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儉齋集/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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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儉齋集
卷之二十九
作者:金楺
卷三十

雜著[编辑]

海對[编辑]

或問曰流水歸海。不舍晝夜。而未甞盈何哉。曰陰陽相資而有時相勝。夫水者陰也。陰制於陽。火者陽也。陽以燥之。夫見制而爲所燥。是故海莫得以盈焉。曰火之制水則然矣。敢問海者水而已。尙安有火而燥乎。曰陽涵於陰。陰涵於陽者。天之理也。外暗而內明者。水之體也。外暗者陰也。內明者陽也。陽居乎內而潛消乎其外。是故水之聚也無時止。而火之燥也亦無時已。其所以聚而燥之也適相齊。是故不見其盈而亦不見其虗者海也。曰然則海有時而溢焉者何哉。曰陰盛者勝陽。陽盛者勝陰。陰陽齊者其氣和。今陽火之力。不能制陰。而陰水之氣。乃反乘陽。於是乎水滋多而火衰少焉則海爲之溢矣。曰朱夫子於屈子天問之對。曷不明析。而子之說反有詳於夫子者何哉。曰夫子之言。非不已明。而顧人之不察焉耳。盖其所謂如沃焦釜無有遺餘者。苟卽此而詳味也。亦可見愚言之有由原也。曰柳子之言何如。曰是其雖若可喜。然實出於佛氏輪回之餘義。而非天理之當然。非理之言。君子所不取也。

雜說丁亥[编辑]

孟子曰人皆可以爲堯舜。孔子曰惟上智與下愚不移。孟子之言。天命之性也。孔子之言。氣質之性也。天命之性。固無上智下愚之別。而氣質之性則不能無上智下愚之分焉。上智之不移者。高明之至而更無可增益也。不加毫末。萬善足焉者也。下愚之不移者。昏蔽之極而不可以開發也。堯舜與居。不能化而入者也。昔象之至不仁。天理人情殆無餘存。其爲下愚也必矣。然而舜與居而化之。蒸蒸又不格姦者何也。盖方象之往入舜宮也。見其在床琴而曰欝陶思君爾忸怩。夫忸怩也者。卽羞惡之心而天理之發也。比如積陰之下。一陽之初動。擴而充之則舜與象初無異也。此舜之所以因而化之。終至於不格姦者也。苟使象也無此忸怩之心。則舜雖善化。曷從而乘其隙乎。始知所謂下愚者非桀紂。不足以當之。而雖傲如象。亦可化而移也。孟子所謂人皆可以爲堯舜者。豈不益信矣乎。嗚呼。今之人不恥不義。甘於下愚。其亦象之罪人也夫。

逐瘧文[编辑]

曰有火神。龍頭虎尾。聲如雷奅。燔天燒地。日食瘧鬼。朝暮八千。囓骨茹肉。血流波殷。一瞬八荒。攫挐罔遺。繄惟北溟。水帝攸釐。洪波萬里。其深千尺。玆爲汝壤。可游可託。汝其往卽。莫淹晷刻。倘或少遅。靈神汝攫。

詰窮文[编辑]

金子居京師游學。旣不能自存以食。於是離父母遠兄弟。隨厥妻兄。落于利川。旣而朋友踈絶。臧獲背叛。出門而鄕隣笑。入厨而炊烟斷。踽踽凉凉。莫適厥向。愀然不樂。立于其門。噀水于東。洒糈于空。以禳窮鬼而告之曰。天下之人。非萬非百。子獨我虐。我西而子亦西。我北而子亦北。以使我走于四方。轉乎溝壑而後已。吾何讐于子。子之困我。至此極哉。今日與子約。盡率其類。遷之胡越。子不去者。吾將吐胸馳舌。瀝我腔血。上訴皇天。下告后地。轢子之首。磔子之體。以與猰㺄猛獸。無使易種于玆土。請聞子計。計將安决。伏以聽之。若有應者。言自膏肓。似笑似泣。始微終大。曰吾有何負。子言若是。今子妻不織而未甞一日寒。躬不耕而未甞一日饑。今年二十三矣。若過四五晝夜。又添一齒。身安子逸。以至于玆。不謂我德。反謫我爲。子若有說。願畢其辭。金子羸病欲絶。又困飢寒。聚氣會神。三息而後言曰痛哉。子之不明甚矣。子之瞞人酷矣。吾甞泛觀博𭔙。徵乎世間。恣淫縱慾。反自祗福。列騎乘軒。重樓䟽堂。衣不重縑不以服。食不重味不以甞。今我學必求古。言必於當。智殫慮耗。僅全厥軀。冬溫而隨朝陽。年豊而拾菜蘘。心已戚矣。計已竭矣。固知死無日矣。今欲談吾之窮狀。雖渴東海之水以注硯。盡中山之兔以爲筆。幷淵雲之文。極儀秦之說。猶未足以道萬一也。今我家有尺婢。慢頑鈍愚。十言而幸一聽。九呼而幸一應。丐薪乞米。以供朝暮。天且嚴寒。愁怨滿肚。反唇却立。莫肯爨焫。哀喩憐乞。始乃得食。朝餐於午。夕飡於戍。對食無塩。擧箸太息。尙甘如蜜。夜則大兒呼寒。小兒啼飢。徹宵呱呱。右循左拊。坐以待曦。雖有圖南之睡。奚暇施哉。荊妻在側。中夜而起。潛嗟永歎。繼之以泣。搔首揮涕。悲怨有息。悽辭苦語。切人肌骨。人生到此。天道奚詰。流落他鄕。歲律已暮。思歸一念。如水滔滔。出無車馬。身如累囚。天不可階。地不可穴。四海茫茫。而我窮厄。衆人嘻嘻。而我悲泣。黃虞世遠。尙安所適。言未訖。窮鬼抵掌大笑。奮臂高聲曰。子之窮固矣。世人拘拘。子獨决决。世人諓諓。子獨諤諤。直性狷中。不知俯仰。瞀時昧趍。好觸機網。以此擧動。何往不窮。乃不反求。而徒他咎。易曰習坎心亨。傳曰窮則必反。今子年方富學方究。抑安知回泣爲笑。轉否爲泰。異日遭時。濟于當世。澤被萬民。名揚竹帛。稱于後人。光乎宗族者。其不由乎我耶。凡人之情。逸則淫。淫則亡。子若有聞。請勉于道。毋或我怒。金子聞言心忸。默爾長思曰。是在我是在我。擧手而謝。延之上座。

