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2 (1700-1725).djvu/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四千五百餘年,則其時不遠不近矣。

《唐志》曰:「曆法尚矣。自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以閏 月定四時成歲,其事略見於書,而夏、商、周三統,改正 朔為曆,固已不同,而其法不傳。至漢造曆,始以八十 一分為統母,其數起於黃鐘之龠,蓋其法一本於律 矣。其後劉歆又以《春秋易象》推合其數,蓋傅會之說 也。至唐一行始專用大衍之策,則曆術又本於《易》矣。」 蓋曆起於數,數者自然之用也,其用無窮而無所不 通,以之於律、於《易》,皆可以合也。然其要在於候天地 之氣,以知四時寒暑,而仰察天日月星之行運,以相 參合而巳。然四時寒暑無形而運於下,天日月星有 象而見於上,二者常動而不息。一有一無,出入升降, 或遲或疾,不相為謀。其久而不能無差忒者,勢使之 然也。故為曆者,其始未嘗不精密,而其後多疏而不 合,亦理之然也。不合,則屢變其法以求之,自堯、舜、三 代以來,曆未嘗同也。唐自《太初》至《麟德》,曆二十三家, 與天雖近而未密也。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 以易也。後世雖有改作者,亦依倣而巳。

臣按:熹又謂「古之曆書必有一定之法而今亡矣,三代以下造曆者紛紛莫有定議,愈精愈密而愈多差,繇不得古人一定之法也。」 嗟乎,古人一定之法不可得而見矣,得見推移增減以合天運如一行者,亦可以隨時救失,而不至於界限密而踰越多矣。

《五代史》:「司天掌日月星辰之象。周天一歲四時、二十 四氣、七十二候,行十日十二辰,以為曆,而謹察其變 者以為占。占者,非常之兆也,以驗吉凶,以求天意,以 覺人事,其術藏於有司。曆者,有常之數也,以推寒暑, 以先天道,以勉人事,其法信於天下。術有時而用,法 不可一日而差,差之毫釐則亂天下之序,乘百事之 時,蓋有國之所重也。」後世其學一出於陰陽之家,其 事則重,其學則末。夫天人之際,遠哉微矣。而使一藝 之士,布算積分,上求數千萬歲之前,必得甲子朔旦 夜半冬至,而日月五星皆會於子,謂之「上元」,以為曆 始。蓋自漢而後,其說始詳見於世,其源流所自止於 如此,是果堯、舜、三代之法歟?皆不可得而考矣。然自 是以來,曆家之術,雖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於此。

臣按:歐陽修謂「差之毫釐則亂天人之序、乖百事之時,有國者所重在乎曆」 ,是以堯舜之治莫不以是為先務,命官治曆恒先事而為之備,惟恐其或至於差也。

《宋志》:宋興百餘年,司天數改曆。其說曰:「曆者歲之積, 歲者月之積,月者日之積,日者分之積。」又推餘分置 閏以定四時。非博學妙思弗能考也。夫天體之運,星 辰之動,未始有窮,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 而不可用,曆之所以數改造也。物銖銖而較之,至石 必差,況於無形之數哉。

臣按:自古帝王必先正曆象,將以前民用授人時也。夫聖人之治,其於天地之理、陰陽五行之運、日月星辰之紀,考驗推測,無有不盡,立法倚數,固宜歷萬世而無忒,往往傳之稍久,其應輒差,何哉?蓋天地之數「其妙有不可測者,常在於秒忽、毫釐之際,而其象與氣推移羸縮亦有時而不齊,故雖聖智不能盡窮焉」 ,積之歲月,則曆之不能無差,理固然也。聖人不能使曆之無差,然嘗因其差而正之。謹按先儒程氏有言:曆象之法,大抵主於日。日一事正,則其他皆可推。洛下閎之作《曆》,言數百年後當差一日。何承天以其差,遂立歲差法,其差後亦不定。獨邵堯夫立差法,冠絕古今,卻於日月交感之際,以陰陽虧盈求之,遂不差。朱子亦曰:「曆不能無差。」 今之學曆者,但知曆法,不知曆理。能布算者,洛下閎也,能推步者,甘公、石公也。洛下閎等但知曆法,揚雄知曆法,又知曆理。國家承用勝國之曆,乃許衡、郭守敬等所訂定者也。今歷年踰二百矣,不能以不差。方今以經術取士,豈無能通曆學如衡與守敬者乎?請於《曆官》疇人之外,別加詢訪委注,必有能明曆理之揚子雲、善立差法之邵堯夫者出焉,以為聖朝了此一大事。

《元志》曰:「明時治曆,自黃帝、堯、舜與三代之盛王,莫不 重之。去古既遠,其法不詳。然原其要,不過隨時考驗, 以合於天而已。漢劉歆作《三統曆》,始立積年日法,以 為推步之準,後世因之。歷唐而宋,其更元改法者凡 數十家,豈故相為乖異哉?蓋天有不齊之運,而曆為 一定之法,所以既久而不能不差,既差則不可不改」 也。元至元十三年平宋,詔許衡、王恂、郭守敬改治新 曆,乃與南北日官參考累代曆法,復測候日月星辰 消息運行之變,參別同異,酌取中數,以為曆本。十七 年,曆成,賜名曰《授時曆》。尋詔李謙為《曆議》,發明新曆 順天求合之微,考證前代人為傅、曾之失,誠可以貽 之永久。自古及今,其推驗之精,蓋未「有出於此者也。」

臣按:古今曆法至於元郭守敬,可謂度越千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