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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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4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1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衡阳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湘政〔2000〕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衡阳市江东区、城南区、城北区、郊区,设立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

  二、珠晖区辖原江东区的行政区域和原郊区的和平乡、酃湖乡、东阳渡乡、茶山坳镇。区人民政府驻湘江东路。

  三、雁峰区辖原城南区的雁峰、白沙洲、黄茶岭、天马山、先锋路5个街道和原郊区的湘江乡(不含杨柳村)、岳屏乡(不含联合、岳屏、北塘3个村)以及原属衡南县的文昌乡。区人民政府驻湘江南路。

  四、石鼓区辖原城北区的人民路、潇湘、青山、五一、合江5个街道和原郊区的黄沙湾街道、松木乡、西湖乡的五一、建设、友爱、江霞4个村以及原属衡阳县的角山乡。区人民政府驻司前街。

  五、蒸湘区辖原城北区的蒸湘街道、原城南区的联合街道和原郊区的西湖乡(不含五一、建设、友爱、江霞4个村)、湘江乡的杨柳村、岳屏乡的联合、岳屏、北塘3个村以及原属衡南县的雨母山乡、原属衡阳县的呆鹰岭镇。区人民政府驻船山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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