宗姪默名字說默後改名泰魯[编辑]

宗兄直卿氏旣冠其子。名之曰默。字曰子聲。命余演其說而祝之。曰默乎。默乎默。其將謂啽啽乎。聲乎聲。其將謂𧦦𧦦乎。聲乎默。人將汝聒也。默乎聲。人將汝惑也。默乎。時乎默而默也。汝無以聲。時乎聲而聲也。汝毋以默。仁義之存而名譽之章。章也非聲。存也非默。默乎。吾知汝默之爲聲。

宗兄直卿夢中詩話[编辑]

今日直卿過余言。甞於夢中得詩云月白驪江夜。霜淸楓葉秋。酒酣掉舟去。水鳥飛沙洲。音韵淸妍。殆非平日所及。但不知其意云何。余亦於頃年夢作一絶云山勢無雕琢。川流自在淸。太極元無事。乾坤一㨾平。亦不自知爲何等語。聊此並錄之。

示兒輩[编辑]

學者須是立志。

如飢之欲食。如渴之欲飮。如救火如追亡。

不要等待。

須是耐煩耐辛苦。

雖有聦明之資。必須做遅鈍工夫始得。

工夫要趲。期限要寬。

嚴立功程。寬着意思。

如處燒屋之下。如坐漏船之中。

便須剛决向前。若半靑半黃。非惟無益。

不帶性氣底人。爲僧不成。做道不了。

常如烈火在身。有不可犯之色。

莫令頃刻悠悠憒憒。

右十二條。皆朱夫子說。以夫子之聦明睿聖。其於此事。宜若優游而取之者。而今其言常若汲汲然猶恐不及。况夫魯質鈍根。其可頃刻自嫚乎。兒子輩懶惰尤甚。故書此以警之。

記夢[编辑]

己丑十二月十四日夜。夢至一處。李參奉大哉先在焉。似是其鄕村。瓦屋十餘間已故弊。村隣亦數十家。余下馬門內。未上堂。李出迎于庭。爲言此處可卜居。余遂與李出門審視之。其地跨高原而面勢平廣。潮水逶迤從山脚間入。滙于其前。李言魚蟹甚饒。奇石錯立。左右頗有遊觀之勝。屋前數十步武。以鍊石築臺數級。四面正方。上可坐四五十人。言是名御風臺。似若是貴介子所爲。臺臨陂陀。岸下多水田。大泉自岸底湧出注田。乃村人所朝夕汲取者。余曰井泉稍遠可欠。李曰然。然若作屋臺側則不遠矣。余問是誰有。李曰此村人所有。價亦廉。不至難圖。余聞而樂之。約與結社。談間窓外鷄動。遂欠伸而覺。意甚悵然。盖余歸田之意發於夢寐者如此。而窮不能辨。可歎也已。

書與取兒赴金泉任所[编辑]

坐立拜跪。恭遜端重。

與人語。切勿喧爭。亦復愼言是非。道內守宰政治得失。切勿妄道。

近地稱以儒生出入官居者。一切遜辭勿接。

雜色人善言財利者。一切遠之。

淸愼勤。

忍之一字。衆竗之門。當官處事。尤是先務。書曰必有忍乃有濟。此處事之本也。諺有之。曰忍事敵灾星。少陵詩曰忍過事堪喜。此皆切於事理。非空言也。王沂公甞說喫得三斗釅醋。方做宰相。盖言忍受得事也。先儒語。

家約乙卯後寓居利川時[编辑]

此書分內外二篇。內篇所論。自有朱文公小學家禮等書存。故今皆粗撮其槩。使知趣向而已。外篇所論。雖頗以意益損。然亦略爲條列。欲使爲下者。先有定志而知所勸戒。然後庶無罔民之譏矣。其中或有小大不侔。輕重不比者。盖有其意。覽者詳之。大抵此書者。特窮居田野。與一家約耳。固不可以完備無缺論也。

提綱[编辑]

惟我上帝。降玆萬姓。形之旣立。乃命厥性。曰仁曰義。曰禮曰知。無賢不肖。初罔不備。

孩提愛親。天性之端。遂及長矣。鮮克有完。

聖乃斯惻。牖蒙與晦。指方示極。拔之於昧。國有君師。立此校學。伊厥在家。父兄之責。

牖令奈何。率性而已。率性之道。恭蹈倫彜。子孝於父。父慈其子。敬以奉兄。撫弟曰愛。男和于外。女順在內。事長率下。莫忠恕大。

在彼下民。貴勤農蠶。或者無産。不恒厥心。必先以逸。後束以度。故玆刑賞。作理民具。旣公旣信。乃勸乃懼。凡此數者。罔非天則。一念之幾。善敗分域。小子戒哉。敬修爾職。罔念于玆。喪厥明德。

嗟余無似。行不逮言。若身抱疾。忸于乾坤。惟家之人。尙亦我憐。共率于是。莫益其𠎝。

內篇[编辑]

諭妻[编辑]

女子之職。在於饋食織紝之間而已。所理不過乎閨門之內。所敎不過乎臧獲之徒。是以其爲道也。靜正貞一。孝於舅姑。順於夫子。睦於宗族。慈於子婦。溫於奴僕。亦不敢以富貴加於夫。非禮見於人。

婉其言語。怡其顔色。以事舅姑。必遵于禮。下其聲氣。盡其心志。以事夫子。必歸于正。待宗族以睦必有別。撫子婦以慈必有敎。御奴僕以溫必有義。

工乎飮食而主於適口。勤乎衣服而止於完潔。

家雖貧。只宜安分守義。不爲非理之事。不取非理之財。誠令爲非理之事。取非理之財。以肥其身。是辱父母之遺體。辱父母之遺體而且不辭也。雖忘身失義。亦有所不憚者矣。

余家貧名於知舊間。平生未甞敢爲苟得計。至於紙筆輩欲向人求乞。必先心忸面赤。有不可強者。甞喜我曾王父贈承旨公。窮居食貧。炊烟屢斷。曾王母權夫人請曰食絶矣奈何。公笑曰然。此正吾分也。外內泊如。未甞有怨苦語。此子孫所當守而勿失者也。

