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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1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处。主要修改是:

一、修正草案第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有的代表提出,会议日程紧凑,为提高审议的效率,代表团应当严格按照会议日程确定的议题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二、修正草案第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有的代表提出,在疫情防控下,去年和今年的大会,代表团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员采用网络视频的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代表接受媒体采访,也有通过视频方式的,效果很好,建议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修正草案第十二条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案作了规定。有些代表提出,大会审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是大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丰富立法形式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同法律草案一样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的,建议将这一做法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四、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计划、预算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应当与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一样,在大会举行前四十五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汇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四十五日”。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完善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内容在宪法中作了规定,有的内容在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代表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考虑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次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代表们提出的有些意见建议,可以在以后修改其他相关法律时予以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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