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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且游戏画面生成之时具有可复制性,原告举证的原被告两款游戏动态画面中均未脱离游戏开发者提供的基础元素,其截取的游戏画面也充分说明游戏画面的可复制性,故本院对被告关于《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原告广州网易公司及原告上海网之易公司是否具有诉权

(一)《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人是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与Mojang AB公司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及移动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声明《我的世界》游戏已于2010年12月创造完成并发表,手机版也于2011年8月创作完成并发表,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证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包括移动版)软件的著作权人。

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与Mojang AB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共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声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与Mojang AB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的开发者,并对游戏版本的更迭进行了说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与Mojang AB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共同出具的《授权确认函》中声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与Mojang AB公司是依据瑞典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关联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人。《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单》显示《我的世界》游戏的版权提供单位为Mojang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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