大抵男子之道。貴於和而有義。女子之道。貴於順而能正。余常以爲男子居外主嚴威。女子居內主慈良。爲其下者。畏於外而有所矜勵。懷於內而有所依恃。則家道立矣。

敎子[编辑]

凡爲子弟之職。在於灑掃應對昬定晨省之間。事父母必以養志爲先。事兄必以克敬爲貴。

父母有過。必下氣怡顔。從容開陳。使不陷於不義。亦不敢拂戾觸忤以傷其志。

師之所敎。溫恭以受。勤苦以習。不尙輕薄之行。以貽父母辱。惟勤問學。揚名於世。以顯父母。使人稱曰賢哉夫夫。宜其有此子也。爲父母榮矣。使人嗟曰唉哉夫夫。何以有是子。其爲父母辱何如哉。

我國不先德行而尙文藝。貴科目而不喜問學。父之所以責子。兄之所以勖弟。且不出此。夫四子六經聖賢之遺訓。誠讀是以應擧。有何不可者。惟爲讀書時。玩義之心短而求利之心長。故卒至乎無聞。而倖窃科第。致身卿相而不之恥。世道之汚。固其理也。子弟雖不免業擧子。必以問學爲主。科目爲後。庶不喪其志耳。

子弟之憂。莫大於怠惰不能作。是以少雖有志。老而無成。卒與流俗人。同鞭扑而歸于一轍。豈不懼乎哉。酒令人昏。色令人惰。喪德之具。蔑踰於斯。愼之若油。恐其或汚。戒之猶水。恐其或溺。

凡爲子弟者。八歲始讀小學以立敬。次大學以致知。次語孟以體古聖賢之言行。次中庸以究義理之精微。次詩傳以樂其善懲其惡。次書春秋以觀帝王君臣之盛。聖人斧鉞之嚴。次周易以極其天理之妙。造化之神。千差萬殊。與天地同其大。然後擧而措諸經史子書之類。以正其駁而擇其粹。庶無本末顚倒之憂矣。

嗚呼。男子之職盖大矣。能學則吾方寸之心。便與天地同其大。不能學則吾最靈乎萬物者。終與禽獸同其趨。其可不念乎。顔淵曰舜何人哉。予何人哉。爲男子者。不可一日不存此志。

訓僕[编辑]

夫奴僕之任。不出乎負薪汲水。耕耜機梭之間。事長以忠不敢欺。服其勞不敢怨。治其事不敢怠。男僕治中門之外。女僕治中門之內惟謹。

男僕入中門之內。必冠帶而後敢行。女僕出中門之外。衣不袒裼。

家長之命。恪謹奉行。行卽復之。

垣墻有毁。必以時葺。以防盜賊。秣牛馬愛護勿致傷。凡爲奴僕者。同役於一家之內。則便有兄弟之義。自相敬愛。不可詰怒闘爭。

女僕掌飮食。必尙精潔。男僕掌農田。必尙勤力。夫農衣食之本。一失其道。永歲窮苦。或至於飢餓以死。此豈事長以忠之道哉。

余甞思之。方夏而熱。飮食無淸凉之味。肢體有薄火之苦。而金石爲之焦。草木爲之焚。此非人所堪者。豈不爲汝惻然長慮。然玆實天下之人所同苦者。汝曹雖無爲上役。安往而得免乎此。若畏此而廢田耔。亦非奉天之道也。

凡我所言。皆奴僕當然之職分。不是勞苦汝也。昔周公盡心王室。成王賜以天子之樂。程子論之。以爲周公所爲。盡其臣子之職而已。有何可賞。爲人下者。不可以不知此義。

盖爲奴僕之道。貴在忠謹不欺。爲家長者固宜愛奴僕如子。而亦不可以無威。爲奴僕者固宜事家長如父。而亦不可以無禮矣。

外篇[编辑]

貨財貨財莫大於農桑。故此篇專論農桑。而至於五牸六畜之類。亦不暇及。[编辑]

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夫有國者。不可以不富民而敎。有家者亦未有困苦其下而能諭於義者也。故略條貨財之制如左而主於儉云爾。

一。凡糓十五斗爲一碩。俗以二十斗謂全石。十升爲一斗。十合爲一升。一撮以手掬取曰撮。爲一合。凡布織之総名。三十五尺爲一疋。十寸爲一尺。四十經爲一升。內外各四十經。

一。天下之財。本於農桑。一失其道。永歲窮苦。勤之雖在乎下。亦在乎在上者使之以時。勸之以方耳。

一。勤農者有賞。惰農者有罰。

一。農月約奴僕爲一隊。揀其中曉事者一人爲管者。凡關農事者皆任之。若奴僕多者。分爲兩隊。每隊置一管者。待秋收以土地沃塉。計其所出。不相等者罪在管者。善者賞加他人一等。

