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4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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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增添也        減。除少也           乘。法之多位也        《歸》。先歸後除合名也 除:減少也        《積》。乘成之數也         乘。法實合變數也       如:九數用此下一位也 身。本位也        《則》。法也            左:上邊大位也        右。下邊小位也 縱。直長也        橫。廣闊也           《廣》。橫闊也          闊。橫廣也 直。長也         面。方面也           高。立起也          深。陷下也 倍。加上本數也      併。二數相合也         截:割斷也          分。撥開也 原。初數也        差。多少不同數也        通。會同其數         變。改換其數 約。量度也        中。筭盤之中          進。移上前一位        《逢》。遇有數而言逢 上。脊梁之上又位之左   下。脊梁之下又位之右      挨。隨身變數也        退。移下後一位 《句》。短也         股。長也            弦。句股斜去日弦弧矢亦有弦也 斜。兩隅相去又不正也   隅。曲角也           長。直也           《周》。外圍也 較。相減餘也       廉。方直也           方。四面同數         徑。周中之弦 脊。盤中橫梁隔木     列位:各置位次         《折半》。減去一半        還原。復舊數也 《商除》:心與意商量而除之也 相乘。長闊或銀貨等       自乘:法實數自相乘 再乘。自乘之而又乘    遍乘。先以一法遍乘諸數     商總:合用商開之法 於盤中          開方。即自乘還原也       開立。即自乘再乘之還原也 中實。即商總也      併率。如一二三四五併得十五數也 《得令》。斤兩貫箇石等 類也           《得術》:乃法首位每下該得之名   互乘。如四處數目上 下斜角相乘        相較。如二數以少減多餘曰較   合得。筭數定奪 維乘。四處顧創相乘    若干,一為數始十為數終未筭難定 幾何?與若干相同

《夢溪筆談》

算法

審方面勢覆量高深遠近,算家謂之專術。專之文象 形,如繩木所用墨㪷也。求星辰之行步氣朔消長,謂 之綴術,謂不可以形察,但以算數綴之而已。北齊祖 暅有《綴術》二卷, 算術求積尺之法,如芻萌、芻童、方池、冥谷、塹堵、鱉臑、 圓錐、陽馬之類,物形備矣,獨未有隙積一術。古法凡 算方積之物有立方,謂六冪皆方者,其法再自乘,則 得之。「有塹堵」,謂如土牆者,兩邊殺,兩頭齊。其法:併上、 下廣,折半以為之廣,以直高乘之。又以直高為句,以 上廣減下廣,餘者為股。句股乘弦,以為斜高。「有芻童」, 謂如覆㪷者,四面皆殺。其法:倍上長,加入下長,以上 廣乘之;倍下長,加入上長,以下廣乘之。併二位法,以 高乘之。「六而二隙積」者,謂積之有隙者,如累棋層壇 及酒家積罌之類,雖似覆㪷,四面皆殺,緣有刻缺及 虛隙之處,用《芻童法》求之,常失於數少。予思而得之, 用《芻童法》為上行,下行別列下廣,以上廣減之,餘者 以高乘之,六而一,併入上行。

假令積罌最上行縱橫各二罌,最下行各十二罌,行行相次先止,以上行相次率至十二,當十一行也。以《芻童法》求之,以上行二倍之得四,併入下長十二,得十六。以上廣二乘之,得三十二。又倍下長,得二十四。以上廣二併入,共得二十六。以下廣十二乘之,得三百一十二。以十六與二相乘,所得之三十二併之,共得三百四十四,以高十一乘之,得三千七百八十四,為實。重列下廣十二,以上廣二減之,餘十,以高十一乘之,得一百一十,併入實內,共三千八百九十四。以六歸之,得六百四十九,此為罌數也。芻童求見實方之積,隙積求見合角不盡,蓋出羨積也。

履畝之法,方圓曲直盡矣,未有會圓之術。凡圓田既 能折之,須使會之復圓。古法惟以中破圓法折之,其 失有及三倍者。予別為折會之術:置圓田徑,半之以 為弦,又以半徑減去所割數,餘者為股,各自乘,以股 除弦餘者,開方除,為句,倍之,為割田之直徑。以所割 之數自乘,退一位,倍之,又以圓徑除,所得加入直徑, 為割田之弧。再割亦如之。減去已割之數,則《再割》之 數也。

假令有圓田徑十步,欲割二步,以半徑為弦,五步自乘,得二十五。又以半徑減去所割二步,餘三步為股,自乘,得九,用減弦外,有十六,開平方除,得四步為句,倍之,為所割直徑。以所割之數二步自乘,為四,倍之,得為八,退上一倍,為四尺,以圓徑除。今圓徑十,已是盈數,無可除,只用四尺加入直徑,為所割之弧。凡得圓徑八步四尺也。再割亦依此法。如圓徑二十步求弧數,則當折半,乃所謂「以圓徑除之」 也。

此二類皆造微之術,古書所不到者,漫志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