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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32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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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迨唐堯立羲和之官,治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所

謂「日中星鳥,日末星火,宵中星虛,日短星昴」,非軌度 之可見者乎?所謂「以殷仲春,以正仲夏,以殷仲秋,以 正仲冬」,非時序之可推者乎?所謂「期三百六旬有六 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非其數之可積者乎?帝舜承 之,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嗣是夏正建寅,殷正建丑, 周正建子。時夏有昆吾,殷有巫咸,周有史佚,皆能宣 明其事。而《周禮》設官分職,則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測 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司治曆之事,占天而主日。太 史氏「尸之,以正歲年敘事焉。」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 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以會天位, 以辨四時之序。蓋天行歲歷一辰,十有二歲而一周 月,與日會亦月歷一辰,十有二月而一周辰,則日月 相會之次也。辰十有二:曰元枵,曰娵訾,曰降婁,曰大 梁,曰實沈,曰鶉首,曰鶉火,曰鶉尾,曰壽星,曰大火,曰 析木,曰星紀,而二十有八星之位,則日月所宿躔舍 焉,故曰:「曆者,歷也。」歷日月星辰之歷次,而正其經紀 者也。又《保章氏》志日月星辰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 辨其吉凶。夏、商治曆之事,不可復詳,而以周制推之, 雖三代歲建不同,而要以中星正則天運可求,分至 定則日行可準,振古如茲,莫之有易也。周德既衰,史 不記時,君不告朔,治曆之權,不秉於天子。故當其時, 魯有梓慎,晉有卜偃,鄭有子韋,齊有甘德,楚有唐昧, 趙有尹臬,魏有石申,各掌著於天文圖驗之事。如魯 哀十年,以建申之月為建亥,而仲尼嘆之;周襄王二 十六年閏三月,而《春秋》非之。《左氏》曰:「先王之正時也, 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 「與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誠傷之也。 然則《春秋》之於四時,雖無事必書時月。時以紀啟閉, 月以紀分至,誠所以正時而作事厚生者也。至於秦 滅六國,兵戎極煩,又升至尊之日淺,未暇修曆,而自 以為獲水德之瑞,正以十月色尚黑,豈不益謬哉。

兩漢曆法

漢興,初襲秦正朔,以張蒼言,主《顓頊曆》用之,而晦朔 月見、弦朢、滿虧未能睹其真。至武帝元封元年,公孫 卿、壺遂、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朔。詔選鄧平 等及民間能治算者二十餘人更造密度,而唐都洛 下,閎與焉。乃以前曆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 至元封七年,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仲冬十一月甲 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歲在子,得本初星度,以 造漢《太初曆》。其法以律為宗,曰律容一龠,即八十一 寸,則一日之分也。與長相終,長九寸百七十一分而 終復,三復而得甲子。夫律陽陰九六,爻象之所從出 也。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律者,法也,物莫不取法焉, 蓋以律轉曆也。於是察觀星度日月之行以推算之, 先藉半日名陽曆,先朔月生,不藉名陰曆,朔而後月 生,而以陽曆朝諸侯王。群臣便議上,上使校曆官淳 于陵渠覆校,陵渠言:「《太初曆》晦朔弦朢最密,而冬至 之夕,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乃詔用鄧平所造八 十一分曆,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實始行夏時也。遂 詔以元封七年為太初元年。其後元鳳三年,太史丞 張壽王言更曆非是,詔雜候於上林清臺,課諸曆疏 密。十一家盡六年,壽王課最疏,太初曆第一。自漢曆 初起,盡元鳳六年,三十六歲而是非始定。至孝成時, 劉向總六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渺,作 《三統曆》。其說以為「三統合於一元,而三代各據一統, 三統」常合而迭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 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統之正,始施於子半,地統受 之於丑初,人統受之於寅初。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 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而皇極建三德五事於中。故 三辰之合於三統也,日合於天統,月合於地統,斗合 於人統。五星之合於五行也,水合於辰星,「火合於熒 惑,金合於太白,木合於歲星,土合於填星,故曆三辰 五星相經緯也。會三統而復於太極,以當萬物氣體 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至後漢《太初曆》施行百餘年, 而曆稍後,天朔乃或在月晦。永平中,詔曆官張盛、景 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舊曆楊岑課弦朢,而盛等所 中,多岑六事,四分之術頗行。至元和而太初失天益 遠,章帝詔改行《四分曆》,以九道法候弦朢無差,而以 庚申為元。然至熹平三年二十九事之中,月先曆食 者十六,於是差矣。會稽尉劉洪悟,以為四分疏闊者, 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 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二度。以術追日 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於古,引而下則應於今。其 為之也,依《易》立數,遁行相號,潛處相求,為《乾象曆》。蓋 月行有遲速,以日行課其疏密,而日月黃道、赤道表 裏之度始精。大儒鄭元受之,以為窮幽極微,加注釋 焉。嗣是改曆者皆斟酌乾象,以為推步之表。至此而 漢曆凡五改矣。

三國六朝曆法

三國時,蜀仍漢四分,吳用乾象。魏初,韓翊本《乾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