一。奴僕不聽管者言者有罪。有不昬農者。管者卽告于上。以爲責勵之地。或不昬而用情不告者。管者同其罪。

一。不昬農而三爲管者告者。秋來賞罰時。以惰農論。

一。奴僕有能斥荒墾廢三畒。畒長五十尺廣一尺五寸爲準。以上者。計其畒以賞。其年有罪。宥中罰以下。以償其勞。二畒以下者。其年許免下罰而無賞。

一。蠶桑固衣之本。然常與農月値。必有分力之憂。只可量力爲之。俾無傷於農。

一。公家賦役。必卽量備。先民而納。以盡爲下之道。

一。用財必須量入爲出。不使匱乏。豈可使奴僕終身勤力而反受飢餓乎。

一。衣服飮食。主於適體適口而已。無有傷本事末之弊。

一。衣服不可尙侈。男子不表紬。女子不裏帛。嫁女及外甥不在此限。但不可以大綃爲裝。

一。男子夏不苧布。冬不毛裘。

一。奴僕衣服。必令完緻。不至弊缺。盖在上者雖主乎儉。而常患於易侈。在下者雖欲不儉。而尙患於易陋也。其或衣僭者。自有邦法在焉。

一。奴僕衣服供奉。不可一毫視上。雖外居奴僕輩。一有僭越必有罪。

一。飮食之供。葅漿羹飯之外。只以菜二器肉壹器爲常。庶不傷本。而其於節飮食之義。亦或有得。宴饗祭祀。不在此限。

一。奴僕飮食。亦須加意檢督。食必有一饌可也。塩漿不在此數。

一。男子日食米一升四合。女子日食一升。自春三月至秋七月。男子日食二升。女子日食一升四合。

一。男僕日食米二升。女僕日食一升。東作至秋成。男加一升。女加九合。凡有疾病。又加三分之一。

一。家中不可蓄畫器金銀器等華靡之類。

一。別出布糓。使一人掌之。以息其貨。以爲親戚隣里喪㛰奴僕揜葬之需。及紙硏筆墨書冊之資。此條當更加調畫。推而大之。以與里人同之。

一。息貨雖爲喪㛰紙硏筆墨書冊設。慮易侵染。招怨鄕曲。宜必以喪㛰爲重。若所贏羡不優者。不敢遽買書冊等物。

一。喪葬賻賵。婚需同。同宗之親。大功七升布三疋。小功七升布二疋。緦七升布一疋。異姓之親。小功緦七升布二疋。隣里賻朋友同。七升布一疋。若常漢以五升布一疋。或米二斗。使奴僕相遺。

一。奴僕服勞久。三十五年以上者。揜葬與七升布四疋。二十五年以上者與三疋。十五年以上者與二疋。五年以上者與一疋。一年以上者與五升布一疋。

一。以別糓所息。貿儲板材。以爲不時之需。又貿薄板。爲奴僕有勞者送終之用。

賞罰[编辑]

荀卿子曰治之經。禮與刑。故夫民不可以逸其身而不之敎。賞者所以勸也。罰者所以懲也。此有國有家者所不可無者也。故略條賞罰之制如左。而主於愼云爾。

一。上賞糓七碩。中賞糓三碩。下賞糓十五斗。上罰杖大如拇指者爲杖。七十。中罰杖三十。下罰笞小如子指尖者爲笞。十五。若捶脛者笞二十。

一。賞罰者固所以敎民。而亦在乎在上者身率而道之耳。

一。奴僕終年勤農。以供其上。而身無尺寸之用。甚非體下之道。十口之家。得糓五十碩自十口以上以下。幷以次量矣。以上者。待秋收然後各賜奴僕租十斗。聽其自用。管農者加賜十斗。

一。秋收盡。以九月十月間。爲卜良日。出米辦酒食。以與奴僕一日暇。許其遊戱。如有隣里願同者聽之。各以其食來會。以舒其終年勞苦之情。庶幾殷蜡縱民之遺意也。

一。行商得利四倍以上者與一倍。藥材及木花不在此例。

一。奴僕救上於患難之際者。如水火盜賊之類。用上賞。

一。告逃奴僕者用中賞。逃者罪重。賞亦加數。

一。能出力追捕盜賊者用中賞。

一。奴僕勤農者用下賞。

一。奴僕斥荒開廢者。每三畒用下賞。

一。奴僕年六十以上者。非事關犯上。聽免上罰。年十五以下者。免中罰以上。

一。奴僕反上橫恣者用上罰。三反上者。臨時量罪制刑。

一。奴僕視上陷於難而不之救者。用上罰。

一。怨上不忠者用上罰。

一。不孝父母。不愛兄弟者用上罰。同儕不睦。亦以不愛兄弟論。○奴僕居父母及主人喪。百日內食肉行奸者同。

一。管農不善者用上罰。不至甚者用中罰。幷减所賜租半。

一。奴僕逃者。其同儕或有與知而故爲揜諱。及知其逃隱處而不卽發告者。各以其罪罪之。獲逃奴必先究問。

一。執杖用情者。各以其罪罪之。

一。不守家長節度者罪。隨其事之輕重以用罰。下二條同。

一。敢漏洩家中事與言者罪。雖如布糓多寡。衣食美惡等小事。亦忌出於門棫。

一。淫詐亂家法者罪。

一。造言惑衆者用中罰。

一。行盜賊者用中罰。盜祭用及農月播種者加數。○所盜大者有國法。故止以中罰論。

一。欺瞞上者用中罰。

一。廢閣家長命者用中罰。

一。衣服僭上者用中罰。

一。侵虐閭里者用中罰。

一。奴僕得暇。歸不如期者用中罰。若有疾病喪憂衆所共知者許免。

一。惰農者用中罰。减所賜租半。

一。不昬農而爲管者所告。與登時卽發者用下罰。

一。農月奴僕不聽管者言者用下罰。

一。係關農事外。非家長命而自行己志者用下罰。如借人牛馬。假事於人之類。

一。怠慢不事事者用下罰。

一。掌牛馬秣之不善者用下罰。至斃者用中罰。付價令買牛馬若前者。

一。奴僕每五日遞掌灑埽。不職者加役五日。用下罰。

一。奴僕毁傷家舍墻垣及園中樹木者。用下罰。

一。掌飮食不潔者用下罰。

一。汚穢庭園者用下罰。

一。同儕詰闘者用下罰。

一。奉上不謹而非其情者。用下罰以警之。

一。妻子不守家長節度者。當別有處。

一。一人犯兩罪以上者。以重罪作本罰後。每罪各加五度。如一時犯下罰三者。笞二十五度之類。

龍潭諭儒生文[编辑]

南中號稱文士之邦。而惟我龍潭一邑。僻處窮峽。士不知學。雖於科塲之業。尙患魯莾。赴擧者亦鮮矣。况進於此而知有聖賢之學乎。余甚媿之。天之降才。豈有豊嗇。惟奮發自強者。能有成耳。縣令新到此邑。欲與諸生共加砥勵。庶幾有丕變之益。未知諸生能不鄙夷我而樂與之勉乎。諸生如有有意於斯學者。其以名聞。縣令雖無所知曉。將親加奬導焉。其欲爲擧子業者。亦爲之程課而勸之。願勿以縣令之言不足動心。而努力不怠。千萬至祝。

果川諭境民帖文[编辑]

