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鼓浪嶼公共地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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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鼓浪嶼公共地界章程 
興泉永道道台延年、厦防同知張文治、福建釐金局釐金委員鄭煦、福建洋務局洋務委員楊榮忠

日本領事兼領袖領事上野專一
英、美、德、法、西班牙、丹麥、荷蘭、瑞典、挪威等國駐厦門領事或代理人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1月10日)

茲因中國將鼓浪嶼作爲公共地界,內有應添築修理新舊碼頭、道路、設立路燈、需水通溝,設立巡捕,創立衛生章程,酌給公局延請辦事上下各項員役之薪工及設法抽收項,作爲以上所用各項之公費,謹擬章程於左,呈候中國外部大臣與有約各國駐京大臣商妥,奏請中國朝廷批准,諭旨遵行。

一 公地界限

公地之內,現定章程,各應遵守。地方係鼓浪嶼一島,圍環潮落之處算出十丈,酌擬一無形之綫周圍爲界。此島係在厦門西南向之西,約周圍有地合英國一方里有半,華里四方里有半。

二 常年公會

界內應設立工部局,專理界內應辦事宜,西歷每年正月,由是年之領袖領事官傳知界內有鬮之租業戶,並知會廈門道台派委住在鼓浪殷實妥當紳董之一二人,此人嗣後可爲工部局之董事。公會一次核對該局前年支發帳目、推舉値年局員,並將是局中公費以及該局照例應爲各項之事,酌議訂定。應於公議前十日先行傳知,公會時由是年領袖領事官會。該會係指衆人公集,及來會者統計。有鬮管業人不到,由付字代理人來者,有逾大半位數而言。可以照續開規例,抽收捐款、照費,估捐田産、房屋之捐,並可抽收運入藏貯界內貨物之輸。惟百貨之輸,無論係運來及貯藏,均不得過貨値百之四分之一。該會衆人公集或來會者數逾大半,並可酌核抽收別項捐輸。

三 特會

領袖領事官指當時者言,或出己意,或由別領事係指一人或數人而言,公局與有鬮之人必十人聯名片請,可以傳知完納捐輸之人,在常年會外別集辦公會。未特會辦之事,仍須十日前通知,並將何特會先行宣佈。會時何人主其會,與常會時例同。會時議定之事,經在座有鬮人三分之二允准者,在公界內之人均應遵行。惟其時在座舉辦局事人,不得少過三分之一。事經常會或特會議定,仍候各領事核准,如無各領事中之大半批准,何項條議雖經議允,槪不准行。

四 界內工部總局

局中辦事之員,洋人五六位,華人一二位,共以位爲限。此五位洋人,係公會時經有鬮之人拈鬮推舉,此位華人,係厦門道台派委殷實妥當之人,共此人,應任辦公事,至次年常會接辦之員舉定,方可交卸。

何項人在會議時有鬮舉人員之權:

凡洋人在鼓浪嶼管地,在領事存案,估値不在一千元之下者,可以公舉。洋人董事係公舉,故須如此。華人董事由厦門道派定,毋須公舉,不在此例。

執有特字代前項管業人之不在此口者,可以公舉。

洋人除照費外,每年完捐在五元以上者,可以公舉。

何項人可以舉充局員列左:

洋人有應管産業在鼓浪嶼,估値五千元之上者,可以舉充。

寓居鼓浪嶼洋人,租捐每年納在四百元者,無論該租係伊行、伊會或公司代償、均可舉充。惟同行、同會、同公司之內,許一人舉充;同居之屋者,亦只許一人舉充。

局員缺出:

期內遇有局董缺出,由値年局員公推補充,仍執三占從二之例。如遇有華董事出缺,仍由厦門道選充。凡局員舉充後,皆應卽行辦事。每年支銷册報,均於次年常會者核辦。每年新舉局員,應於首次會議時公舉正局董一人、副局董一人。迅遇局中議事,可否之人平分,則視正局董之議爲可否。凡議事均以三人爲衆,可以作斷。如二人可、二人否,而局董可,則可者多一人,餘類推。上文所用洋人二字,係別中國人而言,凡中國人生長他國及入他國籍而爲他國人者,均不得混入。

五 局員權分所能爲之事

照章將局員選定後,凡已經批准附入章程以後規例內一切權柄勢力,並規例爲議。歸局董應辦之事,應得之物,均全給與公局値年之董事及將來接辦之後任。該局董有隨時另行酌定規例之權,以便章程各項更臻完善,並可將已定規例隨時删除增改,但不可與章程之旨相背,仍候批准宣示,方可施行。其局董照章酌定之例,除專指局內及所用上下人等事件,必由厦門道與奉有約各國領事官商妥,禀蒙中國政府及駐京公使批准,及請群衆位執業租主齊集會議應允,方可照辦。

六 局中員役

公局供役上下人等,如巡捕員丁等,公局可隨時派委雇倩,以辦章程應辦各事。所需月支薪工,由局核定作正開銷。並可酌定規例,以便管束此等人,其任用辭退亦由公局作主。惟未經特會允准,派委額缺均不逾三年。

