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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公布程序。”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发布

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三十六、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附则”,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列入本章。

本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

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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