縣監自到任之後。非不欲十分勉勵。務除宿弊。而才力有所不逮。耳目有所不周。將何以曲軫民隱而使閭里無愁歎之聲乎。官吏之出入村間。討責酒食。或托以扶助。生懲米糓。面主人之憑籍官牌。留連作弊之患。難保必無。而小民畏忌官人。雖有寃狀。不能自告。可勝痛哉。各面風憲。旣皆士夫。爲任且重。想必有目擊而痛心者。其各隨卽牒報。以爲嚴治痛斷之地。

高陽諭境內士民帖文辛巳[编辑]

郡守待罪此土已八月矣。窃觀此土民無恒産。窳陋自度。勢固然也。若其文敎之不興尤甚焉。則諸君子之恥也。噫此土逼近京城。無四十里。其視遐遠之鄕。宜有別焉。而考其志業所就。反不如漢以南千里之外何也。今郡守窃不自量。欲與諸君子發憤振作。共興鄒魯之風。而迷不知其所由。仰諸君子矜而導之。相與公擇子弟中可敎者。以其名來。郡守將別有以待之。且得身勸之學。

延安條諭境內士民帖文丁亥[编辑]

縣監到任屬耳。性且不敏。尙不知此邑風俗之美惡何如。而第聞京外物論。皆以延安爲互鄕。嗚呼。何以得此聲於人哉。本縣去王都密邇。風化所被。異於遐外。况先正遺風。猶有存者。邑中士大夫力學修躬。好文向義者。比比有之。則以我觀之。風俗之美。莫吾邑若也。而京外物論之如此。此盖未諳實狀而言也。抑無乃邑中諸君子萬一有自取者乎。如有一毫自取者則不亦可羞之甚乎。天之降衷。本無古今彼此之異。而乃反汩於俗務。誘於利慾。喪其良心。惰其身體。不自振勵。甘於暴棄。則甚非所望於諸君子者也。諸君子於此其可不惕然反顧。思所以丕變。使京外物論翕然稱之曰君子之鄕乎。孔子曰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聖人豈欺我哉。苟有其實。人之知之捷於影響。諸君子其莫曰吾雖自修於家。外人何從而知之也。夫無知下民。係於鄕之士大夫。士大夫能躬卛以正則下民之俗。自歸於正。切願諸君子詳以此意曉諭民間。以爲激勵之地。今擧大綱於後。尊位里任等。坊坊曲曲詳細知委。着實擧行幸甚。

一。勿論上下男女。其有孝於親弟於兄。順於家長。特異表著者。據實枚報。以爲轉報營門之地事。

一。其有不孝不悌不順者及好利闘爭。盜竊村間。打傷人物。奸欺官家。淫亂敗俗。不率敎令。恃其豪強。侵轢小民者。亦爲枚報。以爲依法勘處之地事。

一。各管中如有年少聦敏可以勸學者。錄其名以報。每管或每里。量其遠近大小。擇可爲師表者一人。名曰師長。聚而敎之。以成其才。縣監從當親自考試。或製述或講誦。居首者各別用賞事。

一。此外惟在諸人。推而廣之。要以厚風俗爲主事。

谷山諭境民帖文[编辑]

向者以敦尙行義之意。風告境內矣。似聞吾邑有陋風不可不變者。盖古禮初喪。主人之家三日不擧火。親舊鄕黨爲糜粥以勸之。及其葬也。親舊鄕黨相顧助。至於大小祥則孝子之心。追慕號擗。無異於初喪。故親舊鄕黨又往吊慰焉。此乃人倫喪紀之大節也。如此則爲人。不如此則不得爲人矣。此土之閭閻民庶。凡於初喪及葬時大小祥時。無遺老少貴賤。鄕黨畢集。喪家皆盛備酒食肴饌以待之。醉飽狼籍。喧笑競起。少有不足則相與非議而擯斥之。故雖心知其不義而不敢不從俗。或至於敗家者亦有之云。豈非大可駭異者乎。哭擗罔極之中。具酒食以待賓客。則在主人爲忘哀。未暇哀人之喪而意在於討酒食。則在賓客爲蔑禮。忘哀蔑禮。何以爲人。程子居喪待人以酒肉爲大不可。况初喪與大小祥乎。窃想吾邑士大夫必有憫然於心中者。而特因循謬習。莫之禁變也。誠願自今以後。大小民人。痛革此風。喪家盡誠於喪祭。鄕黨親舊悉心於救助。使陋風丕變。禮俗興行幸甚。如是告諭之後。喪家以酒食待人。賓客討酒食於喪家者。當繩之以法。風憲里任一一馳報官門。其或隱匿不報。因事發覺。則風憲里任難免重罪。此意知悉。

水原條諭境民帖文乙未[编辑]

本府雖在王城至近之地。而愚下之民。踈於法禮。多有無知而妄作者。故謹玆下帖曉示。噫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而今也或有子母相訴者。易得者田地。難得者兄弟。而今也或有至親爭訟者。古者老者安之而今則凌長之習日滋。古者耕者讓畔而今則侵奪之訟日起。其他尊卑之等。喪祭之禮。隣里相救之義。親舊相恤之風。殆至蔑蔑無聞。此非徒不肖。如當職者濫叨字牧之任。無以宣揚風化。牖民於道也。亦由我境內士大夫不肯推其躬行之餘。以及於人也。至於闘敺將死。投狀告急者。一日之內。多則五六。少不下三四。風俗之不美。何至此哉。此盖愚民未諳國法而輕於自犯也。今抄國典中若干條。錄於下方。願自今相與勉戒懲勵。嘉其善而矜其不能。雖或有不卽悛改者。切勿怒氣相加。雖或有昏迷不曉者。切勿以侮心相待。喣濡漸磨。丕變弊習。而其有強戾不率者。該面風憲亦卽從公馳報。以爲量輕重論處之地。

孝子。悌弟。順婦。烈女。學行出衆。信義表著。

右六等人。從實具報褒奬者。

不孝。不悌。悖於夫。不順舅姑。以少凌長。以卑蔑尊。盜竊。闘傷。淫亂。侵虐良民。

右十等人。從實具報論罪者。

此外各里中。如有年十三至二十。聦敏可敎者。列名牒報。則當邀致親試。仍別加勸課。俾令成材。

一。弑父母弑夫者。凌遅處斬。妻子爲孥。家産籍沒。

一。殺人者代殺。

一。闘敺人者笞三十。折傷者杖一百。拔髮方寸以上者笞五十。血從耳目口出者及以穢物汚人頭面者杖八十。以穢物灌人口耳者杖一百。

一。折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破人陰陽瞎人兩目及斷舌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常漢以非理敺打士族者。全家徙邊。

