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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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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訊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司法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6日
1912年3月6日
公布於臨時政府公報三月八日第三十二號

案奉大總統令開。

近世文化日進。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遞嬗。昔之以威嚇報復爲幟志者。今也則異。刑罰之目的。在維持國權。保護公安。人民之觸犯法紀。由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觸而起。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非快私人報復之私。亦非以示懲創。使後來相戒。蓋非此不足以保持國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罰之之程度。以足調劑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之平爲準。苛暴殘酷。義無取焉。

前清起自革昧之族政以賄成視吾民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興實業衰息生民大業及其罹刑法網也則又從而鍛煉周納以成其獄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虜不察獎殺勛殘殺人俞多者立膚上考超遷以去轉相師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試一檢滿清史館之所紀。其所謂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迹淚痕所染成也。本總統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國難二十餘載。對於亡清虐政曾聲其罪狀布告中外人士。而於刑訊一端尤深惡痛絕中夜以思情逾剝膚。今者光復大業卒告成功。五族一家。聲威遠及。亟當肅清吏治休養民生蕩滌煩苛咸與更始。

爲此令仰該部。轉飭所屬。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槪不准刑訊。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不當偏重口供。其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燬。仍不時派員巡視。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復萌。重煽亡淸遺毒者。除褫奪官職外。付所司治以應得之罪。

吁人權神聖豈容弁髦刑期無刑古有明訓布告所司威喻此意

此令等因到部

奉此

查刑訊一端乃滿清之苛政傷心慘目莫此為甚今當民國成立若不亟行滌除咸與維新不足以副大總統提倡人道注重民生之至意。為此咨請貴部督轉飭所屬府廳州縣行政司法各官吏。嗣後不論何種案件一概不准刑訊。凡鞫獄應視證據之充實不宜偏重口供。其從前一切不法刑具悉令焚燬。如有不肖官吏日久玩生。經本部所派視察官或該管上司查出禀報核實時。除褫奪官職外付所司治以應得之罪布告所屬一體遵照。此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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