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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陸軍測量局編制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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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陸軍測量局編制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陸軍總長段祺瑞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12日
19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二月十三日第二百二十六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四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2月13日)

  第一條 各省陸軍測量局。隸屬參謀本部第六局。兼隸於本省都督。商承本省總參謀。施行該省陸地測量印製兵要地圖。並掌關於丈量地面一切事宜。

  第二條 各省陸軍測量局。應設三角地形製圖三課。各課分設數班。庶務儲藏會計。另設專員管理。

  第三條 三角課實行三角測量及水準測量。以定地形測圖之基礎。地形課實施地形測量。繪成原圖。製圖課實施繪圖製版印刷諸事業。

  第四條 各省測量局內。附屬測量學校。爲養成測量人員之所。該校章程。由參謀本部另定頒行。

  第五條 各省測量局應設職員如左。

  局長一員 一等測量正或二等測量正。

  副官一員 一等測量長或二等測量長。

  醫官一員

  書記二員 相當文官。

  會計一員 二等軍需或三等軍需。

  庶務一員 測量士或相當文職。

  儲藏一員 三等測量長或測量士。

  課長三員 二等測量正或三等測量正。

  班長若干員 一等測量長或二等測量長。

  審査員若干員 三等測量長或測量士。

  班員若干員 測量士。

  校長一員 二等測量正或三等測量正。

  監學一員 一等測量長或二等測量長。

  主任敎員三員

  敎員若干員

  助敎若干員

  司事若干員 測量士或相當人員。

  司書若干員 相當文職

  第六條 測量局編製統系。另列表於後。

  第七條 測量局各職員官階。係按陸軍測量官官制規定。敎員應按本人原職酌定。

  第八條 局長承參謀本部及本省都督命。有督飭局員整理局務及養成測量人員之責。

  第九條 副官承局長命。督飭書記會計庶務儲藏等員。掌管局內一切庶務。經理機密文件。

  第十條 醫官承局長命。整理局內衞生事宜。醫治員生疾病。兼敎衞生學課。

  第十一條 書記承副官命。經理往來文牘。並掌收發文件一切事宜。

  第十二條 會計承副官命。經理局內出入款項。

  第十三條 庶務承副官命。掌購買物品並管理雜務一切事項。

  第十四條 儲藏承副官命。掌理器械器具材料圖籍等項。

  第十五條 課長承局長命。督飭本課人員整理本課事業。

  第十六條 班長承課長命。督率班員整理本班事業。

  第十七條 審査員承班長命。督率所屬整理業務。

  第十八條 班員承長官命。執行本班業務。

  第十九條 校長承局長命。主持敎育。整理校內一切事務。

  第二十條 監學承校長命。有稽核功課維持學生風紀之責。

  第二十一條 主任敎員承校長命。有主持各本科學術敎育之責。

  第二十二條 敎員承校長命。並商主任敎員擔任敎授一切學術。

  第二十三條 助敎承主任敎員命。分任應授學術。

  第二十四條 司事承長官命。辦理應服事務。

  第二十五條 司書承長官命。掌司繕寫謄錄等事。

  第二十六條 各省測量局局長以下各員。由本省局長遴選相當人員。呈請參謀本部加給委任。

  第二十七條 各省測量局。由局長商承該省總參謀。按照參謀本部規定測量進行計畫。編定每年應需經費數目。呈候參謀本部核准遵奉施行。

  第二十八條 每年經費。由局長編製預算淸册。呈請本省都督。籌撥的款。並咨明參謀本部。以便稽核統計。

  第二十九條 各省測量局經費預算主任規定如左。

  一、局中事務用費及薪俸等項。由副官主任預算。

  二、各課內外業用費。由各課長主任預算。

  三、測量學校經費。由校長主任預算。

  此項預算淸册。應於上年八月內。送至參謀本部核辦。

  第三十條 各省測量局。遇有請示本省都督之件。由局長商承本省總參謀呈請。其請示參謀本部之件。一律由第六局轉呈。

  第三十一條 各省測量局辦事成績。每年報吿參謀本部及本省都督一次。其報吿參謀本部一份。限翌年三月內送到。但此項年報詳細表册。由參謀本部另定頒行。

  第三十二條 各省測量局服務細則。由局長按照參謀本部頒行各省測量局編制大綱擬訂。呈送參謀本部候核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編制大綱。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各省局長敍出情由。呈請參謀本部核議酌改。呈明大總統批准施行。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編制大綱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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