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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

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二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款修改为:“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十、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公布”,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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