云:「以並除股實,亦得句、弦差。」

臣鸞曰:以並除股實十六,得句弦差二。

注云:「令並自乘,與股實,為實。」

臣鸞曰:令並八自乘,得六十四,與股實十六加之,得八十,為實。

《注》云:「倍並為法。」

臣鸞曰:倍句弦並八得十六為法。

注云所得亦弦

《臣鸞》曰:除之得弦五也。

注云:「股實減並自乘,如法為句。」

臣鸞曰:以股實十六,減並,自乘,六十四,餘四十八,以法十六除之,得三,為句也。

注云:「兩差相乘,倍而開之,所得,增股弦差為句。」 臣鸞曰:以股弦差一乘句弦差二,得二,倍之,為四,開之,得二,以股弦差一增之,得三句也。

注云:「以句弦差,增之為股。」

《臣鸞》曰:以弦差二增之,得四股也。

注云:「兩差,增之為弦。」

臣鸞曰:以股弦差一、句弦差二,增之得五弦也。注云:「倍弦實列句股差實見弦實者,以圖考之,倍弦實滿外大方而多黃實,黃實之多,即句股差實。」 臣鸞曰:「倍弦實二十五得五十,滿外大方七七四十九而多黃實,黃實之多,即句股差實也。」

注云:「以差實減之,開其餘,得外大方。」 大方之面,即句、股並。

臣鸞曰:以差實一減五十,餘四十九開之,即大方之面七也,亦是句股並也。

注云:令並自乘,倍弦實,乃減之,開其餘,得中黃方。黃方之面,即句股差。

臣鸞曰:並七自乘,得四十九,倍弦實二十五得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