一。和奸者杖八十。刁奸者杖一百。強奸者絞。

一。奸十二歲以下幼女者。雖和以強奸論。

一。強盜未得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一。盜牛馬驢騾猪羊鵝鴨鷄犬者。幷計贓論。盜官物者加二等。

一。無故夜入人家者杖八十。

一。殺人正犯人家。打破家舍。搶奪財産者。論以強盜之律。幷卽推還。

一。家長擅殺奴婢者。杖六十徒一年。

一。家長擅殺雇工者絞。

一。有妻娶妻者杖九十離異。

一。逐壻嫁女者杖一百。斷付前夫。

一。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女爲妻妾者絞。

一。僞造制書。僞造印信。僞造號牌者斬。

一。僞造宰相書簡者。邊遠定配。

一。僞造文書爭訟者。全家徙邊。

一。投匿名書者絞。見者不卽燒火。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

一。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誣告者絞。

一。告親戚者。各以親踈考律論罪。

一。罵人者笞一十。

一。奴婢罵家長者絞。

一。子孫罵父母祖父母者死。

一。子孫敺祖父母父母。妻敺夫。奴婢敺家長者死。

一。因事放火。燒自己家舍者。杖一百。延及他家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發掘人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見屍者絞。

一。毁人神主者杖九十。

一。毁人碑碣石獸者杖八十。

一。私造斛斗秤尺不平者杖六十。

一。濫收私債者杖八十。

一。漏籍者。勿論士族常漢。全家徙邊。

一。豪強品官武斷鄕曲。凌虐百姓者。全家徙邊。

一。私奴婢欲叛其主。以他人爲父母。錄於戶籍中。或換易其父母者。全家徙邊。

一。同生兄弟三寸叔姪四寸兄弟之間。無故起訟。奸詐現著者。啓聞科罪。

一。田地家舍買賣。限十五日勿改。並於百日內呈官立案。牛馬則限五日勿改。

一。海澤山野陳荒處。立案三年之內。不得畊墾。則不得與三年後起耕者爭訟。

九峯書院院䂓[编辑]

一。勿論長幼。勿問門地。其專心讀書。飭躬修行者。院儒僉會。必滿十員取其圈點。然後許入。生員進士則雖不滿員。僉議許入。凡初入院者。必使先讀院䂓。

一。其有素行不美者。切勿許入。而已入者則黜籍。其悔悟悛改。端的無疑者。又勿以舊愆枳之。

一。擇院儒中年長有識。衆所推重者一人爲齋長。齋會時推定。又擇一人爲有司。又擇年少有志業二人爲掌議。又擇年少二人爲色掌。有司以下皆備三望。受差于院長。凡院中議論。掌議色掌議于齋長而主之。錢糓什物僕隷等事。有司掌之。又擇中齋二人爲下有司。什物出納。章甫供饋等事掌之。

一。凡院中錢糓什物。皆有記籍。交付于代者。其有不善者論罰。

一。每月朔望。諸生具巾頭巾團領詣廟。開中門焚香齋長焚香。無則有司。無則掌議或色掌。並無則齋中年長者焚香。再拜。雖非朔望。自外初到或自院歸家則再拜。但不開門不焚香。

一。每日晨起。各自整疊寢具。少者執帚掃堂。齋直掃庭。盥洗正衣冠常服。早詣廟庭再拜不開門訖。歸齋東西序齒立。行相揖禮。如値可爲師表者到院。便須以師禮相處。坐定通讀九容九思白鹿洞䂓及院䂓。

一。朱夫子白鹿洞䂓敬齋箴及禮記九容九思。凈寫揭壁。以資瞻誦。

一。非聖賢之書性理之說。毋得披讀于齋室。史學則許令披覽。欲做科工者。習于門外書堂。

一。常時居處。正衣服冠帶。拱手危坐。如見尊長。毋得脫巾解襪箕踞放倒。以喪威儀。毋得着華美近奢之服。毋苟求甘美便口之饌。凡几案書冊筆硯之屬。毋得亂置。

一。毋得書窓戶壁上。毋得唾洟房壁。毋得便旋汚穢近齋之處。

一。食時長幼齒坐。常以食無求飽爲心。

一。居處飮食。必推讓長者。毋或自擇便美。

一。年長十歲以上。出入必起。

一。讀書必端坐對案。專心敬讀。毋或胡思亂想顧眄嘻笑。

一。間或消搖于外。發舒精神。亦必行步安詳。出入有儀。

一。朋友和敬。義理相講。過失相䂓。切無諧謔侮慢。

一。持身則必以九容自律。操心則必以九思自治。

一。不得黨附朝論。不得刺議官政。不得論人過惡。不得評說女色。

一。書不得出。色不得入。酒不得釀。刑不得用。刑謂以私怒打人之類。若係院事當罰者勿論。博奕等雜戱。亦不得設。

一。春秋釋菜時。齋任及諸生托故不參者黜座。有衆所共知緊故。具單來呈。

一。不遵院䂓。墜損儒風者削籍。

一。先生丘墓。亦在此地。其於瞻慕景仰之心。尤有所不容自已者。盖人之所以爲學。不過曰敬以致知。敬以修行。而居敬之工。先生所著心學旨訣詳之。亦宜相與熟讀。以毋失平日眷眷善誘之意。

海西鄕約[编辑]

黃海一道。素稱武鄕。文風不振。近來頗知力學攻文。彬彬可觀。此莫非栗谷先生唱之於前。玄石先生闡之於後。使有所觀感而興起故也。然閭閻小民尙多舊習。當職視印以來。見民間呈狀者。弟誣其兄。奴訴其主。視若常事。不以爲愧。間或因一微事。白地誣人以綱常之罪。此皆不曉法文。不識義理之致也。窃念人性皆善。本無賢愚。爲善則爲賢。爲惡則爲愚。豈有土風之拘哉。惟在導之而已。導之之術。莫若申明鄕約。故栗谷先生鄕約一通。略加櫽括。今玆下送焉。各邑須體此意。次次傳謄。坊坊曲曲。一一頒示。依約遵行。俾有成效。

