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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pdf/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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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官员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二)如果指定官员未解决申诉,中国指定的副部长和美国指定的副贸易代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三)如果申诉在副部级层面未得到解决,且申诉方将其提交至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上述官员应在申诉方提请召开会议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举行会议。

三、按照第7.4条第五款,如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提请就紧急事项召开会议,会议应在收到该提请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召开。

四、双方可书面同意延长本附件所列时限。

五、本附件有关工作日期按照被申诉方政府的官方日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