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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低水平混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解决低水平混杂的务实做法。

附录十七 食品安全

一、双方不得实施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食品安全法规或要求另一方监管部门未基于科学和风险的行动,且应只使用该法规和要求该行动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所需程度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