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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关监督为已拨付宣统三年第三次留美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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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关监督为已拨付宣统三年第三次留美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大清江海关监督调补苏松太道道员刘燕翼
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1911年10月14日

  二品衔监督江南海关调补苏松太道为呈复事。

  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奉宪台札开,案查收还美国赔款一项,自宣统三年正月起,均经解度支部收存,所有汇美学费各款,仍就近由江海关道拨汇,前经札行遵照在案。兹据游美学务处呈称,所有辛亥年第三次在美学务经费,共计美金三万九千七十元,开折请拨。等因前来。除电达外,札关遵照,即将拨出银数日期申复。等因到关。奉此,遵查此案先奉宪台电谕,当向上海花旗银行兑购美金三万九千七十元,按照八月十一日市价每百分之五十八分核算,合规平银六万七千三百六十二两七分,即在收还美国赔款内如数拨付,仍由该银行电汇美京,交容监督查收,并备文咨送在案。理合具文呈复,仰祈宪台鉴核。除呈报度支部外,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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