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國攝政王諭為究川民激變辦理不善革職郵傳大臣盛宣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諭旨
大清監國攝政王 載灃
宣統三年九月初五日
1911年10月26日
公布於內閣官報九月初六日第六十五號

  監國攝政王鈐章

  九月初五日內閣奉

上諭。資政院奏部臣違法侵權激生變亂據實糾參一摺。據稱禍亂主源。皆郵傳大臣盛宣懷。欺朦朝廷。違法歛怨。有以致之。該大臣手握交通機關。不惜專愎擅權。隔絕上下之情。於應交院協議交閣議決之案。一切不顧。於閣制發表之後二日。首先破壞。單銜入奏。罔上欺民。塗附政策。釀成禍階。此次川亂之起。大半原因。卽以該部奏定僅給實用工料之款。以國家保利股票。不能與鄂路商股一律照本發還。又將施典章所虧倒數百萬。棄置不顧。怨苦鬱結。上下爭持。川亂卽作。人心浮動。革黨叛軍。乘機竊發。該大臣實爲誤國首惡。等語。鐵路國有。本係朝廷體恤商民政策。乃盛宣懷不能仰承聖意。辦理諸多不善。盛宣懷受國厚恩。竟敢違法行私。貽誤大局。實屬辜恩溺職。郵傳大臣盛宣懷。著卽行革職。永不敍用。內閣總協理大臣大學士那桐徐世昌。於盛宣懷朦混具奏時。率行署名。亦有不合。著交該衙門議處。嗣後該大臣等。於一切用人行政事宜。務當不避嫌怨。竭誠贊助。以維大局而濟時艱。欽此。

  奕劻那桐徐世昌署名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