立約凡例[编辑]

一。衆推一人爲約長。又得一人副之。輪擇可堪任事者。爲有司二員。約長副約長則無大故不遞。有司則一年相遞。

一。庶賤中擇可任者爲掌務一人。庫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務使令行有司之令。庫直掌守倉糓。掌務使令則一年相遞。庫直則三年相遞。凡一應出物。皆例减不出。

一。五家爲伍。有伍長一年相遞掌察五家內善惡之行及疾病患難。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爲敎訓。無定額無遞限。敎訓近隣庶賤之不解文不知法者。隨其比隣之多少。無定數。每朔一會。解釋約法。使詳知之。

一。爲善惡籍以記得失。有司掌之。每講信時。告于約長。僉議詢同則更爲置簿。以俟後考。

一。凡善惡之記。皆自立約後爲始。約前雖有過失。皆許令洗滌。不復論說。必仍舊不改然後。乃書于籍。惡籍則明知改過然後。於會集時僉議爻周。善籍則雖有過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奸贓汙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後。乃爻善籍而黜約。具告官治罪。黜約而悛改願入者則如初入例。

一。每年春秋。約中上下之人俱會。講約論賞罰。各持壺果隨所備。有司前期禀于約長副約長。出回文使使令傳之。遭服之人則期大功葬後。小功過十五日。緦麻過七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喪。過一月後以白衣得參。

一。凡公事。約長副約長有司主之。若非約長有司而擅斷是非者有罰。

一。推約中年齒最尊者爲尊位。或三員或四員。毋過五員。凡非會集而有大事當議者。則約長使有司議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講信時。若有可議公事。則副約長有司詣約長論處。凡賞罰必須速施者。則皆無時會議處斷。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內。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則五升。有司掌務收合。付庫直藏庫。以爲救急之資。有餘隨便生殖。待其裕足。勿更收米。

一。凡會集時。有大故不參則具單子呈于約長處。下人則呈所志。若托故不參及不告緣故者。論以犯約。

一。每於講信時。契員薦可入者。僉議可否。以爲可然後許入。可否多少。隨時斟酌。

約束[编辑]

凡契中之約有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䂓。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编辑]

德業。謂孝於父母。

孝謂實心愛親。所得甘旨。皆以奉親。承順其志。不敢違逆。常時恭敬。應對必順。不惜己財。任親之用。父母有病。憂念不弛。必求其藥。盡心救療。臨喪盡哀。守制以禮。祭祀以誠之類。

忠於國家。

忠謂盡誠事君。守職奉公。忘身許國之類。○下人則事上典以誠。不敢少有欺隱。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憚勤苦之類。

友于兄弟。

友謂同生相愛。有無相通。所得飮食。必與分食。凡事相救助。無異一身之類。

弟于長上。

謂恭敬年長者。二十歲以長則見之必拜。十歲以長則不敢爾汝之類。○下人則敬長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見士族則知與不知間必拜。言語恭遜。若騎牛馬則必下跪于路側。凡事無慢。雖非同契。待之皆當如此。

男女有禮。

謂夫妻相敬。不相闘詰。不昵狎不踈薄之類。○下人則不敢淫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則相避而行。不相親狎之類。

言必忠信。行必篤敬。懲忿窒慾。見善必行。聞過必改。睦族交隣。

謂愛族黨和隣里。有無相假貸。疾病患難。相救助之類。

敎子有方。

謂敎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遊。若與人相詰。則勿論曲直。必撻詬其子之類。

御下有法。貧守廉介。富好禮讓。不貪他物。

謂見人之物。不生毫髮欲心。路中若有遺棄之物。則必推其主而給之。

能勤事功。

謂己事他事。皆盡心用力。毋敢怠忽之類。

能踐約信。

謂契中約令。一一遵行。無敢少緩之類。

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廣施惠。能導人爲善。能䂓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集事。能解闘爭。能决是非。能居官擧職。能畏法令。能謹租賦之類。

右件德業可觀者。同契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有能行者則同契隨所聞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講信時告于約長。詢于衆得其實然後。表表特異者。報官請褒奬。其餘則書于善籍。以憑後考。

過失相䂓[编辑]

過失則謂持身不謹。事上無禮。接下無恩。不遵約令之類。

凡有大過惡者及累次論罰。終不自悛。壞敗約令者。皆告官治罪後黜契。契中人絶之。不相接話。悔過請改自新則許復入。如初入例。

大過惡。謂不孝父母者。歐打及擠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敺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凌辱敺打士族者之類。

上罰。士類則立庭議事。罷後乃止。飮食時使別坐末端以示罰。○長者則滿坐面責。○下人則笞四十。○贖則米十斗。

次上罰。士類則滿坐面責。長者半减。○下人則笞三十。○贖則米八斗。

中罰。士類則西壁以上面責。長者半减。下人則笞二十。○贖則米六斗。

次中罰。士類則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責。○長者出位坐。罰一觥。○下人則笞一十。○贖則米四斗。

下罰。士類則出位坐。罰一觥。○長者則避席出坐受䂓責。○下人則下人處面責。○贖則米二斗。

凡尊者有過則使子弟代受其罰。無子弟則笞奴。其罰如右例。

凡稱尊者長者。皆以約長年次計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則贖以罰酒。每笞一十贖酒一盆。以次加等。

與父母變色相詰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從父母敎令者。○親貧子富而不養者。○親死不哀。居喪飮酒食肉者。有病則勿論。下人朞年內飮酒食肉者。

右五過。約長以下無時會集。召而責之。請改過則上罰後書于籍以俟。若爭辨不服。無改過之意則告官治罪。

居喪醉酒食肉近色者。下人不可以一切論。○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及從兄者。○父不愛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盡友愛之道者。○溺愛姬妾。薄待無罪正妻者。幷上罰。○父母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父母所見處者。上典同。○幷次上罰。凡舅姑同於父母。妻父母同於外三寸。○下人於上典前言辭不恭者上罰。○與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變色相詰者。○不順從上典之敎令者。次上罰。○士族前下人言辭不恭者中罰。

