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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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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方应为实施本协议拟采取的所有建议措施提供不少于 45 天的公众评论期。每一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采取的最终措施或对现有措施的修订,应考虑另一方提出的关切。

第 8.6 条 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一式两份,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