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增添也〉 減。〈除少也〉 乘。〈法之多位也〉 《歸》。〈先歸後除合名也〉 除:〈減少也〉 《積》。〈乘成之數也〉 乘。〈法實合變數也〉 如:〈九數用此下一位也〉 身。〈本位也〉 《則》。〈法也〉 左:〈上邊大位也〉 右。〈下邊小位也〉 縱。〈直長也〉 橫。〈廣闊也〉 《廣》。〈橫闊也〉 闊。〈橫廣也〉 直。〈長也〉 面。〈方面也〉 高。〈立起也〉 深。〈陷下也〉 倍。〈加上本數也〉 併。〈二數相合也〉 截:〈割斷也〉 分。〈撥開也〉 原。〈初數也〉 差。〈多少不同數也〉 通。〈會同其數〉 變。〈改換其數〉 約。〈量度也〉 中。〈筭盤之中〉 進。〈移上前一位〉 《逢》。〈遇有數而言逢〉 上。〈脊梁之上又位之左〉 下。〈脊梁之下又位之右〉 挨。〈隨身變數也〉 退。〈移下後一位〉 《句》。〈短也〉 股。〈長也〉 弦。〈句股斜去日弦弧矢亦有弦也〉 斜。〈兩隅相去又不正也〉 隅。〈曲角也〉 長。〈直也〉 《周》。〈外圍也〉 較。〈相減餘也〉 廉。〈方直也〉 方。〈四面同數〉 徑。〈周中之弦〉 脊。〈盤中橫梁隔木〉 列位:〈各置位次〉 《折半》。〈減去一半〉 還原。〈復舊數也〉 《商除》:〈心與意商量而除之也〉 相乘。〈長闊或銀貨等〉 自乘:〈法實數自相乘〉 再乘。〈自乘之而又乘〉 遍乘。〈先以一法遍乘諸數〉 商總:〈合用商開之法 於盤中〉 開方。〈即自乘還原也〉 開立。〈即自乘再乘之還原也〉 中實。〈即商總也〉 併率。〈如一二三四五併得十五數也〉 《得令》。〈斤兩貫箇石等 類也〉 《得術》:〈乃法首位每下該得之名〉 互乘。〈如四處數目上 下斜角相乘〉 相較。〈如二數以少減多餘曰較〉 合得。〈筭數定奪〉 維乘。〈四處顧創相乘〉 若干,〈一為數始十為數終未筭難定〉 幾何?〈與若干相同〉
《夢溪筆談》
算法
審方面勢覆量高深遠近,算家謂之專術。專之文象 形,如繩木所用墨㪷也。求星辰之行步氣朔消長,謂 之綴術,謂不可以形察,但以算數綴之而已。北齊祖 暅有《綴術》二卷, 算術求積尺之法,如芻萌、芻童、方池、冥谷、塹堵、鱉臑、 圓錐、陽馬之類,物形備矣,獨未有隙積一術。古法凡 算方積之物有立方,謂六冪皆方者,其法再自乘,則 得之。「有塹堵」,謂如土牆者,兩邊殺,兩頭齊。其法:併上、 下廣,折半以為之廣,以直高乘之。又以直高為句,以 上廣減下廣,餘者為股。句股乘弦,以為斜高。「有芻童」, 謂如覆㪷者,四面皆殺。其法:倍上長,加入下長,以上 廣乘之;倍下長,加入上長,以下廣乘之。併二位法,以 高乘之。「六而二隙積」者,謂積之有隙者,如累棋層壇 及酒家積罌之類,雖似覆㪷,四面皆殺,緣有刻缺及 虛隙之處,用《芻童法》求之,常失於數少。予思而得之, 用《芻童法》為上行,下行別列下廣,以上廣減之,餘者 以高乘之,六而一,併入上行。
假令積罌最上行縱橫各二罌,最下行各十二罌,行行相次先止,以上行相次率至十二,當十一行也。以《芻童法》求之,以上行二倍之得四,併入下長十二,得十六。以上廣二乘之,得三十二。又倍下長,得二十四。以上廣二併入,共得二十六。以下廣十二乘之,得三百一十二。以十六與二相乘,所得之三十二併之,共得三百四十四,以高十一乘之,得三千七百八十四,為實。重列下廣十二,以上廣二減之,餘十,以高十一乘之,得一百一十,併入實內,共三千八百九十四。以六歸之,得六百四十九,此為罌數也。芻童求見實方之積,隙積求見合角不盡,蓋出羨積也。
履畝之法,方圓曲直盡矣,未有會圓之術。凡圓田既 能折之,須使會之復圓。古法惟以中破圓法折之,其 失有及三倍者。予別為折會之術:置圓田徑,半之以 為弦,又以半徑減去所割數,餘者為股,各自乘,以股 除弦餘者,開方除,為句,倍之,為割田之直徑。以所割 之數自乘,退一位,倍之,又以圓徑除,所得加入直徑, 為割田之弧。再割亦如之。減去已割之數,則《再割》之 數也。
假令有圓田徑十步,欲割二步,以半徑為弦,五步自乘,得二十五。又以半徑減去所割二步,餘三步為股,自乘,得九,用減弦外,有十六,開平方除,得四步為句,倍之,為所割直徑。以所割之數二步自乘,為四,倍之,得為八,退上一倍,為四尺,以圓徑除。今圓徑十,已是盈數,無可除,只用四尺加入直徑,為所割之弧。凡得圓徑八步四尺也。再割亦依此法。如圓徑二十步求弧數,則當折半,乃所謂「以圓徑除之」 也。
此二類皆造微之術,古書所不到者,漫志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