七 追欠

倘有人不肯照付章程所定各項捐抽及不遵繳後附規例內犯罰之,准由公局或其總經理事人,赴各管該衙門控告,察核情形,隨時酌辦。

八 控告公局

公局可以告人,亦可被人控告,均由其總經理事人出名,或逕用鼓浪嶼之工程公局字樣亦可。凡控告公局及其經理人等者,應在領事公堂,此堂係每年由各國領事派定。惟局中派僱人員及總經理事人,遇因在局奉公被控者,所應得責任,只歸公局之産業,不自任其咎。

九 租地

凡洋人租轉地基,應赴中國衙門及各該領事署報知注册之處,悉昕歷辦舊章辦理。

十 公業歸由公局掌管

凡界內現馬路、碼頭、墓亭以及公局之地址房産,均由公局掌業。遇有推廣增築以上各項另需地段之處,准由公局與該業戶議價購置。如管業之人不肯售賣,而公局又係因公起見,如另築新路、修整舊路、以及別項公用工程、保衛民生必需其地,可將案送候特派領事公堂判定。倘該局實係因公起見,所事尙在情理之中,而又實無別地可換者,除傳到人證問取供詞外,應由公堂將所需之地址,按照隨時所値酌斷地價,由局照付,如其上有房屋,亦一體約定房價。遇有此項斷歸地址房屋,其所餘之地,或因有而價有漲落,自應隨時秉公妥議。公堂判定之後,倘有不遵之處,由掌業及租戶之該管衙門設法勸令。再此係專指公局需用公地而言。此外,華洋商民産業買賣價値,悉聽業主自便,不得牽引影射。凡道路碼頭,非先經理巡廳行,由公局核准者,槪不得興築。

十一 地租

鼓浪雖作公地,仍係中國皇帝土地,所有地丁錢糧及海灘地租,照舊由地方官征收轉交公局,貼充經費。嗣後如有新塡海灘應完地租,仍歸中國地方官收納,不充公局,以定限制。

十二 會審公堂

界內由中國查照上海成案,設立會審公堂一所,𣲖委歷練專員駐理。所屬有書差人等,以資辦公。該員應由厦門道曁總辦福建全省洋務總局札委。遇界內中國人民被控干犯捕務章程之案,卽由該員審判。倘所犯罪案重大,應由該員先行審問,再行錄送交地方官審理。界內錢債房産等項詞訟,如有中國人被控,亦歸該公堂審辦。案經該堂斷定,須內地及厦島地方官飭令遵斷之處,該地方官不得推諉。凡案涉洋人,無論小節之詞訟,或有罪名之案,均由該管領事自來或派員會同公堂委員審問。倘會審之員與該堂承審之員意見不同,以致不能了案,其案可以上控,由厦門道會同該領事再行提審。凡案內人證有現受洋人雇倩及住洋人寓處以內者,傳拘票簽,先期送由該領事簽字,方准奉往傳拘。此外,中國人犯逃避界內者,應照上海章程,由委員選差逕提,不必知照領事,亦毋庸會捕、協拘。華民僅受洋人雇倩,而被傳時並不住在洋人寓處以內者,票籤不用先送領事官,但是日送由該領事官視何緣故,或簽字或斟酌情形核銷。其由該公堂聽理詞訟詳細章程,應由厦門道台妥擬。

十三 無票拘人

凡有侵犯公界之治安及秩序者,工部局不用特許票,得拘拿之。其有籍隸各國之人,可請各該國領事官發票拘拏之。所有拿獲之人,應具理由書,送往各國法庭,按律訊訉辦。

十四 引渡罪犯

設有刑事案在厦門或內地發生,其犯事人逃至公界者,由海防廳發票派役送請領袖領事官簽字,如犯事人在外國人住宅內者,應呈請該管領事官簽字。工部局巡捕應協助該役拿獲犯人,並卽解送。如遇緊急情形,可先將犯人拿獲,隨後簽字,照第十二條手續辦理。

十五 違章罰款

凡根據本章程訂定之規則,按照規則所應收之罰鍰、充公及抽捐等款,可向各該管領事或其他官員直截徵取,該官員視爲適當時,得依法強制執行,命令該犯事人繳交罰鍰、充公等,及因執行而發生之公費,按照本章程及規則徵收。所得之罰鍰等,槪歸工部局收入項下,以開銷一切公費。

十六 修正章程之手續 嗣後如發見章程內有必須更正或增訂之處,或文字有疑義,或權限須磋商,須由領事團及中國地方官訂議妥協,呈由北京外交團及中國最高政府批准。

一千九百零二年一月十日在厦門日本領事署簽押。

簽約人 興泉永道延

海防分府張

釐金委員鄭

外交委員楊

領袖領事 日本領事

英國領事

美國領事

德國領事

法國領事

西班牙丹麥代理領事

荷蘭瑞典魯威領事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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