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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关监督为已拨付宣统三年第三次留美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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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关监督为已拨付宣统三年第三次留美学生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大清江海關監督調補蘇松太道道員劉燕翼
宣統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1911年10月14日

  二品衔监督江南海关调补苏松太道为呈复事。

  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奉宪台札开,案查收还美国赔款一项,自宣统三年正月起,均经解度支部收存,所有汇美学费各款,仍就近由江海关道拨汇,前经札行遵照在案。兹据游美学务处呈称,所有辛亥年第三次在美学务经费,共计美金三万九千七十元,开折请拨。等因前来。除电达外,札关遵照,即将拨出银数日期申复。等因到关。奉此,遵查此案先奉宪台电谕,当向上海花旗银行兑购美金三万九千七十元,按照八月十一日市价每百分之五十八分核算,合规平银六万七千三百六十二两七分,即在收还美国赔款内如数拨付,仍由该银行电汇美京,交容监督查收,并备文咨送在案。理合具文呈复,仰祈宪台鉴核。除呈报度支部外,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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