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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問题的紧急指示信.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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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計划向生产队提出建議,幷且对生产队提出的計划做必要的平衡和調整,但是,公社不能不問实际情况,不听生产队、生产小队和社員的意見,任意提高产量指标,机械安排作物面积,硬性推行技术措施。

社有經济是应該发展的,但是,社有經济必須是依靠自己的經济力量逐步发展起来,絕不能削弱队有經济来发展社有經济,更不允許用一平二調的錯誤办法来发展社有經济。凡是做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应該集中全力做好对生产队的檢查督促工作,不要直接經营生产企业。已办的生产企业,分別下放給生产队或者上交給公社經营,以減少同生产队爭劳力、爭生产資料的糾紛,更有利于克服一平二調。

生产队是統一分配的單位。生产小队收获的农产品和其他經营的收入,凡是在包产任务以內的,都应該如实上繳給生产队,統一分配;超产部分也应該按照規定的比例,上繳小部分給生产队,統一分配。

公社和生产小队,都应該分別从上下两方面来維护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不能从两头去削弱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

(四)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

生产小队是組織生产的基層單位。生产小队的利益是社員群众最直接关心的。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对于調动小队干部和社員群众的积極性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