下人見士族而不拜者。騎牛馬不下者。○士族所見處踞坐者。幷次中罰。

與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從兄。變色相詰者。○三寸叔父及兄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幷中罰。外三寸及五寸叔父從兄所見處。踞坐者及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次中罰。

扶執長者下手者上罰。

叱辱長者者中罰。

長者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幷下罰。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於敎誨者中罰。

下人妻打夫者上罰。傷打者告官。

無罪而打妻者中罰。傷打者則上罰。

妻於衆中罵夫者中罰。

不能敎其妻子。使作惡者。重則中罰。輕則下罰。

不能睦族。相與闘詰者中罰。

里中男女無禮。昵狎淫戱之言者。次中罰。

與他人妻女扶執相狎者中罰。

凡下人相闘敺打者。察其年齒老少。情理曲直。被敺輕重論罰。

年長者理直而所敺無傷則下罰。治擅打之罪。

年少者不論曲直。傷打年長者則告官。

年次相敵則理曲而傷打者上罰。

理直而傷打則次上罰。

士人敵者相詬罵則次中罰。

士人敵者相扶執敺打則次上罰。

士人私打下人者中罰。重傷則許其告官。

士人長者敺打幼少者中罰。

潛奸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過願受罪自新者。上罰。

誘納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罰。

潛盜他人之物及草竊者上罰。輕則次上罰。皆徵其物還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馬于田禾者。初犯中罰。再犯次上罰。三犯上罰。有司錄其度數。伍長則遞减一等。若田糓已盛後則量宜徵給其主。

好訟而可已不已者中罰。

非理好訟者上罰。

盜人溝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中罰。田則還陳。

醉酒酗罵者次中罰。

誣毁他人者上罰。輕則次上罰。

搆會人使相闘者次上罰。輕則中罰。

凡自占便利。營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罰。斂散時。不限子母相當之法。徵督過分者。亦營私太甚也。

太慳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罰。

受賂而干請者中罰。

崇信異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罰。若有父母不能自斷者勿論。

侵奪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罰。

不謹納租賦後時。怠緩者中罰。

衆會處坐起不端。喧譁妄笑。戱言譏人及發不美之言者。重則中罰。輕則下罰。

凡向人發惡言者下罰。重則次中罰。

敎訓不敎下人者。○伍長不告五家內善惡吉凶者。幷次中罰。

凡憑公作弊者上罰。

凡見人過失。不直䂓戒。而私自非議。搆成嫌隙者。○惡聞䂓戒者。幷次上罰。

非約長有司而擅論是非。有所譏議。使衆心不安者上罰。

使令庫直輩。不禀畏有司。不從敎令者中罰。

凡會集時晩到者下罰。

凡一切不應爲而爲之者。最重者次上罰。次則中罰。輕則次中罰。

凡不從契中約令者。約長有司論議處置之事。皆爲約令。○初犯次中罰。再犯中罰。受罰後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論以再犯。○三犯上罰。四犯則告官治罪黜契。有司記其犯約度數。每於講信時憑考。三度以下已論罰而請改者。爻其記。

凡上罰受罰後。皆記于惡籍。不服而怨怒者則黜契。

右件過失。同契之人互相䂓戒。不聽則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會集之日。告于約長。約長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隨輕重論罰。上罰則記其過以俟。若其爭辨不服。怨咎記過之人。終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過者。許其自明。辭順理直則棄之勿論。若餙辭強辨者。添罰加一等。又不服然後黜契。

禮俗相交[编辑]

凡長於我二十歲以上則爲尊者。若師弟子之間則年雖未滿。當待以尊者。十歲以上則爲長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則下馬。尊者強請乘馬則俯伏馬上。凡見尊者則必拜。長者則恭揖。洞內年長十五歲者亦拜。

凡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契中員年雖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則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禮。

歲時同契人。相往還致歲謁。尊長則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時率居孫子女同。給米三斗。下人則半减。臨時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駄給之。下人則不出柴。亦不給柴。男則行新婦禮時給之。男之醮也。各出炬軍一名。自備炬以往。士類出於士人婚時。下人出於下人婚時。若契員家在十里外則只給米而不給柴木及炬軍。渠亦不出。同居同生婚嫁時則依右例半减。而下人則給一斗。

契中人有年滿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馬得官者則各持壺果。會于空處賀之。下人則否。下人年滿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壺果賀之。契員有過三年喪者則亦如賀禮慰之。下人或能行三年喪則喪畢下人會慰。且記其善。

契中有喪則契中人皆往吊之。下人喪則否若當身及父母之喪則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吊慰。妻子喪則吊於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則否。各持米多少隨力。多不過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有司掌收斗量。納于喪家。雖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則不出米。

契員當身喪則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有司掌具。撰祭文齊進致奠。下人則否。

凡干喪葬及大小祥聚會時。毋得飮酒。喪家亦不可以酒食饋客。路遠則客當自齎點心以往。違此者客主皆論以犯約。

下人葬時亦不許醉酒。違者論以犯約。下人則三虞祭後許飮。

患難相恤[编辑]

若大火盡燒其家及資産則給米五斗。下人半减。契中人皆出壯丁一名。自齎一日粮。各持盖草三編材木一條藁索十把往役。下人則給半軍。若盡燒其家而得出資産則只持物往役。不給米。若不盡燒則隨其輕重。各出空石二葉或一葉給之。只燒少許而全家得免則否。凡失火時。同契之人。勿問上下。皆當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盜賊則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財物盡被偸則僉議給米。多少臨時議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則有力人覔當藥以救之。有司使使令傳命。若闔家病患。廢棄農事者則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飢困。

契中當身之喪則給米六斗。父母喪則給四斗。妻子喪及同居妻父母喪則給二斗。下人皆半减。若當身及父母妻子之喪同居妻父母同妻喪。則葬時各出壯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燭一柄。下人則不持刺燭。發引前夕往喪家。因護至葬所就役。夕始還。士人則給全軍。下人喪則給半軍。下人願受後價則每一人出米一升給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參約則賻米各以其名疊給。役使則不疊役。凡役軍。有司問于喪家定送。

凡契中急難之事。同契聞知則不待伍長之報。急往救之。且告諸人。能如此者。亦書于善籍。

講信時連三次無故不參黜契。雖有頉狀。連三次不參上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